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財產制 - 婚姻

By Blanche
at 2012-04-25T03:29
at 2012-04-25T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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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PO若要論不應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建議先瞭解立法意旨,再針對立法意旨不符合台灣社會婚姻制度之處做駁斥
關於聯合財產制的立法意旨,可以參考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目錄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09.htm
※ 引述《foxclimber (攀緣植物)》之銘言:
: 背景說明:
: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當一方覺得不願與配偶分享自己辛苦的成果時,
可以申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但在台灣社會、民情,分別財產並不是踏入、經營婚姻的一般心態,
貿然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個人認為並不適宜,
反而容易與台灣一般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支配管理方式牴觸
民法重要的是因時、因地制宜,
表面上一味追求「正義」、「公平」的條文,不一定最適宜的
: 2. 舉輕以明重
: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配偶與自己共同奮鬥家庭,子女只是坐享其成,
我是不覺得配偶分多一點有什麼不合理的啦...
如果子女還小,配偶還要負扶養義務咧,
不把遺產給配偶,是要拿什麼養小孩啊? @@
: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原PO所提第2.點 與上述情形有除外條款,所以這種情況有解
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
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 家事專人來做。
: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落實家事有給制其實是壓縮專職主婦或主夫應得的權利,
主婦(夫)應得的就只有以市價計算他付出勞力的金錢嗎?
恐怕不是吧!!
投入感情付出生命持家、育兒所應得的,難道能用僱用管家或保母的成本來衡量切割嗎?
萬一離婚,法院通常會把小孩判給經濟能力較有優勢的一方,
但,如果應負過失的是負責外出工作經濟能力較強的那一方,
小孩、家庭都是專職主婦(夫)在照顧,或是為了照顧小孩而屈就收入較低的工作,
結果離婚卻因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結果分不到財產也得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這樣合理嗎?
依照台灣的婚姻現況,如果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這類不公平的情況應該會更嚴重
個人一點淺見
--
建議先瞭解立法意旨,再針對立法意旨不符合台灣社會婚姻制度之處做駁斥
關於聯合財產制的立法意旨,可以參考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目錄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09.htm
※ 引述《foxclimber (攀緣植物)》之銘言:
: 背景說明:
: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當一方覺得不願與配偶分享自己辛苦的成果時,
可以申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但在台灣社會、民情,分別財產並不是踏入、經營婚姻的一般心態,
貿然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個人認為並不適宜,
反而容易與台灣一般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支配管理方式牴觸
民法重要的是因時、因地制宜,
表面上一味追求「正義」、「公平」的條文,不一定最適宜的
: 2. 舉輕以明重
: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配偶與自己共同奮鬥家庭,子女只是坐享其成,
我是不覺得配偶分多一點有什麼不合理的啦...
如果子女還小,配偶還要負扶養義務咧,
不把遺產給配偶,是要拿什麼養小孩啊? @@
: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原PO所提第2.點 與上述情形有除外條款,所以這種情況有解
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
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 家事專人來做。
: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落實家事有給制其實是壓縮專職主婦或主夫應得的權利,
主婦(夫)應得的就只有以市價計算他付出勞力的金錢嗎?
恐怕不是吧!!
投入感情付出生命持家、育兒所應得的,難道能用僱用管家或保母的成本來衡量切割嗎?
萬一離婚,法院通常會把小孩判給經濟能力較有優勢的一方,
但,如果應負過失的是負責外出工作經濟能力較強的那一方,
小孩、家庭都是專職主婦(夫)在照顧,或是為了照顧小孩而屈就收入較低的工作,
結果離婚卻因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結果分不到財產也得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這樣合理嗎?
依照台灣的婚姻現況,如果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這類不公平的情況應該會更嚴重
個人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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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04-26T16:57
at 2012-04-26T16:57

By Yedda
at 2012-04-27T07:27
at 2012-04-27T07:27

By Michael
at 2012-04-29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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