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舉與申訴流程 2.「另可(並)判處」條文 - 異國戀

By Quanna
at 2013-09-17T22:22
at 2013-09-17T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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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rdova (一直更新是怎樣???)》之銘言:
: ※ 引述《aarzbrv ( )》之銘言:
: : 1.希望現行板規的檢舉與申訴流程,
: : 能增加使用者「因有事請假,需中斷或延後檢舉/申訴時間」辦法.
: : 2.舉個例子來說:
: : 如果有人在某發、推文發表三天內, 得搭飛機到其他地方, 到目的地後網路又不通,
: : 而造成超過三天後才能上站呢?
: : 3.無論現任板主自己認為「我心胸應該比較寬大」與否,
: : 但您心胸寬大, 可不代表下任板主也是.
: : 所以在下還是建議: 懇請訂定1.所提到的相關辦法. 感恩!
: : 4.或許可以請這些有事被耽誤的使用者, 從
: : (U)ser【 個人設定區 】
: : (L)My Logs【個人記錄】 (最近上線...)
: : (L)Recent Login最近上站記錄
: : 找出事發三天內沒上站的紀錄證明吧?
: : 至於是否還要更進一步要求其他更嚴密的文件證明,
: : 竊以為: 證明門檻不應該比被解職的前任板主們(與前任小組長)請假的門檻高吧?
: (順便借文發問)
: 板規:
: 5. 嚴禁在他人文章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挑釁引戰)
: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誹謗侮辱、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抹黑造謠)
: ,經原發文者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 (經判決後原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
: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一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 違者之回文劣退,另可判處水桶三個月~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 --> 只有被攻擊的特定對象才能附證據檢舉喔?
: 那其他板友若覺得發,推有犯板規的人都不能檢舉囉?
再次發問:
其他板友在推文時提到:
→ revorea:人身攻擊限本人檢舉還蠻算常見的限制,應該沒啥問題。 09/14 18:24
→ revorea:比較要注意的是判定標準跟判例建立。 09/14 18:24
→ hhenry666:樓下ccrhalp 09/14 18:25
→ evilcherry:不取告訴乃論的話就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了 09/14 18:41
→ aarzbrv:如果有些人慣用的人身攻擊是僅對特定一人, 則族群歧視的 09/14 19:00
→ aarzbrv:檢舉與處罰方式, 就應該與以上所指的人身攻擊分開. 09/14 19:01
檢舉流程:
五、檢舉與申訴流程
1. 請於發、推文發表三天內寄信給任一板主檢舉或未附上檢舉證據,板主可不受理
。
2. 寄信檢舉需附上觸犯板規名目,若三天後無任一板主回應,請再寄一次提醒。
若一天後仍無回應,可逕行上訴組務板。
3. 檢舉證據之文章剪裁過於片段之敘述,視為斷章取義或檢舉/申訴信中有不堪之
言詞責難,板主可不受理。
4. 經公告處分後有異議者,被處分者本人請於一週內向板主來信溝通。
5. 溝通後仍不服判決者,可至組務板(L_PTTAvenue)申訴。
六、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問題:
1. 若當事者(被攻擊者)來不及在時間內, 譬如說有其他事聃擱了,
那板主看到推文中確實有人犯規, 那板主是否應該主動偵辦?
還是就當作沒看到, 因為當事者沒在時間內檢舉啊?
2. 先說好, 我無意護行, 但上次RRN被刪的文中, 確實有很多人犯規, 但板主看到也並
沒有主動偵辦, 一句話 (無關板務)就把文刪了, 我是不知道被攻擊的RRN板友是否有
去文檢舉, 但看樣子應該是沒有, 因為至今仍沒看到板主處罰犯規者, 不知道板主對
該文中的犯規者的判定標準是? 還是真像我在推hateOnas的文中所說的要閒雜人等別
多管閒事, 因為當事人都沒提出檢舉了, 其他人就閉嘴, 別說話?
3. K板主在政見中提到:
包容多元聲音,支持異國戀或反對者只要言之有物,不人身攻擊都
可在這個地方發言,板規改為寬鬆處理,舊時代之水桶一律大赦,
主要政見: 1.多元發言 2.解除靜板 3.大赦天下
CCR也是一種文化,可以接受正反兩面的聲音!只要言之有物!
都可以在此討論發言!並且號召志同者共同管理!
那麼對於前任板主在其就就任期間的恩怨是否也該是大赦天下的一部份, 因為都過去了?
而且兩位新板主既然有心要重新整頓, 那就把以往不合理的板規修改成比較有彈性, 廣納
多元聲音, 因為這不就是兩位板主當初有心要參選的目的嗎? 那允許其他人看到發,推文
有犯規行為就主動檢舉應該也算是包容多元聲音的一部份, 況且, 若板主一時很忙或者
剛好沒看到有人犯規, 板友們的檢舉不是也算是幫了板主的忙嗎? 這是否也剛好算是志
同者共同管理的一部份啊? 而所謂志同者是僅限板主, 還是所有的板友們共同管理,
就有待板主的解釋了! 若僅限板主, 這和以前的高壓統治好像也沒有太大差別喔?
4. evilcherry板有在推文中提到:不取告訴乃論的話就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了
問題是這應該不算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 因為板友去信檢舉, 而兩位板主會在
討論後才做出裁決, 而真要判定有無犯規也要看板友提出犯規的人是犯了哪條規定,
板主看過被檢舉者的發, 推文是否真有犯規, 若有, 就依規定處罰; 若沒有, 也可以視
情況處理的, 就像板主的政見一樣, 寬鬆處理, 不是嗎? 就像這次在對hateOnas板友的
回文作出嚴格處罰後, 其他板友紛紛出來幫忙緩頰, 而改成記警告一次一樣...
其實, 犯不犯規的裁決可以是由陪審團制度幫忙的!
在別的板是以願意擔任陪審團的一員的就主動向板主報名, 時間沒有限制, 越多人, 就越
能幫忙板主做出適當判決, 只是每次判決, 板主得先匯整陪審團名單後, 寄信給陪審員,
最後統整陪審團決議後, 再提出是否對犯規的人做出犯規的判決,
就看板主願不願意花時間這樣做了?
以上, 我是提出我自己就這幾天所觀察到的而產生的問題和看法, 至於, 判不判, 做不做,
怎樣判, 怎麼做全都在板主!
--
: ※ 引述《aarzbrv ( )》之銘言:
: : 1.希望現行板規的檢舉與申訴流程,
: : 能增加使用者「因有事請假,需中斷或延後檢舉/申訴時間」辦法.
: : 2.舉個例子來說:
: : 如果有人在某發、推文發表三天內, 得搭飛機到其他地方, 到目的地後網路又不通,
: : 而造成超過三天後才能上站呢?
: : 3.無論現任板主自己認為「我心胸應該比較寬大」與否,
: : 但您心胸寬大, 可不代表下任板主也是.
: : 所以在下還是建議: 懇請訂定1.所提到的相關辦法. 感恩!
: : 4.或許可以請這些有事被耽誤的使用者, 從
: : (U)ser【 個人設定區 】
: : (L)My Logs【個人記錄】 (最近上線...)
: : (L)Recent Login最近上站記錄
: : 找出事發三天內沒上站的紀錄證明吧?
: : 至於是否還要更進一步要求其他更嚴密的文件證明,
: : 竊以為: 證明門檻不應該比被解職的前任板主們(與前任小組長)請假的門檻高吧?
: (順便借文發問)
: 板規:
: 5. 嚴禁在他人文章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挑釁引戰)
: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誹謗侮辱、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抹黑造謠)
: ,經原發文者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 (經判決後原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
: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一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 違者之回文劣退,另可判處水桶三個月~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 --> 只有被攻擊的特定對象才能附證據檢舉喔?
: 那其他板友若覺得發,推有犯板規的人都不能檢舉囉?
再次發問:
其他板友在推文時提到:
→ revorea:人身攻擊限本人檢舉還蠻算常見的限制,應該沒啥問題。 09/14 18:24
→ revorea:比較要注意的是判定標準跟判例建立。 09/14 18:24
→ hhenry666:樓下ccrhalp 09/14 18:25
→ evilcherry:不取告訴乃論的話就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了 09/14 18:41
→ aarzbrv:如果有些人慣用的人身攻擊是僅對特定一人, 則族群歧視的 09/14 19:00
→ aarzbrv:檢舉與處罰方式, 就應該與以上所指的人身攻擊分開. 09/14 19:01
檢舉流程:
五、檢舉與申訴流程
1. 請於發、推文發表三天內寄信給任一板主檢舉或未附上檢舉證據,板主可不受理
。
2. 寄信檢舉需附上觸犯板規名目,若三天後無任一板主回應,請再寄一次提醒。
若一天後仍無回應,可逕行上訴組務板。
3. 檢舉證據之文章剪裁過於片段之敘述,視為斷章取義或檢舉/申訴信中有不堪之
言詞責難,板主可不受理。
4. 經公告處分後有異議者,被處分者本人請於一週內向板主來信溝通。
5. 溝通後仍不服判決者,可至組務板(L_PTTAvenue)申訴。
六、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問題:
1. 若當事者(被攻擊者)來不及在時間內, 譬如說有其他事聃擱了,
那板主看到推文中確實有人犯規, 那板主是否應該主動偵辦?
還是就當作沒看到, 因為當事者沒在時間內檢舉啊?
2. 先說好, 我無意護行, 但上次RRN被刪的文中, 確實有很多人犯規, 但板主看到也並
沒有主動偵辦, 一句話 (無關板務)就把文刪了, 我是不知道被攻擊的RRN板友是否有
去文檢舉, 但看樣子應該是沒有, 因為至今仍沒看到板主處罰犯規者, 不知道板主對
該文中的犯規者的判定標準是? 還是真像我在推hateOnas的文中所說的要閒雜人等別
多管閒事, 因為當事人都沒提出檢舉了, 其他人就閉嘴, 別說話?
3. K板主在政見中提到:
包容多元聲音,支持異國戀或反對者只要言之有物,不人身攻擊都
可在這個地方發言,板規改為寬鬆處理,舊時代之水桶一律大赦,
主要政見: 1.多元發言 2.解除靜板 3.大赦天下
CCR也是一種文化,可以接受正反兩面的聲音!只要言之有物!
都可以在此討論發言!並且號召志同者共同管理!
那麼對於前任板主在其就就任期間的恩怨是否也該是大赦天下的一部份, 因為都過去了?
而且兩位新板主既然有心要重新整頓, 那就把以往不合理的板規修改成比較有彈性, 廣納
多元聲音, 因為這不就是兩位板主當初有心要參選的目的嗎? 那允許其他人看到發,推文
有犯規行為就主動檢舉應該也算是包容多元聲音的一部份, 況且, 若板主一時很忙或者
剛好沒看到有人犯規, 板友們的檢舉不是也算是幫了板主的忙嗎? 這是否也剛好算是志
同者共同管理的一部份啊? 而所謂志同者是僅限板主, 還是所有的板友們共同管理,
就有待板主的解釋了! 若僅限板主, 這和以前的高壓統治好像也沒有太大差別喔?
4. evilcherry板有在推文中提到:不取告訴乃論的話就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了
問題是這應該不算等同變相允許自由心證刪推文, 因為板友去信檢舉, 而兩位板主會在
討論後才做出裁決, 而真要判定有無犯規也要看板友提出犯規的人是犯了哪條規定,
板主看過被檢舉者的發, 推文是否真有犯規, 若有, 就依規定處罰; 若沒有, 也可以視
情況處理的, 就像板主的政見一樣, 寬鬆處理, 不是嗎? 就像這次在對hateOnas板友的
回文作出嚴格處罰後, 其他板友紛紛出來幫忙緩頰, 而改成記警告一次一樣...
其實, 犯不犯規的裁決可以是由陪審團制度幫忙的!
在別的板是以願意擔任陪審團的一員的就主動向板主報名, 時間沒有限制, 越多人, 就越
能幫忙板主做出適當判決, 只是每次判決, 板主得先匯整陪審團名單後, 寄信給陪審員,
最後統整陪審團決議後, 再提出是否對犯規的人做出犯規的判決,
就看板主願不願意花時間這樣做了?
以上, 我是提出我自己就這幾天所觀察到的而產生的問題和看法, 至於, 判不判, 做不做,
怎樣判, 怎麼做全都在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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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異國戀
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13-09-18T07:59
at 2013-09-18T07:59

By Bethany
at 2013-09-21T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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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3-09-23T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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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3-09-23T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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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3-09-23T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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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3-09-26T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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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3-09-28T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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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3-10-01T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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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3-10-03T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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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3-10-07T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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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3-10-10T02:05
at 2013-10-10T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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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3-09-16T21:49
at 2013-09-16T21:49
建議開放自刪文章

By Skylar Davis
at 2013-09-15T23:55
at 2013-09-15T23:55
舊水桶大赦動作之疑問

By Jacky
at 2013-09-15T01:16
at 2013-09-15T01:16
是否將水桶名單予以大赦!!

By Carol
at 2013-09-14T23:04
at 2013-09-14T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