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離婚.請救救我我活的好痛苦 - 感情
By Ophelia
at 2007-10-26T00:00
自從五年前我不顧家人反對跟他在一起也有ㄌ小孩.但因之前家人反對我們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沒有辦桌也沒去法院公證.一開始喝醉就會打我.到後來又染上毒癮一開始變成信用不好再來開始叫我去借錢後來還去借日仔會沒錢還還叫我去酒店上班.後來我因他叫我媽貸房貸來環信用卡但他說我名下沒財產不用急這還所以就是他的和我的还大概最後房貸ㄉ錢有的也是拿去吃毒.到後還房貸的錢沒了而我上酒店每天要供他吃毒不給他就到公司亂.亂到我受不了我那陣子好想死.讓我撐過的是媽媽和孩子.日子直到他被關我才有點解脫但是第2次被關ㄌ所以我也對他沒什麼感情了還加上以前對我的可以說死心了.但我還是等他回來只是他回來後都還是喝酒.他說他因被關剛出來不適應所以要喝酒麻痺自己.沒幾天後又因酒醉我們吵架他打了我三巴掌所以我在也受不了我回我家後我也想和他離婚可是...這就是重點...他就是想到就打電話來罵三字經說有的沒的然後不跟我離婚讓我精神壓力我真的受不了了有時我真的真的好想死.告訴我到底要怎樣好嗎.搞不好等到回答我已不在了因我好累好累..麻煩了.告訴我怎樣離婚好嗎?急~~拜託了
按婚姻無效之訴與婚姻不成立之訴不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當事人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婚姻要件時,其婚姻既不成立,自不發生任何婚姻之法律上效力,無須法院之判決,任何人均得主張,但發生爭執時,有確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得起訴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即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而非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至於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推定之效力時,因所爭執者為曾否履行婚姻之方式,即屬婚姻有無成立之問題,應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訴,而非婚姻無效之訴。2007-11-0519:39:17補充:本件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推定之效力時,因所爭執者為曾否履行婚姻之方式,即屬婚姻有無成立之問題,應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訴,而非婚姻無效之訴。不成立的婚姻!又何來訴請離婚之說2007-11-0915:32:40補充:答:依民法982條規定您雙方結婚因不具備法定方式而不成立,惟目前戶籍登記上兩造仍為夫妻關係,將影響渠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應提起預備訴之合併,即先位聲明「確認婚姻不成立訴訟」備位聲明「請求離婚訴訟」。再驅逐毒鬼出門……即可,如有毆打應台聲請保護令,否則您及小孩生命均難保…理由: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不具備上開方式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982條第一項、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82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祇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足資參照。您兩造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而逕行辦理結婚之登記,依您所述及前開規定渠結婚因不具備法定方式而不成立。再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10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就裁判離婚之原因,為應實際需要,增設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此因婚姻係以經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其之本質則係建立在誠摯、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礎上,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致此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或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故就具體個案審認之結果,如該事實客觀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主觀上亦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即足當之。再者,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修正理由說明,係為求公允始增設但書之規定,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本件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最高法院34年台上字第3896號判例意旨所示,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亦表示:「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則原告據以訴請不堪同居之虐待為離婚事由者,應以夫妻一方之行,對他方之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是否已達通常可為忍受之程度為判斷,而此項判斷之準據,除以所呈現之客觀傷害事實外,亦應斟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誠摯基礎是否已動搖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本件您受嚴重家暴,身心俱受重創,自得依上開法律請求離婚。結論本件您兩造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而逕行辦理結婚之登記,依前開規定渠結婚因不具備法定方式而不成立,惟目前戶籍登記上兩造仍為夫妻關係,將影響渠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應提起預備訴之合併,先位聲明「確認婚姻不成立」訴訟,備位聲明「請求離婚」。應可擇一獲勝訴判決,早日…脫離苦海…祝妳…順利成功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光看前面開頭我就覺得你可以馬上離了因為你的婚姻是不具法律完全效應的正常的結婚手續:(法院公証/辦桌[大小都可至少要有人知道你們結婚的公開訊息])雖然是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是卻沒有公証辦桌在法律上不視同結婚快把你的戶籍遷出來吧=="酒店上班..虧他想的出來讓自己的老婆讓那些老男人摸胸親嘴有的還會把舌頭伸進去喔帶出場的時候可能會被玩很多變態遊戲..除非你的抗壓力很強不然你真的聽妳那個白吃老公的話去做喔...妳會瘋掉...
直接訴請法院裁判...婚姻關係不成立即可....沒有合法結婚....何須離婚????訴狀我部落格有...你可以抓來用...不懂歡迎問我2007-10-2719:11:19補充:toshine:離婚協議書的證婚人...主婚人...皆可證明並無公開儀式!!!對方不反駁....即屬實.....可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對方如果反駁....則對方負有公開儀式之舉證責任....戶政登記....係為行政登記...在法律上之效力僅於"推定"....既屬"推定"....想當然爾...可舉證"推翻".......
可以去驗傷申請保護令-->先保護自己安全然後想辦法分居-->記得是申請保護令後就可以了!!因為只要分居滿2年就可以離婚了!!還有一點他沒有拿錢回家也就是沒收入這點上法院也可以申請判決離婚!!我講的比較籠統!但是這實際上還是要一些時間不要再去酒店了為了這種人不值得!!想開一點時間可以換取自由的2007-10-2913:03:30補充:還有如果你沒有證據可以上法律1052條查一下資料有那些是判決離婚以下是我幫你查的根據1052條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有了這個就可以找證明強制判決離婚當然不是用說的最好是能有證據再上法律去申請越多對你越有利因為一場判決離婚下去幾個月是跑不掉的會先後收到法律寄來的東西!!要全部留下等到好了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若據你所說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沒有辦桌也沒去法院公證,基本上算是婚姻無效,因為在今年修法為「登記婚」之前,我國的婚姻制度是「儀式婚」,也就是必須是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要具備這兩個要件,婚姻即有效成立,否則雖有結婚證書,並在身分證上相互登記為配偶,甚至生有小孩,均不能謂其婚姻有效成立,因為這些都不是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所以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同意,尤須經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而今年的修法(登記制)應會在明年實施。如果當時你們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見證人,那婚姻即算成立,要解除婚姻可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離婚之意思,即可辦理協議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可訴請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你可以先去法院訴請婚姻無效之訴看是否可行,若是不行則訴請離婚,可錄音存証、驗傷、另外他曾因毒被關過,因此我想法官有很大的可能性判決離婚,且小孩的扶養權比較有可能歸你,你可打電話到你所處縣市的家庭防治中心尋求協助,會對你比較有幫助,給你各縣市防治中心的網絡資源網頁去看看: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99&CtUnit=15...或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請求協助。晚晴協會也可,不過他們的諮詢需要負一些錢(300至600間看縣市的差異),不過晚晴只有台北、高雄、台中有哦!重要的是,之後你跟你小孩的生活,如果擔心離婚後怕他對你們的騷擾,你可以在訴求離婚時,將此擔憂告知法官,法官應會有所裁處....你可以離得了婚的,而那前提必須是你勇敢面對並尋求資源。加油!2007-10-2701:49:44補充:另外你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給你法扶的網頁,裡有各縣市的法扶資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希望幫得上你....2007-10-2816:46:44補充:據妳所言的話,我覺得妳的婚姻是無效的,我強烈建議妳先去法院申請婚姻無效之訴比較快,若不行再用離婚的程序。重點在於之後如何避免他的糾纏....妳可去尋求法扶的協助.......
1.可以向法院申請調閱通聯記錄,就會有他辱罵你的內容造成精神虐待(不堪同居之虐待)的事實2.被打要去驗傷參考法條:民法1052條夫妻之ㄧ方有以下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2.與配偶之外的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同居生活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這些行為如果經過太久(6個月~2年)就不能判決離婚了如有未盡事宜***暱稱留言會盡量詳答~...
你ㄉ遭遇讓人看了真是不忍心~你真傻~還等他~忍著被挨揍~其實最簡單離婚ㄉ方式就是跟電視上演ㄉㄧ樣~被他打後直接去驗傷~跟法院提出離婚訴求~並告知他有吸毒前科~不適合在跟他維持婚姻生活~請法官判離婚後~並聲請保護令~讓他不得接近你~接近你就報警處理~你就帶著你ㄉ小孩跟媽媽去其他地方躲一陣子~重新開始生活~你要加油~早日脫離這種生活~...
先直接搬離原住所吧.先避免被傷害.請求助婦女團體或者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者民代的律師服務.原本的婚姻也許就不具效力....
報警吧才可以得到解決!!讓法律幫你應該比較好總比死了小孩沒有媽媽來的好
去法院訴請離婚吧我不是專業律師我不能引用啥條例給你但是我可以告訴你的是這樣可以離婚你就直接去辦理登記就好就我知道的你一定會成功離婚的不用擔心了~加油吧你行的...
你可向所在地的婦女協會諮詢.或是查詢法律援助協會律師意見.若當時無法證明雙方結婚事由.譬如見證人之類的.或是公開儀式.那麼就現行法律.這ㄍ婚姻是無效.法律援助的律師會協助你的....另外有關於他對你怒罵的那些字眼.最好是可以錄音.因為這是比較有利的証明.雖說不見得會採用.但終究是該做的事.至於離婚協議書並不用錢....你只要書局買就有了.找你的爸媽.或是好友.最好是全家出動.你的離婚訴求就大大的有機會.順帶一題....目前若是申請保護令.你的條件並不符合.他只是言語暴力.沒有及時危險性的可能.只能申請暫時保護......但那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喔!!!!若是離婚成功.最好帶著全家一起遠走高飛.已防範未然喔!!!!...
想請問"啊旭"那訴請婚姻無效之訴是否要舉證呢?要如何舉證?如果沒有辦桌但有兩人以上證人且在戶政證記呢?
只有006答對本案屬無效之婚姻關係必須訴請婚姻無效之訴
妳說的很糢糊能先說明他吸毒的時間何時送法院何時離開監獄還有除了戶政單位登記結婚外有沒有證婚人因為我有一位朋友也是如此在之前在酒店當大班後來他老公吸毒被抓她到法院訴請離婚法官也判決准許她離婚確定而小孩的監護權也歸我朋友如真想離婚或願意接受幫住請來信[email protected]...
民法(第四篇親屬)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明確規定:1-婚姻,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2-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以結婚也就是說;國對婚姻認定的立法主義是採取==>儀式婚主義因此婚姻之法律效力需在有第1項條件==>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前提下,再完成第2項條件==>戶籍登記,才算完成結婚的效力這不是我說的,可查詢大法官解釋33永上35及84台上829(決)從你說:我們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沒有辦桌也沒去法院公證可以斷定不符第1項法律構成要件因此!你可以訴請婚姻無效之訴,2007-10-2700:24:14補充:無效的婚姻!何來訴請離婚之說...
雖然我不太了解法律的問題但是提供給你參考你一定要好好加油&保重^^!如果你被打,最好去醫院驗傷,當證據而也可以因為他對你的種種事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請求判決離婚」。)EX1: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廿年上字第三七一號判例)。EX2: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三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判例)。或者申請保護令,(保護令內容一、禁制令:(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二、遷出令:(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三、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這邊提供晚晴婦女協會的網址給妳http://warmlife.womenweb.org.tw/#裡面有晚晴求助專線,希望能夠幫的上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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