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我朋友身上我想幫他問這方面的達人因為不忍他的委屈所以希望他有個保障因為孩子的爸有自己的家庭無法給外遇對象和其小孩有任何名份所以雙方協議第一每月支付女方一萬五到小孩年滿二十歲第二孩子的父親有探視權但須放棄未來監護權我想給孩子和我有一個保障避免孩子的父親未來會有變數或者是反悔所以是不是有相關的文件且具有法律效立以下是初稿不知道是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立協議書人: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以下簡稱甲方)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以下簡稱乙方)茲就扶養子女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一、甲方需從100年4月1號起,每月5號支付乙方15,000元,共同與乙方扶養小孩生活之開銷,直到小孩年滿20歲終止。二、甲方若需要可向已方提出探視小孩之要求,但需拋棄未來孩子之監護權。立協議書人:甲方: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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