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相同性別二人滿 18 歲,以書面、2 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繼承、扶養、財產制準用民法,其他法規的配偶規定也準用;112 年 6 月 9 日起可以共同收養。和異性婚姻不同的地方,主要在親屬間的禁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