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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外遇還能告嗎?通姦罪 2021 年已刪除,現在只剩民事求償和訴請離婚:知道後 6 個月內要決定離不離

faqs.tw 編輯整理#感情#婚姻#外遇#離婚
目錄
  1. 現在可以走的三條路
  2. 6 個月和 2 年怎麼算
  3. 有了小孩,戶口怎麼報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13 年有人發現先生外遇,不想離婚,想先寄存證信函給第三者。底下有人貼了範本,開頭就寫對方「已然觸犯刑法第 239 條規定之通姦罪」。這個範本現在不能用了: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在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刑法第 239 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10 年 6 月 16 日總統公布刪除這一條。外遇在台灣已經不是犯罪,剩下的是民事問題。

現在可以走的三條路

想做的事 依據 期限
向配偶和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3 項(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第 185 條共同侵權連帶負責 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第 197 條)
訴請離婚 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知悉後 6 個月、事情發生後 2 年內;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就不能請求(第 1053 條)
判決離婚時另外請求賠償 第 1056 條: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自己無過失為限 隨離婚訴訟主張

第 195 條第 3 項沒有寫賠多少,條文用的是「賠償相當之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本文不列金額。

如果只有曖昧、約會,拿不出合意性交的證據,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不容易成立,只能改依同條第 2 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主張,由法院個案判斷。

6 個月和 2 年怎麼算

期間依民法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第 121 條以相當日的前一日為末日。用今天(2026 年 10 月 15 日)知道外遇為例:

要做的事 從哪天起算 最後一天
以第 2 款訴請離婚 知悉日 2026-10-15,6 個月 2027-04-15
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知道第三者是誰的那天,2 年 2028-10-15
寄存證信函請求後要起訴 請求後 6 個月內(第 130 條) 依寄出日計算

第 1053 條另外有「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的限制,外遇是兩年多前的事、最近才發現,也不能再以第 2 款請求離婚。至於原諒之後又反悔,第 1053 條寫的是「事後宥恕」就不得請求,所以那位不想離婚、只想讓對方斷聯的網友,選擇哪條路之前要先想清楚。

有了小孩,戶口怎麼報

2011 年有網友的女友已婚、與先生分居一年後懷孕,問小孩出生登記父親能不能寫自己。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妻的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所生子女為丈夫的婚生子女;受胎期間依第 1062 條,是出生日回溯第 181 天到第 302 天。分居不影響婚姻關係存續。

步驟 誰可以做 依據
推翻婚生推定(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知悉非婚生後 2 年內;子女未成年時知悉的,成年後 2 年內仍可提 第 1063 條第 2、3 項
生父認領 否認成立後,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生父可認領,或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 第 1065 條
請求生父認領 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第 1067 條
出生登記 出生後 60 日內,由父、母、祖父母、戶長等申請;逾期無正當理由罰 300~900 元 戶籍法第 29、48、79 條

生父本人不在第 1063 條列舉的提起人之內,不能自己去推翻婚生推定。

不適用的情況

  • 還沒結婚的男女朋友:第 195 條第 3 項保護的是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交往中劈腿沒有這項請求權;訂了婚才分手的,見站上訂婚後分手聘金要還嗎
  • 同性配偶:依 748 施行法登記的,終止關係的事由另有第 17 條規定,見站上同性伴侶結婚登記
  • 偷錄、偷拍蒐證: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用工具窺視、竊聽,依刑法第 315-1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抓外遇不是例外
  • 雙方都同意離婚:不必走第 1052 條,簽離婚協議書、2 位證人、到戶政登記即可,見站上離婚要怎麼辦
  • 賠償金額:法院依個案酌定,本文沒有可引用的官方統計,不估金額

實際該怎麼做

  1. 記下確定知道外遇的日期,6 個月與 2 年都從這天算
  2. 保存自己合法取得的證據,例如對方傳給你的訊息、你在公開場合拍到的照片,不要竊錄或侵入對方帳號
  3. 想離婚的,在 6 個月內決定並起訴;先協商的也要知道,第 1053 條規定事後宥恕就不能再以第 2 款請求離婚
  4. 要向第三者求償,2 年內起訴;先寄存證信函的,寄出後 6 個月內要起訴,信裡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通姦罪
  5. 離婚時的財產,可以先用站上的剩餘財產分配試算把雙方婚後財產代進去,再和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討論

常見問題

現在還能告小三通姦罪嗎?

不能。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自公布日起失效,總統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刪除第 239 條。現在只能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第 185 條規定共同侵權者連帶負責。

發現另一半外遇,多久內要決定離婚?

民法第 1053 條:以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求離婚,知悉後超過 6 個月,或事情發生後超過 2 年,就不能再請求;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原諒)也一樣不能請求。

向小三求償有期限嗎?

有。民法第 197 條: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例如知道第三者是誰)起 2 年內,自侵權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寄存證信函請求可以中斷時效,但依第 130 條,請求後 6 個月內沒有起訴,視為不中斷。

太太外遇生的小孩,出生登記父親要寫誰?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所生子女為丈夫的婚生子女。要推翻,須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知悉後 2 年內提起否認之訴;生父不在第 1063 條列舉的提起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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