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姑 - 婚姻
By Edwina
at 2012-02-04T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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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結婚後通常都會有一種觀念
另一半的資源、心力都要為了家庭、為了配偶、為了小孩付出
也就是很多太太都覺得
先生賺了多少錢,都是「整個家」的,賺2萬、賺20萬都一樣
如果先生把錢分配到「家庭」以外的地方
不管是孝親費、花在朋友、手足身上,甚至個人興趣
都是難以支持甚至無法接受
因為瓜分到自己的資源
但是,就法律上,民法1115條~1118-1條,訂有扶養的順序與種類
這只有適用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因為收入有限、不能扶養全體,才有順序的問題
以先生而言,先生的扶養順序(前提:須有扶養能力)
1.先生的父母、配偶
2.子女
3.家屬
4.兄弟姊妹
5.家長
6.夫妻之父母
7.子婦、女婿
而上述享受扶養權利的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但父母、配偶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配偶一直有反對見解,認為要無謀生能力)
也就是說,只要父母、配偶財力不夠不能養活自己了,先生又有足夠的能力
就要跳出來照顧
至於扶養的程度
父母、子女、夫妻間:必須與自己生活程度相當,簡稱「生活保持義務」
其他(兄弟姊妹) :不犧牲自己地位的程度內,為必要的扶助,簡稱「生活扶助義務」
所以,在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內容,並不是先生全體的財產
縱使結了婚、生小孩
先生只要讓太太、小孩,有跟自己過相當的生活(先生吃飯團,大家也要有飯糰吃)
他就已經盡了應盡的義務
當然,只要他有能力,也要提供自己的父母飯糰吃
(父母順位可是第一,但前提是父母吃不飽了)
所以要去談一家之主的責任,其實只有讓家人餬口罷了
當然太太如果有工作,責任不少於先生,同樣也要養自己的父母、子女
那盡完責任剩下的錢呢?(先不談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沒工作的太太的自由處分金)
身為財產所有人的先生,有完全的管理、處分權利
他要怎麼用他的錢,是他的財產權與人格自由
只要是他心甘情願,不管是拿去捐獻、投給遊民、丟到大海裡
甚至拿去孝順父母幫父母買豪宅、照顧啃老族的手足,都是他的自由
如果他願意貢獻回家庭滿足家人的感受,同樣也是他的自由
(這不就是婚前要睜亮眼睛的緣故?)
畢竟他作這些事情,必然能滿足他個人的特殊感受
而他活在世上,努力賺錢,不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存在?
身為太太,只有在他的錢連法律義務都盡不了時,才有權利大聲主張
如果是他的餘錢,我只能說在爭取的同時
其實也只是預先搶奪還不屬於自己的資源罷了(因為離婚、死亡時才可以計算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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