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項求救 (急) - 婚姻

By Michael
at 2012-12-13T21:06
at 2012-12-13T21: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enniflin (還好我很健忘)》之銘言:
1.贍養費部分:
法律上的贍養費,跟民間一般的贍養費,
意義跟認定其實差很多根據民法第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實務的認定是很嚴苛的,除非因為疾病等確實客觀上
有無法工作之情事,要法院判贍養費幾乎不可能,
何況這個法條適用前提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無法
依據這一條再行起訴請求贍養費。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
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
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
財產都在前夫名下,很好啊,只要不是免列入計算事項,表示
你朋友可以主張很多剩餘財產啊
3.子女扶養費:
既然是一人一個,其實是各自負擔(抵銷)剛剛好,
但如果有一方薪水顯然高於另外一方,實務會依照兩方的
薪資所得去做比例分配,二比一或者三比一(依個案認定)
一般主張都是依據行政院每人每月消費性出去做衡量基準,
台北市大概一個人兩萬四上下,這部分或許可以再看看
要不要主張。
結論:
1.剩餘財產可以主張的空間很大。
2.剩餘財產的訴訟其實很麻煩,說不定還要作假扣押假處分,
去凍結對方財產,最好有律師全程協助。
--
1.贍養費部分:
法律上的贍養費,跟民間一般的贍養費,
意義跟認定其實差很多根據民法第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實務的認定是很嚴苛的,除非因為疾病等確實客觀上
有無法工作之情事,要法院判贍養費幾乎不可能,
何況這個法條適用前提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無法
依據這一條再行起訴請求贍養費。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
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
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
財產都在前夫名下,很好啊,只要不是免列入計算事項,表示
你朋友可以主張很多剩餘財產啊
3.子女扶養費:
既然是一人一個,其實是各自負擔(抵銷)剛剛好,
但如果有一方薪水顯然高於另外一方,實務會依照兩方的
薪資所得去做比例分配,二比一或者三比一(依個案認定)
一般主張都是依據行政院每人每月消費性出去做衡量基準,
台北市大概一個人兩萬四上下,這部分或許可以再看看
要不要主張。
結論:
1.剩餘財產可以主張的空間很大。
2.剩餘財產的訴訟其實很麻煩,說不定還要作假扣押假處分,
去凍結對方財產,最好有律師全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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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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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12-18T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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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2-12-21T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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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2-12-24T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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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2-12-25T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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