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Romance 板規 - 異國戀

By Lydia
at 2013-09-21T21:09
at 2013-09-21T21:09
Table of Contents
一、本板板旨
本板為跨文化戀情板。不論未婚、已婚,只要是因跨文化戀情所產生的交往/婚姻
/共同生活上的相關經歷、資訊、討論與跨文化的戀情探討,皆歡迎在此板分享。
二、發文規範
0. 以下條款累積兩次警告則判處水桶一個月。
1. 禁止未滿30字文、過多注音文、火星文、不知所云文、無關板旨文、它板事務文
違者刪文、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2. 禁止徵才文、個人利益徵求或尋問文、徵求炮友文、簽名檔或標題不雅文、
推廣18禁之特定網站內容文
違者刪文並警告。
3. 禁止發(回)公告文、張爸文、商業廣告文、色情或暴力內容文
違者劣退。
4. 禁止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轉出文章
轉入:經原發文者檢舉屬實者刪文並判處水桶三個月。
轉出:禁止任何形式轉載,違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違者之文章刪除並判處水桶三個月,累犯加一個月水桶。
謬誤挑釁:本項以廣義的人身攻擊做定義。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
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不當結論或責難,
經發文者或板主說明或勸導後仍繼續此故意挑釁之行為。
針對特定使用者之人身攻擊採告訴乃論,請將該文章自行備份。
提醒您:針對特定使用者之人身攻擊,被害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採取告訴,
刪文仍存有電磁紀錄,若法庭需要,站方得依檢察官要求提供記錄。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7. 嚴禁未經同意散佈他人隱私資訊,張貼違反個資法規範的資料、站內水球/信件
、經原著作者或板主告知要求刪除如照片等檔案逾3小時內不從者。
(本人主動在板上公開或於ptt上可查詢到者不計)
違者劣退。
8. 問卷或活動資訊,需先取得任一板主同意後方可發表。
違者刪文並警告。
9. 禁止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經查證屬實者(觸犯板規二-7條可逕行刪除,唯
需一小時內以信件通告板主群)。
違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10. 新聞文需附上個人心得30字以上且不得有違反板規二-5、二-6條
一人一天限一篇(轉錄請自行消除底下推文)
違者刪文、超貼或情節嚴重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11. 違反中華民國之法律規定,或違反批踢踢站規屬看板事務者(可參閱PTTLaw板)
違者劣退。
三、鬧板定義
1. 故意以板主言論做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達誤導視聽者、或公幹本板全體板友
之發文。
2. 一日三篇(含)以上發文,已妨礙到看板秩序者。
3. 同時觸犯發文規範中達兩項(含)以上經判斷為惡意者。
以上違者劣退、情節嚴重者加判處水桶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四、其他規範
1. 多重帳號證明為同一使用者,已被處分者若有多重帳號違反板規,
水桶處分加倍並由最新公告日期重新起算。
2. 文字規定
(1) 除了 ID、人名、專有名詞、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外,本板文章若有板友推
文反應看不懂,板主得鎖文待原發文者修文解釋後方可解鎖。
(2) 用英語電腦者可經由 google 找到在 bbs 輸入中文之方法(關鍵字:英文
系統、bbs、中文輸入),外籍使用者發言一樣需遵守板規規範。
非繁體中文達全文 1/2 篇幅者。
違者刪文並判處水桶一個月。
五、檢舉與申訴流程
1. 請於發、推文發表三天內寄信給板主群檢舉或未附上檢舉證據,板主可不受理。
2. 寄信檢舉需附上觸犯板規名目,若三天後無任一板主回應,請再寄一次提醒。
若一天後仍無回應,可逕行上訴組務板(L_PTTAvenue)。
3. 檢舉證據之文章剪裁過於片段之敘述,刻意斷章取義或檢舉/申訴信中有不堪之
言詞責難,板主可不受理。
4. 板規二-5保留追溯期 15 天,超過時限之檢舉或經編輯過致無法推斷出前言後語
之因果關係者,概不受理。板規二-7亦保留追溯期 15 天,超過七天之文章改為
刪文並判處水桶四個月。
5. 經公告處分後有異議者,被處分者本人請於一週內向板主來信申訴。
6. 溝通後仍不服判決者,可至組務板(L_PTTAvenue)申訴。
六、代發文規範
1. 板友可寄至任一板主信箱要求代發文章之服務,該板主有權審核文章有無觸犯
板規後決定。唯文章內容所引發爭議需該板友自行負責。
2. 板主除公務需求外,不得主動洩露代發之原發文者ID。
3. 代發文章僅適用板規二-5-1、二-6條。經代發文章將收錄於精華區代發文限覽
區中備存。
七、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累犯之前科記錄為一年。
※ 請注意:對於看板內任何違反板規事項,板主群均可逕自舉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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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為跨文化戀情板。不論未婚、已婚,只要是因跨文化戀情所產生的交往/婚姻
/共同生活上的相關經歷、資訊、討論與跨文化的戀情探討,皆歡迎在此板分享。
二、發文規範
0. 以下條款累積兩次警告則判處水桶一個月。
1. 禁止未滿30字文、過多注音文、火星文、不知所云文、無關板旨文、它板事務文
違者刪文、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2. 禁止徵才文、個人利益徵求或尋問文、徵求炮友文、簽名檔或標題不雅文、
推廣18禁之特定網站內容文
違者刪文並警告。
3. 禁止發(回)公告文、張爸文、商業廣告文、色情或暴力內容文
違者劣退。
4. 禁止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轉出文章
轉入:經原發文者檢舉屬實者刪文並判處水桶三個月。
轉出:禁止任何形式轉載,違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違者之文章刪除並判處水桶三個月,累犯加一個月水桶。
謬誤挑釁:本項以廣義的人身攻擊做定義。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
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不當結論或責難,
經發文者或板主說明或勸導後仍繼續此故意挑釁之行為。
針對特定使用者之人身攻擊採告訴乃論,請將該文章自行備份。
提醒您:針對特定使用者之人身攻擊,被害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採取告訴,
刪文仍存有電磁紀錄,若法庭需要,站方得依檢察官要求提供記錄。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7. 嚴禁未經同意散佈他人隱私資訊,張貼違反個資法規範的資料、站內水球/信件
、經原著作者或板主告知要求刪除如照片等檔案逾3小時內不從者。
(本人主動在板上公開或於ptt上可查詢到者不計)
違者劣退。
8. 問卷或活動資訊,需先取得任一板主同意後方可發表。
違者刪文並警告。
9. 禁止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經查證屬實者(觸犯板規二-7條可逕行刪除,唯
需一小時內以信件通告板主群)。
違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10. 新聞文需附上個人心得30字以上且不得有違反板規二-5、二-6條
一人一天限一篇(轉錄請自行消除底下推文)
違者刪文、超貼或情節嚴重者判處水桶一個月。
11. 違反中華民國之法律規定,或違反批踢踢站規屬看板事務者(可參閱PTTLaw板)
違者劣退。
三、鬧板定義
1. 故意以板主言論做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達誤導視聽者、或公幹本板全體板友
之發文。
2. 一日三篇(含)以上發文,已妨礙到看板秩序者。
3. 同時觸犯發文規範中達兩項(含)以上經判斷為惡意者。
以上違者劣退、情節嚴重者加判處水桶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四、其他規範
1. 多重帳號證明為同一使用者,已被處分者若有多重帳號違反板規,
水桶處分加倍並由最新公告日期重新起算。
2. 文字規定
(1) 除了 ID、人名、專有名詞、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外,本板文章若有板友推
文反應看不懂,板主得鎖文待原發文者修文解釋後方可解鎖。
(2) 用英語電腦者可經由 google 找到在 bbs 輸入中文之方法(關鍵字:英文
系統、bbs、中文輸入),外籍使用者發言一樣需遵守板規規範。
非繁體中文達全文 1/2 篇幅者。
違者刪文並判處水桶一個月。
五、檢舉與申訴流程
1. 請於發、推文發表三天內寄信給板主群檢舉或未附上檢舉證據,板主可不受理。
2. 寄信檢舉需附上觸犯板規名目,若三天後無任一板主回應,請再寄一次提醒。
若一天後仍無回應,可逕行上訴組務板(L_PTTAvenue)。
3. 檢舉證據之文章剪裁過於片段之敘述,刻意斷章取義或檢舉/申訴信中有不堪之
言詞責難,板主可不受理。
4. 板規二-5保留追溯期 15 天,超過時限之檢舉或經編輯過致無法推斷出前言後語
之因果關係者,概不受理。板規二-7亦保留追溯期 15 天,超過七天之文章改為
刪文並判處水桶四個月。
5. 經公告處分後有異議者,被處分者本人請於一週內向板主來信申訴。
6. 溝通後仍不服判決者,可至組務板(L_PTTAvenue)申訴。
六、代發文規範
1. 板友可寄至任一板主信箱要求代發文章之服務,該板主有權審核文章有無觸犯
板規後決定。唯文章內容所引發爭議需該板友自行負責。
2. 板主除公務需求外,不得主動洩露代發之原發文者ID。
3. 代發文章僅適用板規二-5-1、二-6條。經代發文章將收錄於精華區代發文限覽
區中備存。
七、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累犯之前科記錄為一年。
※ 請注意:對於看板內任何違反板規事項,板主群均可逕自舉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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