同性伴侶怎麼結婚?依 748 施行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滿 18 歲、書面加 2 位證人,112 年起可以共同收養
站上關於同志的舊提問,多半停在怎麼向同性告白這一步。從 108 年 5 月 24 日起,下一步也有法律可以走: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相同性別的二人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依第 4 條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登記的方式和異性結婚一樣
第 4 條要求三件事:書面、2 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和民法第 982 條完全相同。缺一項的,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無效。第 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不得成立,112 年 1 月 1 日起和民法第 980 條的結婚年齡一致。
去戶政事務所要準備什麼、證人要不要到場,和異性結婚的流程相同,站上結婚登記要準備什麼那篇已經整理過,這裡不重複。
和民法結婚不一樣的地方
| 項目 | 民法結婚 | 748 施行法 |
|---|---|---|
| 旁系血親禁婚範圍 | 六親等以內(第 983 條) | 四親等以內(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同) |
| 重婚 | 有配偶不得再結婚(第 985 條) | 有配偶或已成立此關係者不得再成立,也不得再依民法結婚(第 7 條) |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 | 民法第 984 條 | 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除外(第 6 條) |
| 解消的用語 | 離婚 | 終止(第 16、17 條) |
其他效果幾乎都準用民法:同居義務(第 11 條)、住所協議(第 12 條)、日常家務互為代理(第 13 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第 14 條)、夫妻財產制(第 15 條)、扶養(第 22 條)、互為法定繼承人(第 23 條)。
其他法規裡的「配偶」也適用
第 24 條第 2 項: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除非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舉例來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性配偶之間的贈與也適用;想試算贈與稅,可以用 money 站的贈與稅試算,給配偶的金額填在「其中給配偶」。
收養:112 年起可以共同收養
第 20 條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當天施行,現在的條文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也就是說,同性配偶可以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也可以收養對方的養子女。
終止關係
| 方式 | 條文 | 要件 |
|---|---|---|
| 合意終止 | 第 16 條 | 書面、2 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
| 法院調解、和解 | 第 18 條 | 成立時關係消滅,法院通知戶政機關 |
| 裁判終止 | 第 17 條 | 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等事由 |
終止後的子女親權、贍養費與財產取回,依第 19 條準用民法離婚的規定;剩餘財產分配可以把雙方的婚後財產代進站上的剩餘財產分配試算。
不適用的情況
- 跨國同性伴侶:一方是外國人時,能否在台登記牽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內政部的行政處理,本文沒有查證,請直接問戶政事務所
- 未登記的同居伴侶:沒有依第 4 條登記,就沒有繼承、扶養等效果;可以另外用遺囑、保險受益人或意定監護處理,本文未展開
- 宗教團體:第 26 條規定,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的宗教自由不受本法影響,宗教儀式辦不辦是另一回事
- 婚生推定:民法關於婚生子女推定(第 1063 條)是否準用,條文沒有明文,本文不下結論
- 法規還在調整:本文依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版整理
實際該怎麼做
- 確認雙方都已滿 18 歲,彼此不在第 5 條的親屬範圍內,也都沒有現存的婚姻或第二條關係
- 準備結婚書約,找 2 位證人簽名
- 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後關係才成立
- 登記後檢查保險受益人、健保眷屬、報稅方式等,配偶規定原則上都準用
- 計畫收養的,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前,先確認民法收養的程序與文件
常見問題
同性伴侶結婚要準備什麼?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4 條:書面(結婚書約)、2 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一起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 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不得成立。方式和民法第 982 條的結婚相同。
同性配偶可以互相繼承嗎?
可以。第 23 條規定雙方互為法定繼承人,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準用;第 22 條互負扶養義務;第 15 條財產制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離婚時同樣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同性配偶可以一起收養小孩嗎?
可以。第 20 條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雙方共同收養,都準用民法收養的規定;修正前的條文只允許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同性婚姻可以離婚嗎?
條文用「終止」:第 16 條合意終止要書面、2 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第 17 條列出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的情形,和民法第 1052 條的判決離婚事由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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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要書面、2 位證人簽名、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民法第 1050 條);一方不同意,只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須有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第 1052 條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年、5 年內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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