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轉讓監護權要提出的証明!20點 - 感情
By Quanna
at 2008-04-09T00:00
我現在已滿18歲了~現在是高三生!父母在我國小一、二年級時離婚,2006年6月26日時由於我跟我父親發生爭執,所以我氣的跑去跟我媽媽同住,(以往他強迫式的不允許我與我媽媽有接觸或者是叫她媽媽,可惜那時年紀尚小,未留下證據證明>"<)我的監護權是我父親的,但他從2006年06/26日至今未付我任何生活費用(爭吵那天開始),現在所有學費都是我媽媽出錢加上助學貸款所付,他這段期間也沒有打電話關心過我所有生活瑣事,因為當初在離開我父親那邊時他說要放我"自生自滅"。離開時,我父親有寫字條說以後不干涉我任何生活,但是證據被他撕毀!(離開時,字條我有拍照存證有用嗎?!)上面有他的簽名及簽名日期。結果現在我想要報考軍校,急需他簽名蓋章,他卻怎麼樣都不肯簽,(未滿20歲,需要監護人簽名)現在我想要把我的監護權拿回來,我該怎麼做呢?要提出什麼證明才可以?我現在打電話給他,他說願意讓出監護權給我媽媽!我要先去哪裡呢?有人說要先去我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先備案!再去現在所住的地方法院申請!是這樣子嗎?!除了『監護權轉讓』,我還想跟我爸爸加簽『放棄財產繼承權』跟『斷絕父女關係』!(以免他日後負債累累告我不盡子女應盡之義務告我棄養0口0!因為他有喝酒賭博的惡習!)因為我上面還有一個哥哥(我們家重男輕女很嚴重)他也只要男的...所以以後還是有人會照顧他,我照顧我媽媽就夠了。~"~請大家幫我詳細的解答唷>"<~拜託你們了!...Showmore
......,(以往他強迫式的不允許我與我媽媽有接觸或者是叫她媽媽,可惜那時年紀尚小,未留下證據證明>"<)......答:大人世界的感情糾葛,不是做子女的能完全理解。妳太年輕,血氣方剛是正常,對待生父這個角色呢,多點寬容與包容吧!你認定的那些證據,其實都只是氣話。我的監護權是我父親的,但他從2006年06/26日至今未付我任何生活費用(爭吵那天開始),現在所有學費都是我媽媽出錢加上助學貸款所付,他這段期間也沒有打電話關心過我所有生活瑣事,因為當初在離開我父親那邊時他說要放我"自生自滅"。離開時,我父親有寫字條說以後不干涉我任何生活,但是證據被他撕毀!(離開時,字條我有拍照存證有用嗎?!)上面有他的簽名及簽名日期。答:妳何不想想95年6月26日之前的生活費是妳父親支付。照道理講,從離婚到95年6月26日以前,妳母親必須支付一半妳的生活開銷,妳想過這問題嗎?然而妳的認知卻是在妳未成年以前,妳的生活開銷絕對是父親的責任,有失公平喔。『放妳自生自滅?』這句話不是只有妳父親會講而已,是全天下的生氣父親都曾經講過吧!妳試想想,妳從幾歲開始叛逆頂嘴呢?沒幾年吧?妳父親只是還沒適應女兒快成年了這個事實罷了,多給他幾年時間吧!他會想通孩子大了,需要空間發展,不能再過度呵護保護了!結果現在我想要報考軍校,急需他簽名蓋章,他卻怎麼樣都不肯簽,(未滿20歲,需要監護人簽名)答:鐵飯碗耶?他沒道理反對。是不是他不相信妳可以挺得過操勞的軍校生涯,所以反對呢?這點妳自己也要想清楚,當妳唸到一半無法繼續下去了,妳父親可是要賠錢給國家的喔。問妳一個較不中聽的問題好嗎?妳曾經用心的去暸解過妳父親心裡的事嗎?從妳字裡行間感受到,妳不斷想得到父親的資源,卻忽略了妳父親內心的感受是什麼?當妳所求不得時,妳想脫離他!除了『監護權轉讓』,我還想跟我爸爸加簽『放棄財產繼承權』跟『斷絕父女關係』!(以免他日後負債累累告我不盡子女應盡之義務告我棄養0口0!因為他有喝酒賭博的惡習!)答:95年6月26日以前,他都是把錢拿去賭博,不給妳生活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由妳母親出面爭取妳的監護權才對。『放棄財產繼承權』跟『斷絕父女關係』這在法律上都無法成立,妳就死心吧!法律不判「斷」血緣關係的。2008-04-1002:22:21補充:嗯...看到妳成熟的文字敘述後,總算知道妳的苦衷。依妳家案例狀況來講,重男輕女是不可能改變。民法規定20為成年人,今天妳要考軍校,卻因監護人不同意簽字,這種情形,妳母親的工作穩定嗎?若穩定多年,理應由她該出面提出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此一來,妳也不用為了等成年而擔誤課業!http://www.judicial.gov.tw/ 第17項民事聲請改定監護權,請妳和妳母親參考內容,假使妳父親真的沒法幫妳代簽同意書,讓妳順利進軍校的話,這條路就必須走。狀子下載下來後,把該填的欄位填一填,請妳母親再到管轄法院繳交1000元規費進行聲請。 祝 好運2008-04-1002:36:19補充:不過依我的立場而言,天下無不是父母,過去的不如意都發生了,我希望妳家的事是和平解決快樂收場!妳父親的心理很容易理解,期望很高的兒子獎狀比女兒少?當然心裡會難過。女兒對於父親的冷淡感到難過;而父親卻對於女兒表現優異但可惜不是兒子而難過。妳多體諒妳父親大人這種傳統觀念吧!重男輕女是中國封建制度下所遺留的傳統,這種傳統打敗許多宿命論的女子,卻也造就無數個不向命運低頭堅苦卓絕的女強人。人生的路端看妳要怎麼走,恨不會使人生圓滿,希望妳以寬容的心來面對人生的逆境!家裡的糾紛都只是小問題,誰贏了誰都毫無意異!到了社會,人生的競爭才有趣味。...Showmore
依85年9月27日增訂生效之民法第一O六九條之一準用民法第一O五五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註:生父如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可提出登載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如生父與生母間另有議定親權人之協議書或法院酌定親權人之裁定,則應一併提供。...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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