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關係 FAQ

對方逼你離婚,你不簽就離不了:兩願離婚要雙方同意,判決離婚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 10 款事由

faqs.tw 編輯整理#婚姻#感情#家庭
目錄
  1. 兩條路怎麼選
  2. 判決離婚的 10 款事由
  3. 離婚之後:孩子與財產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有位媽媽說,孩子出生後夫妻分房、常吵架,最近先生一直逼她簽字離婚。底下第一則回覆就說到重點:如果她不願意,先生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證明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事由。離婚只有兩條路,差別就在「對方同不同意」。

兩條路怎麼選

兩願離婚 判決離婚
需要雙方同意 要 不用,一方向法院請求
程序 書面+2 位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第 1050 條) 法院判決確定後,一方即可辦離婚登記
理由 不需要 第 1052 條的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
贍養費 法律沒規定,自己約定 無過失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可請求(第 1057 條)
損害賠償 自己約定 受損害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第 1056 條)

兩願離婚登記和結婚登記一樣,原則上要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不能委託他人(戶籍法第 47 條);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的,可以由一方申請登記(戶籍法第 34 條)。

判決離婚的 10 款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或一方直系親屬虐待他方,致不堪共同生活
  5.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第 2 項另外規定:有這 10 款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這個事由是其中一方要負責的,只有另一方能提出。以站上那個例子來說,分房、吵架是否構成重大事由,要由法院個案判斷;若主要是提出離婚的一方造成的,他就不能以此請求。

離婚之後:孩子與財產

  • 未成年子女:依第 1055 條,由雙方協議誰行使親權,可以一方或共同行使;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利益酌定,法院也可以定沒有親權一方的會面交往方式
  • 財產: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的,依第 1058 條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的剩餘,依第 1030-1 條由剩餘較少的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
  • 期限: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知道有差額時起 2 年、自離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 5 年不行使就消滅

不適用的情況

  • 身分證、戶口名簿的記載方式:站上有人問離婚後身分證會不會有紀錄,證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不在民法與戶籍法本文,本文不做說明
  • 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涉外婚姻:雙方國籍不同時,適用的法律要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
  • 家暴情況:有保護令、緊急安置等另外的程序,遇到立即危險請先報警(110)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離婚涉及子女與財產,建議先諮詢律師或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

實際該怎麼做

  1. 先確認雙方是否都同意離婚:同意走兩願離婚,不同意只能走法院
  2. 兩願離婚前,把子女親權、會面交往、財產分配、贍養費寫進離婚協議書
  3. 準備 2 位證人簽名,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登記完成才算離婚
  4. 要走法院的,整理符合第 1052 條事由的證據(例如虐待的驗傷單、遺棄的紀錄)
  5. 剩餘財產分配有 2 年、5 年期限,離婚時就要一併處理,不要拖

常見問題

我不同意離婚,對方可以自己去辦嗎?

不行。兩願離婚要雙方同意,並有書面、2 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 1049、1050 條);戶籍法第 47 條也規定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不能委託他人。對方只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要什麼理由?

民法第 1052 條列了 10 款,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生死不明逾 3 年、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此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但該事由由一方負責時,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

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依第 1058 條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依第 1030-1 條由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這個請求權自知道差額起 2 年、自離婚起 5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離婚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的是「判決離婚」後,無過失的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對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兩願離婚沒有這條規定,要在離婚協議書裡自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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