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的協議 - 婚姻
By Joseph
at 2011-11-27T01:21
at 2011-11-27T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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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過您此篇文章以後有點小心得:
1.
通姦的「姦」是男女私合之謂,民國88年修正妨礙性自主罪章一併修正了刑法第10條對性
交的定義,卻獨漏了通姦罪;法條還沒變構成要件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前,則
通姦僅限「性器插入」。
但訴請判決離婚事由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則使用了性交的概念,「吹含吸舔摳」
都屬於性交的定義;要訴請離婚只要配偶跟他人合意性交,未必要先告通姦。
2.
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前的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直到法定財產關係結束時(生離、死別、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則計算二人現值(現有-婚前-婚後負債-受贈、繼承、慰撫金)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這項分配不一定要進法院,但認為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則必須透過法院判決。
3.
贍養費是判決離婚中,無過失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向他方請求。
在協議離婚當中,約定給予贍養費則為財物餽贈,交付前得任意撤銷,
但如被法院認訂給予該筆項用具有「履行道德上義務」的意義,則不得撤銷。
4.
在2當中有提到夫妻財產要各別管理,女方私行轉走男方存款為親屬相盜行為,
男方可以對女方提出竊盜罪的告訴。
若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可為訴請離婚事由;縱然低於六個月或為免刑判決,
屢屢遭竊,心中不安、惶恐、氣憤,不妨嘗試作為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緣由訴請判決離婚
5.
小孩的親權行使與負擔,跟小孩扶養義務是兩回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受
離婚影響,除非小孩出養給他人,否則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停止。
對於孩子的扶養方法,應如同親權行使方法般,由雙方協議方式、費用,
而扶養之程度,則端視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能力、身份加以決定。
若離異後僅父母一方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對於怠於扶養子女的一方得以不當得利請求
返還相當於扶養子女費用之利益。
說這麼多,只希望您不論是出於何種立場心疼男方,真的不要插手;
也許您碰到的這對夫妻,最好的結束方是就是法院見,大家一次恩怨情仇解決清楚。
徵信社能不碰就不要碰,難保成了另外一個錢坑。
至於對方提出的條件,別忘記現在是協議離婚,不簽字也沒人可以逼你,
更何況找律師也是對方自己說的,又不是雙方約到事務所當著律師的面前擬出一份協議,
您真的相信女方提出的協議條款是律師認真弄出來的?
請再斟酌一次法院對於人民的價值吧!
--
1.
通姦的「姦」是男女私合之謂,民國88年修正妨礙性自主罪章一併修正了刑法第10條對性
交的定義,卻獨漏了通姦罪;法條還沒變構成要件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前,則
通姦僅限「性器插入」。
但訴請判決離婚事由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則使用了性交的概念,「吹含吸舔摳」
都屬於性交的定義;要訴請離婚只要配偶跟他人合意性交,未必要先告通姦。
2.
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前的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直到法定財產關係結束時(生離、死別、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則計算二人現值(現有-婚前-婚後負債-受贈、繼承、慰撫金)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這項分配不一定要進法院,但認為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則必須透過法院判決。
3.
贍養費是判決離婚中,無過失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向他方請求。
在協議離婚當中,約定給予贍養費則為財物餽贈,交付前得任意撤銷,
但如被法院認訂給予該筆項用具有「履行道德上義務」的意義,則不得撤銷。
4.
在2當中有提到夫妻財產要各別管理,女方私行轉走男方存款為親屬相盜行為,
男方可以對女方提出竊盜罪的告訴。
若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可為訴請離婚事由;縱然低於六個月或為免刑判決,
屢屢遭竊,心中不安、惶恐、氣憤,不妨嘗試作為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緣由訴請判決離婚
5.
小孩的親權行使與負擔,跟小孩扶養義務是兩回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受
離婚影響,除非小孩出養給他人,否則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停止。
對於孩子的扶養方法,應如同親權行使方法般,由雙方協議方式、費用,
而扶養之程度,則端視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能力、身份加以決定。
若離異後僅父母一方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對於怠於扶養子女的一方得以不當得利請求
返還相當於扶養子女費用之利益。
說這麼多,只希望您不論是出於何種立場心疼男方,真的不要插手;
也許您碰到的這對夫妻,最好的結束方是就是法院見,大家一次恩怨情仇解決清楚。
徵信社能不碰就不要碰,難保成了另外一個錢坑。
至於對方提出的條件,別忘記現在是協議離婚,不簽字也沒人可以逼你,
更何況找律師也是對方自己說的,又不是雙方約到事務所當著律師的面前擬出一份協議,
您真的相信女方提出的協議條款是律師認真弄出來的?
請再斟酌一次法院對於人民的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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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11-30T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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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2-03T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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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半不理性,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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