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財產制 - 婚姻

By Andy
at 2012-04-25T02:13
at 2012-04-25T02:13
Table of Contents
背景說明: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2. 舉輕以明重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家事專人來做。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2. 舉輕以明重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家事專人來做。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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