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關婚姻是否還有效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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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於93年7月我們有公開宴請,但沒有註冊,本來是住男方家但因男方在竹東找不到工作,所以回我娘家住並找工作,但他都只做一天第二天就不作,還騙有去,後來還聽他那己跟他爸離婚的嗎說我肚子裡的孩子不是他的,我們有吵架,他就於93年10月回去竹東找他媽,而且一直騙我他有在工作,於是我就不再想理他了,因為我生小孩他也沒來看還問我真的假的生了,接下來他並都沒有負起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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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06-11-20
您好:依據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因此,若具備此要件時,婚姻即為成立。不因為有無登記而不同。因此您的婚姻關係,確係存在。然而,您先生因觸犯詐欺罪而正在服刑,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請求判決離婚,且因您有工作能力,應該可以取得子女照護權。但是依據一0五四條規定必須在知悉您先生服刑之情形,一
Puput avatarPuput2006-11-18
個人覺得~~雖然我不是律師,但對這方面我還滿清楚的! 你和他雖然有公開的儀式結婚,但在法律上你們並不算合法夫妻,所以女兒的監護權是屬於你的,要不要讓他來看女兒,決定權是在於你,而不是在於他。就算他強制要履行女兒的監護權,你也是有權力說NO~~因為他並無固定的工作和收入(這是法官就重視的,就連你也是一樣的),而且他也有因詐欺罪被關,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