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板務上的二三事 - 婚姻
By Damian
at 2010-09-19T08:57
at 2010-09-19T08: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引述《loser1 (會爬的香菇)》之銘言:
: : 反對刪除推文的申訴案是他提起的,如果組務同意他的見解,
: : 關閉推噓文當然是接下來的選項。
: : 你覺得你的文章可以被別人亂推亂噓我並不這麼覺得。
: 請問板主:
: 「亂推亂噓」的推、噓文處理
: 除了少數熱門看板會因為水桶已滿只好被迫關閉推文之外
: 絕大多數的板面都是由板主處份(主動或是經使用者檢舉)
: 不知道為什麼婚姻板可以由原作自行處份?
: 這有兩個延伸的問題
: a.PTT 站規明訂,板主有權處份不適當的文字。
: 唯站規並無給予板主將此權力下放給非特定原作的權力
: 若原作刪除了符合板規的推文,推文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1. PTT 站方亦有判例規定文章所有權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有權
刪除推噓文。
因此可以被文章作者刪除之推噓文才為合法推噓文。
講 N 次了推文原本就沒有留置保障權。汝喜歡推噓文是汝的事,
汝不得干預文章作者之合法權力。
: b.原作若是刪除非法的推文
: 可能導致推文者原應被處份而未被處份
: 是否表示只要和原作熟識合作,即可以推文再刪除的方式規避板規?
是。這是文字電磁記錄可以抹除。
: 同時
: 若有因該非法推文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者
: 因原作合作刪除推、噓文,證據湮滅而無法提出佐證
: 受害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身為原告需盡備份舉證責任。
若無證據請勿認為妳的權益被侵犯。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覺得合法權益被侵犯益需盡舉證責任)
: 請注意
: 「可以自行發文」不能當作「所以可以刪推文」的理由
: 任何一名使用者,可以因為任一原因,在板規、站規允許的範圍內
: 用任何他選擇的方式發表他的意見
: 而其發表的言論,若為合法,皆應受到一定的保護
請注意,你能在 PTT 上發文章表達言論並不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權利,
而是 PTT 站方提供之權利,別沒事把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法規拿來這裡套。
站方已說明文章編修權為文章作者,推文視同文章的一部份,自然文章作者
有不篡改推文作者原意的情況下刪除其推噓文。
汝若不喜本板此一制度,煩請發表板務聲明要求關閉推噓文。
: : 是,本人就是覺得拿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叫濫訴。
: : 我知道那是個人權利,我也沒有要求各原告要撤消告訴,
: : 我也知道指名道姓會被告。
: 根據我不專業的在網路上找了一下,法務部對於濫訴的定義大概是這樣
: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
: 且告訴(發)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
: 當然,這裡一定有更專業的法律人,可以提供一下他們的看法
: 但是顯然「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不會是目前法界的共同見解
: 不知道板主為何堅持要用自己的價值觀,在討論板務的文章裡
: 用負面的言詞攻詰執行個人權利的另一使用者?
請問「濫訴」已經變成法務部專用的名詞不為平常人可以使用之名詞?
如是,本人承認見識淺薄誤用專業法律名詞並謝謝您的指正。
: : 好,今天發了一封語焉不詳的警告文是我的善意,既不提
: : 原告是誰也不說誰被控告,你可以說我自己有立場不中立。
: : 除了「早安」以外,接下來的「今天天氣很好」都不算中立,
: : 蓋太陽很大有人覺得很舒服怕長斑的女孩子們卻討厭得要死呢。
: : 出於善意我出來警告發言者要謹言慎行,當然你可以說我的
: : 言論偏向被告的一方,在這一點上我承認我不夠中立。
: : 那個婚姻板的板主不會偏心自己板上的板眾?
: 一大堆板面都有這類型的警告
: 多半也都寫得十分清楚而沒有被告
: 還請板主多斟酌,需要寫到語焉不詳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 以下恕刪 >
--
: ※ 引述《loser1 (會爬的香菇)》之銘言:
: : 反對刪除推文的申訴案是他提起的,如果組務同意他的見解,
: : 關閉推噓文當然是接下來的選項。
: : 你覺得你的文章可以被別人亂推亂噓我並不這麼覺得。
: 請問板主:
: 「亂推亂噓」的推、噓文處理
: 除了少數熱門看板會因為水桶已滿只好被迫關閉推文之外
: 絕大多數的板面都是由板主處份(主動或是經使用者檢舉)
: 不知道為什麼婚姻板可以由原作自行處份?
: 這有兩個延伸的問題
: a.PTT 站規明訂,板主有權處份不適當的文字。
: 唯站規並無給予板主將此權力下放給非特定原作的權力
: 若原作刪除了符合板規的推文,推文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1. PTT 站方亦有判例規定文章所有權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有權
刪除推噓文。
因此可以被文章作者刪除之推噓文才為合法推噓文。
講 N 次了推文原本就沒有留置保障權。汝喜歡推噓文是汝的事,
汝不得干預文章作者之合法權力。
: b.原作若是刪除非法的推文
: 可能導致推文者原應被處份而未被處份
: 是否表示只要和原作熟識合作,即可以推文再刪除的方式規避板規?
是。這是文字電磁記錄可以抹除。
: 同時
: 若有因該非法推文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者
: 因原作合作刪除推、噓文,證據湮滅而無法提出佐證
: 受害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身為原告需盡備份舉證責任。
若無證據請勿認為妳的權益被侵犯。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覺得合法權益被侵犯益需盡舉證責任)
: 請注意
: 「可以自行發文」不能當作「所以可以刪推文」的理由
: 任何一名使用者,可以因為任一原因,在板規、站規允許的範圍內
: 用任何他選擇的方式發表他的意見
: 而其發表的言論,若為合法,皆應受到一定的保護
請注意,你能在 PTT 上發文章表達言論並不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權利,
而是 PTT 站方提供之權利,別沒事把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法規拿來這裡套。
站方已說明文章編修權為文章作者,推文視同文章的一部份,自然文章作者
有不篡改推文作者原意的情況下刪除其推噓文。
汝若不喜本板此一制度,煩請發表板務聲明要求關閉推噓文。
: : 是,本人就是覺得拿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叫濫訴。
: : 我知道那是個人權利,我也沒有要求各原告要撤消告訴,
: : 我也知道指名道姓會被告。
: 根據我不專業的在網路上找了一下,法務部對於濫訴的定義大概是這樣
: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
: 且告訴(發)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
: 當然,這裡一定有更專業的法律人,可以提供一下他們的看法
: 但是顯然「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不會是目前法界的共同見解
: 不知道板主為何堅持要用自己的價值觀,在討論板務的文章裡
: 用負面的言詞攻詰執行個人權利的另一使用者?
請問「濫訴」已經變成法務部專用的名詞不為平常人可以使用之名詞?
如是,本人承認見識淺薄誤用專業法律名詞並謝謝您的指正。
: : 好,今天發了一封語焉不詳的警告文是我的善意,既不提
: : 原告是誰也不說誰被控告,你可以說我自己有立場不中立。
: : 除了「早安」以外,接下來的「今天天氣很好」都不算中立,
: : 蓋太陽很大有人覺得很舒服怕長斑的女孩子們卻討厭得要死呢。
: : 出於善意我出來警告發言者要謹言慎行,當然你可以說我的
: : 言論偏向被告的一方,在這一點上我承認我不夠中立。
: : 那個婚姻板的板主不會偏心自己板上的板眾?
: 一大堆板面都有這類型的警告
: 多半也都寫得十分清楚而沒有被告
: 還請板主多斟酌,需要寫到語焉不詳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 以下恕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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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9-21T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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