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A日前請我幫忙將片子還給交大(在新竹),因為她有事要台北一趟。
我答應她會在期限之前,也就是2/3前歸還。
2/3那天,我人還在台北,原本打算要回去新竹還片子,
但發現期限已經被延長到2/22號了,也已向交大確認新的期限無誤,
便在台北多逗留一天,打算2/4回新竹後歸還。
2/4回到新竹,遇到朋友B,朋友B得知我要到交大還片,
便自告奮勇要幫我還片,說他宿舍在圖書館旁邊回去順便會還。
2/5我上網發現片子仍未歸還,我有點急了,便打給友人B。
B說他2/4沒還,今天才會去還。
我還告訴他還片子的地方的營業時間,請他有空的話先拿過去還。
2/6發現片子還沒有還,再次打給B。
B說他2/5在營業時間內過去發現漆黑一片,想說關門了便沒幫我還片。
(後來我去電圖書館詢問,得知還片子的地方其實還沒有關門,應該是B沒注意)
我內心又開始急了,便問B那現在能還嗎?
B一直跟我抱歉,
說他人在台北,片子在宿舍,要2/8星期一才會回到宿舍,問我能不能星期一還?
我馬上問圖書館,圖書館說2/6是借還書的最後一天,得到2/22才開始服務。
我只好請B於2/8回到新竹後,將片子給我,打算2/22我親自去還(仍在期限內)。
我跟友人A回報上面的狀況,她很不高興,
先質問我不是說2/3要還,再指責我為何要托另一個人還。
A說我這樣做根本不對,就算她延長期限,我說2/3還就是要2/3還,
此外,她信任我才請我還片子,怎麼可以再托別人還片,
萬一不見了怎麼辦?誰要賠?
想請問大家我這樣做是不是錯了?
因為我想說在期限內還就可以了,不是非得在2/3還。
(A拿片子給我沒多久後我就回台北了,沒什麼時間去還,
當時也告知A要2/3才會回到新竹)
我也能體諒A著急的心情,所以才希望B將片子拿給我,我自己儘早去還。
(2/8到2/21圖書館不能借還書,最早也是2/22)
還有我可以理解別人委託自己歸還貴重或機密的東西,最好親自去還,
但片子不是這類的東西,應該也不會那麼容易搞丟,
所以意思是:以後別人請你還東西,都要親自去還,不然就是錯?
懇請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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