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舉與申訴流程 2.「另可(並)判處」條文 - 異國戀

By Emily
at 2013-09-18T00:06
at 2013-09-18T00: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ordova (Somebody loves you!)》之銘言:
: 六、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 問題:
: 1. 若當事者(被攻擊者)來不及在時間內, 譬如說有其他事聃擱了,
若有正當理由 例如說上站紀錄
當事者 被攻擊了3 4 天後才上站 看到文章或推文
這狀況似乎可以在板規列入考慮
: 那板主看到推文中確實有人犯規, 那板主是否應該主動偵辦?
: 還是就當作沒看到, 因為當事者沒在時間內檢舉啊?
先想想一件事
1.版主很難判定對個人的人身攻擊
我的好友跟他女友彼此的互稱是 "賤人" "人渣"
那在路邊聽到的警察 可不可以以現行犯將兩人逮捕??
2.在版務實際執行面來說
我有看過案例 過一年才檢舉的
只因為某日他們吵起來
所以就開始瘋狂檢舉過往紀錄
那這樣行為會不會對版主 或是對版友給予壓力
: 2. 先說好, 我無意護行, 但上次RRN被刪的文中, 確實有很多人犯規, 但板主看到也並
: 沒有主動偵辦, 一句話 (無關板務)就把文刪了, 我是不知道被攻擊的RRN板友是否有
: 去文檢舉, 但看樣子應該是沒有, 因為至今仍沒看到板主處罰犯規者, 不知道板主對
: 該文中的犯規者的判定標準是? 還是真像我在推hateOnas的文中所說的要閒雜人等別
: 多管閒事, 因為當事人都沒提出檢舉了, 其他人就閉嘴, 別說話?
R版友文章 現在也看不到 記憶可能有誤 在此不多做評論了
你的第三點
文過長恕刪
假若引入陪審團之作法
恐怕會引起 適法性的問題
站規規定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文章管理權可否給予至陪審團
似乎會引起爭議
另其他小組也有類似判例
L_BoyMeetsGi #1Hbze3-K
其群組長判決文表示
1.版主判定違規文章應由自行判斷,不應該參酌發文者「主觀感受」。因每位發文者
「主觀感受」不盡相同,除造成判決上失衡外,也易發生挾怨報復等情形。因此版
主理應避嫌,任何判決文章無論經由何人建議,仍為最後裁斷者,但不應以發文者
主觀感受作為最後公告水桶依據,因此本案申訴成立,請版主撤銷水桶判決。
所以成立陪審團充其量似乎只能給予版主建議權
那判定文章是否違反板規 必須給版主做最後決定
版主須完全負起判決之相關責任
那以現在來說版友一樣可以寄信 推文 水球
對判決文章給版主意見
這樣的狀況與陪審團有沒有差異性
個人是覺得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的
--
“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
: 六、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 問題:
: 1. 若當事者(被攻擊者)來不及在時間內, 譬如說有其他事聃擱了,
若有正當理由 例如說上站紀錄
當事者 被攻擊了3 4 天後才上站 看到文章或推文
這狀況似乎可以在板規列入考慮
: 那板主看到推文中確實有人犯規, 那板主是否應該主動偵辦?
: 還是就當作沒看到, 因為當事者沒在時間內檢舉啊?
先想想一件事
1.版主很難判定對個人的人身攻擊
我的好友跟他女友彼此的互稱是 "賤人" "人渣"
那在路邊聽到的警察 可不可以以現行犯將兩人逮捕??
2.在版務實際執行面來說
我有看過案例 過一年才檢舉的
只因為某日他們吵起來
所以就開始瘋狂檢舉過往紀錄
那這樣行為會不會對版主 或是對版友給予壓力
: 2. 先說好, 我無意護行, 但上次RRN被刪的文中, 確實有很多人犯規, 但板主看到也並
: 沒有主動偵辦, 一句話 (無關板務)就把文刪了, 我是不知道被攻擊的RRN板友是否有
: 去文檢舉, 但看樣子應該是沒有, 因為至今仍沒看到板主處罰犯規者, 不知道板主對
: 該文中的犯規者的判定標準是? 還是真像我在推hateOnas的文中所說的要閒雜人等別
: 多管閒事, 因為當事人都沒提出檢舉了, 其他人就閉嘴, 別說話?
R版友文章 現在也看不到 記憶可能有誤 在此不多做評論了
你的第三點
文過長恕刪
假若引入陪審團之作法
恐怕會引起 適法性的問題
站規規定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文章管理權可否給予至陪審團
似乎會引起爭議
另其他小組也有類似判例
L_BoyMeetsGi #1Hbze3-K
其群組長判決文表示
1.版主判定違規文章應由自行判斷,不應該參酌發文者「主觀感受」。因每位發文者
「主觀感受」不盡相同,除造成判決上失衡外,也易發生挾怨報復等情形。因此版
主理應避嫌,任何判決文章無論經由何人建議,仍為最後裁斷者,但不應以發文者
主觀感受作為最後公告水桶依據,因此本案申訴成立,請版主撤銷水桶判決。
所以成立陪審團充其量似乎只能給予版主建議權
那判定文章是否違反板規 必須給版主做最後決定
版主須完全負起判決之相關責任
那以現在來說版友一樣可以寄信 推文 水球
對判決文章給版主意見
這樣的狀況與陪審團有沒有差異性
個人是覺得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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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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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homas
at 2013-09-21T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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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3-09-24T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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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3-09-25T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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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9-15T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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