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2人性格不合常吵架,且男方常動手,雖有正當職業但從未補貼家用給女方跟小孩,離婚前後都一樣。今天收到起訴書說其訴請離婚無效,原因是因為2名證人在不同地點和時間簽名及蓋章。2名證人不相識且離婚當時不在場(但我看網路上寫協議離婚可以不用在場)也沒有聽説或看見我們有離婚的意願,但是我朋友沒有親見卻有耳聞我常說要離婚,他常打我。請問這樣離婚無效能成立嗎?協議說不干擾對方生活,但是現在3天2頭不是寄存証信函就是寄法院的,還打電話騷擾我家人和我朋友,使我們沒有辦法正常生活,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謝謝!
這樣離婚無效成立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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