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離不去很困擾.快解救我吧 - 感情
By Odelette
at 2008-05-12T00:00
其實我和我老公在一起快3年了一開始我們交'往時會吵會打因為我當時未滿20懷孕了.所以我也沒有告訴我的家人.就和它與它ㄉ家人決定拿掉..後來隔不久又懷孕.因為20了所以我和它就決定告訴我爸媽當時我爸很生氣因為沒看過對方及了解它家的背景所以說這婚姻我爸不同意.我媽也沒辦法因為大肚子了所以只好這樣.婚後因為工司離職所以暫沒工作找到之後有時請假或者喝酒醉假裝上班去朋有家睡.是後它陸續又有換一樣是送貨員.問題還市一樣就在去年過年前離職到現在5月ㄌ沒工做.因為它這樣會打人.喝酒亂罵人.很像瘋子我不知道我該如何禽獸不如至於你死地.但它家人總說是我脾氣問題.不能体量他但我長期經神虐待讓我很想去尋死.反正它總說一句話你就是欠我的怎樣.我很後悔我被它打ㄌ無數次都沒去驗傷<真的會怕>而且我也不懂家裡的人總是要我給它機會給啦但一樣不變95年我出來工做因為我真的沒辦法支稱下去我最後還是聽了長輩的話出來工做10點到晚上10點.可是只要一吵架就跑來公司亂公司很困擾我也沒心情上班.縣在它因為沒工作跟我要錢我不給.要小孩的金子我也不給它就把小孩丟到公司就走了我也因為這樣我沒辦法上班請假家裡人又沒時間.我這幾年一直跟它提離婚我沒辦法去接受這一切好不容易逃回娘家我是不可能在回去.它一直堅持不離婚.離婚要錢要我拿錢跟它離婚.我真是很困擾.很累!!...Showmore
如果是家暴想離婚的話,想不想求助些對這方面專精的社會福利機構?是免費義務性質的協助喔!他們對於家暴離婚的婦女如何以法律與社會資源自保很有心得呢!1.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網址1 http://warmlife.womenweb.org.tw/ *網址2 http://www.warmlife.tw/2.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http://better.womenweb.org.tw/3.勵馨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萬一必需走上法律途徑了,上述單位沒辦法完全處理您的問題的話,您可以告訴他們結合以下的資源幫您奔走:1.法務部法律免費諮詢資源這裡提供法務部的國家免費法律諮詢系統給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您可到這個網頁頁面的最下端,去選和您的所在地與案發項目最相關的項目點選進去,即有與義務諮詢律師或是相關單位公務員的許多聯繫方式。建議您與法務部的義務諮詢律師聯繫上以後,可將自身的狀況的一些重點與原委再更詳細的讓他們知道後,再為您分析與設法。2.法律扶助基金會這裡是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們只處理要訴訟的案件,但還是可以做相關的諮詢。他們唯一需要您作部份負擔的狀況是進入訴訟的狀況,但還是會比較便宜。網 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全國法扶聯絡方式:http://www.laf.org.tw/tw/taiwan_map/index.php祝好運!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願您事成之後,能夠再去幫助更多的人!...Showmore
兩位大大說的都很有道理!基本上這個狀況既然沒有辦法改善,那就只能夠找出一條合理的路來走,現在很多單位都會願意幫助有困難的妻子希望能早日聽到你的好消息!
-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1050(離婚之要式性)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建議:一、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調解申請離婚調,如果不成,只有打民事離婚官司。二、妳可以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無法得知一場官司花多少時間金錢?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一些莫須有之罪會被公開,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須先有心理準備。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一)、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在現行民法的第1052條中規定總共有11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舉證困難。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無功而返,原因在你按門鈴時總有人會起身開門,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二)、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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