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低收資格 - 感情
By Joseph
at 2008-10-22T00:00
煩請各位知識家幫我解答..萬分感激我想申請低收入戶不知道我的資格是否符合..我家五個人【我(26歲).先生(27歲).女兒(6歲).兒子(5歲).媽媽(52歲)】...女兒因為要讀小一而婆婆家離小學比較近..所以今年9月份戶口遷至婆婆家..我和先生和媽媽 是有工作能力的 但因為工作難找 沒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先生名下有一台車(1996年出廠.國瑞.1587cc)..幾年前因為車禍.車子的破損層度太過嚴重.無力送修目前車子好像還在保養廠我媽名下也有一台車(1988年出廠.DAIHATSU.993cc)因為壞了沒辦法開停放在家前的公用道路上太久被拖吊(應該有三年左右了).尚未領取...兒子.是個聽力與語言障礙的小朋友.(最近醫生有開一張診斷證明病名:先天性聾啞症)..但是還沒申請到身心障礙手冊目前家中沒有人有薪資證明..也沒有不動產....Showmore
先不說有無不動產,談一下你和先生和你的媽媽,16歲以上,65歲以下視為有工作能力,雖然為工作難找,沒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一律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3個人*17280元=51,840元。你家有5口人,51,840/5=10,368元,這標準在臺灣地區不可能通過低收入申請。何謂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家庭總收入定義: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97年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可超過下列金額:臺灣地區:新台幣9,829元。→98年臺北縣(升格院轄市)除外,其餘為9,660元。臺北市:新台幣14,152元。→98年尚無資料。高雄市:新台幣10,991元。→98年尚無資料。*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年收入/12=平均每月收入,但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是年收入/13=平均每月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上限如下:動產方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新台幣5萬5千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不動產方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若名下雖無不動產,但父母或祖父母有不動產,其不動產以應繼分併計之。→部分縣市出嫁女兒含娘家父母不動產。臺灣地區及高雄市:260萬元。臺北市:500萬元。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甲、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出嫁女兒要計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或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5、在學領有公費。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8、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助申請人對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乙、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是否有工作,一律算最低工資17.280元。何謂有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二、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丙、若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家中有人具有身心障礙者,建議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門檻比較低(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全戶不動產不超過650萬,臺灣地區97年平均每年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之2.5倍。低收入戶全戶不動產不超過260萬元,臺灣地區97年平均每年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但補助比較少。若判決離婚或入監服刑者,可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津貼或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門檻較低,但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Showmore
我也是再詢問低收入戶申請的一些相關事項,有些常看到就不說了,以下問答集給你參考看看:問三、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 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問四、何謂有工作能力?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問五、何謂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答: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問六、何謂無扶養能力?答: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本法第五條之三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之範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問七、申請低收入戶要向哪個機關辦理?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條規定,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民眾要申請低收入戶,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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