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板務上的二三事 - 婚姻
By Ophelia
at 2010-09-19T07:01
at 2010-09-19T07:0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ser1 (會爬的香菇)》之銘言:
: ※ 引述《uwmtsa (補刀)》之銘言:
: : 檢察官法官意見都還沒出來,你就知道是濫訴?還是這又是你的情緒發言又帶到這裡?
: : 一如組務判決Prius案之前,你就先把"關閉推噓文"的帽子扣在他頭上嗎?
: 反對刪除推文的申訴案是他提起的,如果組務同意他的見解,
: 關閉推噓文當然是接下來的選項。
: 你覺得你的文章可以被別人亂推亂噓我並不這麼覺得。
: : "不可任意刪修推噓文"等同"關閉推噓文"是你個人見解吧?
請問板主:
「亂推亂噓」的推、噓文處理
除了少數熱門看板會因為水桶已滿只好被迫關閉推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板面都是由板主處份(主動或是經使用者檢舉)
不知道為什麼婚姻板可以由原作自行處份?
這有兩個延伸的問題
a.PTT 站規明訂,板主有權處份不適當的文字。
唯站規並無給予板主將此權力下放給非特定原作的權力
若原作刪除了符合板規的推文,推文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b.原作若是刪除非法的推文
可能導致推文者原應被處份而未被處份
是否表示只要和原作熟識合作,即可以推文再刪除的方式規避板規?
同時
若有因該非法推文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者
因原作合作刪除推、噓文,證據湮滅而無法提出佐證
受害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請注意
「可以自行發文」不能當作「所以可以刪推文」的理由
任何一名使用者,可以因為任一原因,在板規、站規允許的範圍內
用任何他選擇的方式發表他的意見
而其發表的言論,若為合法,皆應受到一定的保護
: : 而且我真的覺得你把這放第一條真的是避重就輕
: : 大家真正質疑的公告內容,簽名檔,板主發言態度,威脅文等等就先被你擺一邊
: : 提個不痛不癢的板標問題? 所以現在板標就比較漂亮?
: 是,本人就是覺得拿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叫濫訴。
: 我知道那是個人權利,我也沒有要求各原告要撤消告訴,
: 我也知道指名道姓會被告。
根據我不專業的在網路上找了一下,法務部對於濫訴的定義大概是這樣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
且告訴(發)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
當然,這裡一定有更專業的法律人,可以提供一下他們的看法
但是顯然「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不會是目前法界的共同見解
不知道板主為何堅持要用自己的價值觀,在討論板務的文章裡
用負面的言詞攻詰執行個人權利的另一使用者?
: 好,今天發了一封語焉不詳的警告文是我的善意,既不提
: 原告是誰也不說誰被控告,你可以說我自己有立場不中立。
: 除了「早安」以外,接下來的「今天天氣很好」都不算中立,
: 蓋太陽很大有人覺得很舒服怕長斑的女孩子們卻討厭得要死呢。
: 出於善意我出來警告發言者要謹言慎行,當然你可以說我的
: 言論偏向被告的一方,在這一點上我承認我不夠中立。
: 那個婚姻板的板主不會偏心自己板上的板眾?
一大堆板面都有這類型的警告
多半也都寫得十分清楚而沒有被告
還請板主多斟酌,需要寫到語焉不詳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以下恕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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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uwmtsa (補刀)》之銘言:
: : 檢察官法官意見都還沒出來,你就知道是濫訴?還是這又是你的情緒發言又帶到這裡?
: : 一如組務判決Prius案之前,你就先把"關閉推噓文"的帽子扣在他頭上嗎?
: 反對刪除推文的申訴案是他提起的,如果組務同意他的見解,
: 關閉推噓文當然是接下來的選項。
: 你覺得你的文章可以被別人亂推亂噓我並不這麼覺得。
: : "不可任意刪修推噓文"等同"關閉推噓文"是你個人見解吧?
請問板主:
「亂推亂噓」的推、噓文處理
除了少數熱門看板會因為水桶已滿只好被迫關閉推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板面都是由板主處份(主動或是經使用者檢舉)
不知道為什麼婚姻板可以由原作自行處份?
這有兩個延伸的問題
a.PTT 站規明訂,板主有權處份不適當的文字。
唯站規並無給予板主將此權力下放給非特定原作的權力
若原作刪除了符合板規的推文,推文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b.原作若是刪除非法的推文
可能導致推文者原應被處份而未被處份
是否表示只要和原作熟識合作,即可以推文再刪除的方式規避板規?
同時
若有因該非法推文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者
因原作合作刪除推、噓文,證據湮滅而無法提出佐證
受害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請注意
「可以自行發文」不能當作「所以可以刪推文」的理由
任何一名使用者,可以因為任一原因,在板規、站規允許的範圍內
用任何他選擇的方式發表他的意見
而其發表的言論,若為合法,皆應受到一定的保護
: : 而且我真的覺得你把這放第一條真的是避重就輕
: : 大家真正質疑的公告內容,簽名檔,板主發言態度,威脅文等等就先被你擺一邊
: : 提個不痛不癢的板標問題? 所以現在板標就比較漂亮?
: 是,本人就是覺得拿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叫濫訴。
: 我知道那是個人權利,我也沒有要求各原告要撤消告訴,
: 我也知道指名道姓會被告。
根據我不專業的在網路上找了一下,法務部對於濫訴的定義大概是這樣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
且告訴(發)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
當然,這裡一定有更專業的法律人,可以提供一下他們的看法
但是顯然「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不會是目前法界的共同見解
不知道板主為何堅持要用自己的價值觀,在討論板務的文章裡
用負面的言詞攻詰執行個人權利的另一使用者?
: 好,今天發了一封語焉不詳的警告文是我的善意,既不提
: 原告是誰也不說誰被控告,你可以說我自己有立場不中立。
: 除了「早安」以外,接下來的「今天天氣很好」都不算中立,
: 蓋太陽很大有人覺得很舒服怕長斑的女孩子們卻討厭得要死呢。
: 出於善意我出來警告發言者要謹言慎行,當然你可以說我的
: 言論偏向被告的一方,在這一點上我承認我不夠中立。
: 那個婚姻板的板主不會偏心自己板上的板眾?
一大堆板面都有這類型的警告
多半也都寫得十分清楚而沒有被告
還請板主多斟酌,需要寫到語焉不詳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以下恕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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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0-09-20T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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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0-09-20T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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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9-22T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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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9-23T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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