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事問題 - 婚姻
By Eden
at 2019-10-09T23:04
at 2019-10-09T23:04
Table of Contents
這月經題目...未來就複製貼上就好了:D
**感謝i大提醒,這我之前上課筆記(老師是執業律師)
**
想澄清一下法律上對性行為是否是婚姻義務的觀點,
盡量解釋清楚(太多了,真要解釋完全打不完)
首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夫妻有性行為義務,
但你不能說就沒有這義務,
因為法律不能只從條文看,
舉例來說,法律上也無明文規定夫妻間有忠貞義務(有些國家有),
但忠貞義務違反是可直接判離婚、侵害配偶權、通姦罪,
等於是間接承認有此義務。(法律保護)
法律上只明文規定有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
但法律上認為同居應指實質上(親屬法),
也就是雙方有"往共同生活之目標的義務",
但何謂共同生活,解讀上有所分歧,
其中一派認為夫妻生活本就包含"性生活"與生育目的,所以包含性行為義務;
而另一派認為這過度解讀,不一定包含性,
早期主流是前者--包含性,
所以夫妻間是不適用或很難成立強姦罪(性本來就應該發生/生育觀點)
從這觀點來看也可說夫妻有這義務(法律放任),
但隨著社會對身體自主權意識的抬頭,
兩派在刑法第221條強姦罪修法上正式對決,
最後是後者勝出,夫妻間強迫算強制性交罪(舊強姦罪),
從這觀點來看,修法後夫妻已不包含性行為義務,
因為跟忠貞義務等義務不同,
即使你違反國家也不會強迫你(強制法無法違反身體自由)
你自己強制執行則會吃上刑法(告訴乃論)。
執行與否看自己的意願,算義務嗎??
也就是說國家認為性是夫妻間協調之事,不應介入,
但也不能強迫(保護),
當然你也可以說性行為是義務(契約論)只是無強制力,
兩派說法都有支持者。
但絕對無強制力。
有些人會說但法律上承認性是婚姻生活重要的一節,
若性事不合,可依照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訴請離婚,
這是對的,但實務上只有這理由,基本上是很難贏的,
而且這條看的是雙方已無恢復感情的可能,
性/金錢觀/個性/不做家事/花太多錢等都可提,
所以不能倒果為因說法律上性是義務,所以可以訴請離婚。
是因為性產生的糾紛雙方無法解決感情破裂無法恢復,
所以可以訴請離婚。
另外台灣是消極破綻主義,錯少的人那方才可以提離婚/贏,
以原PO來說,不願的理由若她主張潔癖(X),
她主張做到一半不戴套侵害身體自主權(O),
當然實務上要看法官如何去判了。
P.S.另外很多人愛舉的無性婚姻離婚案例,
實際上雙方分局五年,
妻子不願去治療,丈夫不願意溝通,才判離的,
不是單純無性等於離婚,
是認為雙方感情無可能好了。
打這麼多只是想釐清一下法律上的觀念,
法律絕對保障身體自主權,
性生活絕對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無法強制),
而是雙方為了感情心甘情願付出
盡量簡化但還是這麼多
我想沒人看,當回報老師吧Q_Q
--
**感謝i大提醒,這我之前上課筆記(老師是執業律師)
**
想澄清一下法律上對性行為是否是婚姻義務的觀點,
盡量解釋清楚(太多了,真要解釋完全打不完)
首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夫妻有性行為義務,
但你不能說就沒有這義務,
因為法律不能只從條文看,
舉例來說,法律上也無明文規定夫妻間有忠貞義務(有些國家有),
但忠貞義務違反是可直接判離婚、侵害配偶權、通姦罪,
等於是間接承認有此義務。(法律保護)
法律上只明文規定有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
但法律上認為同居應指實質上(親屬法),
也就是雙方有"往共同生活之目標的義務",
但何謂共同生活,解讀上有所分歧,
其中一派認為夫妻生活本就包含"性生活"與生育目的,所以包含性行為義務;
而另一派認為這過度解讀,不一定包含性,
早期主流是前者--包含性,
所以夫妻間是不適用或很難成立強姦罪(性本來就應該發生/生育觀點)
從這觀點來看也可說夫妻有這義務(法律放任),
但隨著社會對身體自主權意識的抬頭,
兩派在刑法第221條強姦罪修法上正式對決,
最後是後者勝出,夫妻間強迫算強制性交罪(舊強姦罪),
從這觀點來看,修法後夫妻已不包含性行為義務,
因為跟忠貞義務等義務不同,
即使你違反國家也不會強迫你(強制法無法違反身體自由)
你自己強制執行則會吃上刑法(告訴乃論)。
執行與否看自己的意願,算義務嗎??
也就是說國家認為性是夫妻間協調之事,不應介入,
但也不能強迫(保護),
當然你也可以說性行為是義務(契約論)只是無強制力,
兩派說法都有支持者。
但絕對無強制力。
有些人會說但法律上承認性是婚姻生活重要的一節,
若性事不合,可依照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訴請離婚,
這是對的,但實務上只有這理由,基本上是很難贏的,
而且這條看的是雙方已無恢復感情的可能,
性/金錢觀/個性/不做家事/花太多錢等都可提,
所以不能倒果為因說法律上性是義務,所以可以訴請離婚。
是因為性產生的糾紛雙方無法解決感情破裂無法恢復,
所以可以訴請離婚。
另外台灣是消極破綻主義,錯少的人那方才可以提離婚/贏,
以原PO來說,不願的理由若她主張潔癖(X),
她主張做到一半不戴套侵害身體自主權(O),
當然實務上要看法官如何去判了。
P.S.另外很多人愛舉的無性婚姻離婚案例,
實際上雙方分局五年,
妻子不願去治療,丈夫不願意溝通,才判離的,
不是單純無性等於離婚,
是認為雙方感情無可能好了。
打這麼多只是想釐清一下法律上的觀念,
法律絕對保障身體自主權,
性生活絕對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無法強制),
而是雙方為了感情心甘情願付出
盡量簡化但還是這麼多
我想沒人看,當回報老師吧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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