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離婚無效成立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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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2人性格不合常吵架,且男方常動手,雖有正當職業但從未補貼家用給女方跟小孩,離婚前後都一樣。今天收到起訴書說其訴請離婚無效,原因是因為2名證人在不同地點和時間簽名及蓋章。2名證人不相識且離婚當時不在場(但我看網路上寫協議離婚可以不用在場)也沒有聽説或看見我們有離婚的意願,但是我朋友沒有親見卻有耳聞我常說要離婚,他常打我。請問這樣離婚無效能成立嗎?協議說不干擾對方生活,但是現在3天2頭不是寄存証信函就是寄法院的,還打電話騷擾我家人和我朋友,使我們沒有辦法正常生活,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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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Carol2010-09-21
民法第五節離婚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有被打時,需有證人(鄰居聽到你們的吵鬧聲)或證明(驗傷單),即可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3款,請求離婚。或他一直打擾妳的家人,通融以民法第1052條第4款,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