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探視問題 - 婚姻
By Elma
at 2011-10-14T22:59
at 2011-10-14T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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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其實這個我有經驗
我的兩個孩子是歸我
法院是判我前妻每周日可來探視
因為她有打過小孩
所以小孩可能有陰影
每次來探視小孩
小孩都會拒絕跟她獨處並且會哭鬧
她有申請過帶去"社福的探視中心"
(你可以去家事法庭詢問)
在社工的輔導監視(有些人會擔心)下
進行探視
不過
我前妻是不喜歡這方式
或可能是對小孩每次拒絕而感到不耐煩
已經兩年多沒看過小孩
終於不用千里迢迢帶去中心
僅供參考
※ 引述《uaiauaia (曜曜)》之銘言:
: 不好意思,因為不知道適不適合在這詢問
: 也找不到適合的版發問= =",所以想請教一下
: 我有個乾妹,8月底離婚,有個小孩已經國小二年級了
: 在離婚之前,分居了約5-6年左右,等於小孩幾歲大的時候就回娘家了
: 因為卡在小孩問題,所以一直沒有離婚,乾妹在今年時終於受不了
: 因為男方積欠債務,結果債主一直來騷擾女方,加上男方已有數年沒工作
: 向家人提出想提婚,但是老人家就是想要孫子,後來一直拖
: 拖到8月,女方直接向男方提出,男方很乾脆的答應了
: 但是有幾個附帶條件:
: 1. 小孩不得改姓
: 2. 扶養權為女方,男方有探視權,不得侵害權益也不得阻擾
: 3. 女方不得無故消失(因為怕小孩被帶走一走了之)
: 因為離婚時候,是我陪女方去辦理的,男方很乾脆的蓋章就離開
: 當天離婚晚上,男方的部落格本來是沒什麼的,結果離婚當天晚上
: 馬上出現男方跟另外一個女人親密合照....,讓女方看了心更寒
: 現在兩方有談好只要是假日,男方在不妨礙小孩讀書的情況下
: 提前告知都可以把小孩帶回去,因為男方也不想要小孩,也不想拿出錢來
: 又想要凹女方,所以才把扶養權給女方,也註明不准改姓
: 事情過到這已經有一段時日,上周男方寄了存證信函給女方
: 上面寫著因為女方不配合讓他們無法執行探視權利....
: 其實,對方是亂寫,因為8月底到現在已經有好幾周了,只有來二周而已
: 第一周到家裡要把小孩帶出去,因為小孩從3歲左右就沒看過爸爸
: 爸爸這幾年也沒有去看過小孩任何一眼....,就這樣要帶小孩直接走,小孩就開始哭鬧
: 第二次也是同樣情況,結果男方惱羞成怒就寄了存證信函
: 今天知道這件事情我有提出幾點建議給女方
: 1. 也寄存證信函過去,上面註明有對方牽扯到誣告,如執意如此可進入法律程序
: 2. 為了避免男方權益有所謂的受損,只要男方想接小孩,不以在女方家為主
: 改為警察局碰面,以免有爭議
: 3. 請社福中心也出面了解情況,讓事實反映出來
: 不知道我這樣提出建議是不是有不妥的地方,請大家幫忙一下
: 如果不適合在這板上發文,是不是能提供能詢問的方向QQ"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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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兩個孩子是歸我
法院是判我前妻每周日可來探視
因為她有打過小孩
所以小孩可能有陰影
每次來探視小孩
小孩都會拒絕跟她獨處並且會哭鬧
她有申請過帶去"社福的探視中心"
(你可以去家事法庭詢問)
在社工的輔導監視(有些人會擔心)下
進行探視
不過
我前妻是不喜歡這方式
或可能是對小孩每次拒絕而感到不耐煩
已經兩年多沒看過小孩
終於不用千里迢迢帶去中心
僅供參考
※ 引述《uaiauaia (曜曜)》之銘言:
: 不好意思,因為不知道適不適合在這詢問
: 也找不到適合的版發問= =",所以想請教一下
: 我有個乾妹,8月底離婚,有個小孩已經國小二年級了
: 在離婚之前,分居了約5-6年左右,等於小孩幾歲大的時候就回娘家了
: 因為卡在小孩問題,所以一直沒有離婚,乾妹在今年時終於受不了
: 因為男方積欠債務,結果債主一直來騷擾女方,加上男方已有數年沒工作
: 向家人提出想提婚,但是老人家就是想要孫子,後來一直拖
: 拖到8月,女方直接向男方提出,男方很乾脆的答應了
: 但是有幾個附帶條件:
: 1. 小孩不得改姓
: 2. 扶養權為女方,男方有探視權,不得侵害權益也不得阻擾
: 3. 女方不得無故消失(因為怕小孩被帶走一走了之)
: 因為離婚時候,是我陪女方去辦理的,男方很乾脆的蓋章就離開
: 當天離婚晚上,男方的部落格本來是沒什麼的,結果離婚當天晚上
: 馬上出現男方跟另外一個女人親密合照....,讓女方看了心更寒
: 現在兩方有談好只要是假日,男方在不妨礙小孩讀書的情況下
: 提前告知都可以把小孩帶回去,因為男方也不想要小孩,也不想拿出錢來
: 又想要凹女方,所以才把扶養權給女方,也註明不准改姓
: 事情過到這已經有一段時日,上周男方寄了存證信函給女方
: 上面寫著因為女方不配合讓他們無法執行探視權利....
: 其實,對方是亂寫,因為8月底到現在已經有好幾周了,只有來二周而已
: 第一周到家裡要把小孩帶出去,因為小孩從3歲左右就沒看過爸爸
: 爸爸這幾年也沒有去看過小孩任何一眼....,就這樣要帶小孩直接走,小孩就開始哭鬧
: 第二次也是同樣情況,結果男方惱羞成怒就寄了存證信函
: 今天知道這件事情我有提出幾點建議給女方
: 1. 也寄存證信函過去,上面註明有對方牽扯到誣告,如執意如此可進入法律程序
: 2. 為了避免男方權益有所謂的受損,只要男方想接小孩,不以在女方家為主
: 改為警察局碰面,以免有爭議
: 3. 請社福中心也出面了解情況,讓事實反映出來
: 不知道我這樣提出建議是不是有不妥的地方,請大家幫忙一下
: 如果不適合在這板上發文,是不是能提供能詢問的方向QQ"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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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1-10-16T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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