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請教?2010.10.13 - 感情
By Caroline
at 2010-10-13T00:00
1.家中目前父母親皆健在。2.家中總共有姊姊,哥哥,妹妹共三人。3.姊姊已經結婚,目前尚未生小朋友。4.妹妹已經結婚,目前育有兩男。5.哥哥尚未結婚,但想結婚的對象為離過婚生過兩個小孩的A女子,該女子的小孩撫養權在前夫手上。6.哥哥想和該A女子結婚。請問:一:日後如果父親比哥哥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二:日後如果哥哥比父親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三:A女子請哥哥至戶籍單位申請祖譜的用意為何?...Showmore
既然版大將A女列入題目中,應該就是想知道哥哥與A女結婚後,發生繼承事件時,各繼承人的情形為何?因此下列就以"哥哥與A女結婚後"的情形來回答。一:日後如果父親比哥哥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ans:同另位大大所述的民法1138條,有繼承權的人共有下列數位母親(當然繼承人)、姊姊、哥哥、妹妹(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妹妹的兩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二親等)如果哥哥經法定程序收養A女的子女時,則A女的子女同上述妹妹的兩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民法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當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均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取得繼承權。二:日後如果哥哥比父親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ans:此題會如此問,代表有兩位被繼承人,其死亡順位為先哥哥後父親。同前面所提:哥哥是否有收養A女的子女是關鍵之處因為如果收養成立時,則被繼承人(哥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A女的子女故此時的繼承人就會是A女為當然繼承人、A女的子女(即哥哥的養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姊姊及妹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當前順位繼承人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由後順位的人取得繼承,並與當然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前文另提到第二位被繼承人(父親)稍後死亡時的繼承情形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此時的繼承系統表就會是下面的情形母親(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第一優先為哥哥的養子女(代位繼承)、姊姊、妹妹第一順位第二優先為妹妹的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當然,如果哥哥沒有經法定程序收養A女的子女時,就代表A女的子女不存在上文的內容中,版大可自行忽略其存在。...Showmore
一:日後如果父親比哥哥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答:繼承人有配偶及姊姊,哥哥,妹妹共四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姊姊,哥哥,妹妹則為第一順位(你問順位為何?好像怪怪的,應該是問應繼分多少才正確)二:日後如果哥哥比父親先過世,繼承權利人有哪些?順位為何?答:父母。第二順位三:A女子請哥哥至戶籍單位申請祖譜的用意為何?答:大概想調查你家有多少財產喔!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歡迎來我的部落格逛逛~...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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