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時段,跟朋友約好去吃小火鍋
剛走進店裡,寥寥無幾的人,所以我們點的單算是前面的
可是當比我們晚到的客人餐點都來的時候,我們還在枯等
這時友人按耐不住等候太久的情緒,把碗蓋上準備要走人
這個當下,我的餐點來了,這下搞的我也吃不下去
所以友人前腳剛走,我後腳在櫃檯把我的餐點費用付清
出去以後,有人得知我把錢付了,尤不以為然,反而有點氣我的走掉了
當下我的想法是,既然他已經把餐點給我了,在法律上來說
就是已經履行買賣契約,所以我也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當然我事後以比較白話的方式跟友人解釋,但是他無法接受
他認為既然服務態度這麼差勁,何必要給錢,直呼我法律念傻了
所以我想請教大家,撇開法律不談,在情感上不知道我有沒有不周全的地方?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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