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要離婚了但是婆婆來要當初訂婚的金飾??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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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8-10-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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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專家們跟先生因為個性不合的原因要辦理離婚,拖很久,因為男方一直不肯離最近打電話來通知說要去戶政辦離婚(可能是想再婚了)但是卻開出一個莫名奇妙的條件說:要把當初結婚時的金飾要回去?請問我該歸還嗎?有法律上的條文可要回這項東西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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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08-10-24T00:36
天ㄚ!?超誇張低ㄋㄟ!!!幹麻!豬肉買賣喔!!!請問妳婆婆是只有生兒子沒生女兒是唄~不怕刮大風下大雨的呦!?!?!?天X雷ㄆ喲~~~以下有幾個央關法律常識等網址;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加油!!不要忘記自己的權利要勇敢堅強的站起來捍衛屬於自己的保障。別忘了;台灣是很重視女權保護女權的喔!!!A1: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http://www.liha.com.tw/km5-1.htmA2:民法有婚前協議之規定,不過只限於夫妻財產制.必須訂立書面,且不一定要律師做見證.但為了簽署自己明確記載夫妻財產分開.与一方提出離婚即離婚生效的內容還是多參考律師的意見,以免白忙一場...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A3:夫妻婚後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書》,不受婚姻存續年限的如果要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書公證",夫妻雙方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來提出公證申請,明確雙方的財產區分情況。A4: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A5: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    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A6: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A7: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一)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三)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A7-1: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A7-2: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A7-3: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一)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2008-10-2401:46:12補充:加油!命運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唯有懶惰的人才會屈服於迂腐與弱懦當中。勇敢站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即應有的基本人權與尊重吧!祝福您成功喔!就算兩夫妻最終仍決定要長廂廝守到終老,那更好ㄚ!因為哪對夫妻不鬥嘴不吵架的呢!?總之;本人衷心的祝福您心想事成因為人自己也是個失婚者距今已長達10年囉!因為當年對這些法律常識得知太為稀少對自己及孩子的較好的保障都不懂得去爭取捍衛.....。所以即便是千分之ㄧ的忙也罷!!總是心疼嘛!所以本人把自己曾上網看過閱過有相關法律常識一一傾囊相授將其貼上,若是不夠,建議您也可參加現代社會與法律之知識團的知識圈是個很好的知識團呦!不訪加入看看唄~加油!加油!加油!2008-10-2401:55:57補充: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準備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008-10-2401:57:45補充:承上頁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ps: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2008-10-2402:00:11補充:程序: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2008-10-2402:00:36補充: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訂定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法院訴訟輔導處有範例可供參考)檔案下載:1.夫妻聯合財產制圖示http://163.29.37.151/Upload/TaipeiBosa_TaipeiWeb/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下載(84K)http://www.law17.com/archives/2004/10/eee_2.html2008-10-2402:02:56補充:歹勢ㄋㄟ!!!跟您囉唆了很多很多!!目的真的只是能幫上您的忙,綿薄之力,希望真的能對您有所幫助喔!!!加油...Showmore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8-10-23T20:26
這有類似的▶▶http://qoozoo20140926.pixnet.net/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08-10-25T07:39
想請教一下專家們跟先生因為個性不合的原因要辦理離婚,拖很久,因為男方一直不肯離最近打電話來通知說要去戶政辦離婚(可能是想再婚了)Ans:看妳要不要離~~缺少一方都無法成立的~除了法院的判決例外~但是卻開出一個莫名奇妙的條件說:要把當初結婚時的金飾要回去?請問我該歸還嗎?有法律上的條文可要回這項東西嗎?Ans:不用歸還。沒有法律規定這個部分。2008-10-2523:27:34補充:2008-10-2423:25:50補充嗯嗯~~謝謝各位囉!!總覺得世界上還是有正義的當初會毅然決然要回去住娘家是因為先生動手而他們家的人還企圖掩飾他的罪行~~總是該看破的時候!!大家的意見我都很珍惜滴...Ans:妳有驗傷嗎?妳有證人嗎?妳有沒保存證據~不要明明妳是有理站的住腳的~卻搞到妳沒立場~這樣就不好~如果妳是有理的~就該爭理~爭一口氣~雖然妳計畫要離婚~但也要讓對方知道~~誰有理誰無理~免得事後人家在亂講事非~版友們都是善良兼正義~~也提供很多有用的資訊祝妳如意...Showmore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8-10-27T08:36
不用還妳又不是騙婚妳也確實嫁給她兒子了不是嗎?婚後因故離婚也是不得已的 又非在一開始就蓄意騙婚?訂婚給的金飾都是贈與 東西給妳的當下 所有權就在妳手上了 對方怎可以再要回去?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8-10-23T21:43
一.依民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其贈與物的反還必須是是你的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始有反還的問題...二.既然你是離婚,則當然不用反還當初你婆婆給你的金飾三.如果你與你先生離婚,而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時,即可為裁判離婚...四.如尚有疑問請至我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hSUJDRiTRUTkux7BC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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