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忽然過世,稅務與房屋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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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8-05-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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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忽然過世(在公司昏倒後就即陷入昏迷,不到六天辭世)因為都忙著處理爸爸的喪事,也沒有心情想其他事情,星期日即將舉行告別式我忽然想到幾各問題,請高手回答...1.爸爸的勞保可以申請嗎?保險公司的團保也可以嗎?2.家中的房子(還有20年貸款)與車子都是登記爸爸的名字,需要過戶嗎?車子要準備轉售,有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情嗎?3.會有什麼遺產稅的問題嗎?(家裡剩下媽咪.我跟妹妹)又要繳所得稅了,我同學跟我說喪葬費可以抵稅,是真的嗎?因為爸爸的兄弟(有借錢未還的紀錄),似乎已經有人把腦筋動到爸爸的車子了。所以我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我想好好保護這各已經不完整的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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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08-05-11T05:10
1.爸爸的勞保可以申請嗎?保險公司的團保也可以嗎?答案:首先您必需先瞭解您父親是因工作意外而昏倒,還是因自己的身體狀況不佳而昏倒。第二.您父親的保險中包刮了哪些項目。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不足所以此選項的答案無法提供您確實的回答,很抱歉。2.家中的房子(還有20年貸款)與車子都是登記爸爸的名字,需要過戶嗎?答案: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由於回答字過長,所以放置補充中㊣ps..建議您尋找一般的代書或律師作詳細的資詢。若您還在唸書,家中經濟有限可至該您居住的鄉鎮市公所作詢問。希望有幫助到您,也請您節哀順便。2008-05-0815:10:20補充:☆如何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依新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檢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立法理由】一、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權,故繼承人依本條規定主張限定繼承,即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之情形。2008-05-0815:11:41補充:然因現行規定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期間及起算點不合理,且社會上時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久未連繫,不知被繼承人已亡故而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情形,致未能於上開期間內完成限定繼承程序,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其失之過苛,爰將第一項期間起算點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使繼承人能自知悉時起有選擇主張限定繼承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又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始開始起算主張限定繼承之期間,蓋繼承人如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次親等或第二順序以下之繼承人,未必確知自己已成為繼承人,2008-05-0815:12:38補充:故應自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以保障繼承人之權利;又如繼承人因久未連繫,不知被繼承人婚姻及家庭狀況(如有無子女),縱日後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惟不知悉自己是否成為繼承人者,仍非屬本條所定知悉之情形,故當事人是否知悉,宜由法院於具體個案情形予以認定。2008-05-0815:13:02補充:二、又現行法規定主張限定繼承時應同時開具遺產清冊,故而時有繼承人因不及開具遺產清冊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為由繼承人先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復再由法院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之期間,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必要時,法院亦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展延提出遺產清冊之期間。繼承人如屆期仍未提出,則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2008-05-0815:13:16補充:法院接到繼承人呈報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長短由法院酌定)報明其債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報明其債權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內向法院報明債權(債權人若不依限報明債權,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2008-05-0815:13:52補充: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要對因提前清償致受損害之債權人負賠償責任。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已為繼承人知悉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償還後如有剩餘遺產,而被繼承人有遺贈之表示,方可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遺產再有剩餘,則歸繼承人所有;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如違反規定,於期間屆滿前即擅自處分遺產或交付遺贈物,或未比例清償已於期間內報明或已知之債權,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2008-05-0815:14:16補充:繼承人之一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項是對於一些父或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是以,修正繼承法規定,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即採限定繼承原則。2008-05-0815:14:29補充: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摡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2008-05-0815:14:44補充:3.會有什麼遺產稅的問題嗎?答案: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除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身分上權利義務如親權、財產上權利義務如委任、僱傭、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權)外,被繼承人所有之權利如動產(汽車、珠寶、股票)、不動產(土地、房屋)、無體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均為繼承對象,相對而言,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義務如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 2008-05-0815:14:56補充:而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然應注意的是,此等應繼遺產之規定,與遺產與贈與稅法所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並不一定相同。2008-05-0815:15:11補充:☆遺產稅如何申報?☆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前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2008-05-0815:15:36補充: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2008-05-0815:15:47補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2008-05-0815:16:12補充:☆遺產稅如何計算(公式)☆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第十四條「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故遺產稅之計算公式如下:「遺產總額」-「第十六條之不計入遺產之財產」-「第十七條扣除額」-「第十八條免稅額」=「遺產淨額」×「第十三條稅率」=「應繳遺產稅」2008-05-0815:16:26補充:●「不計入遺產之財產」: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2008-05-0815:16:49補充:五、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八十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五萬元以下部分。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一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2008-05-0815:17:07補充:一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一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另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2008-05-0815:17:47補充:●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2008-05-0815:18:15補充:●「扣除額」: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四十五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五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五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一十一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五十七萬元。2008-05-0815:18:30補充: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五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2008-05-0815:19:04補充: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一十一萬元計算。一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2008-05-0815:19:29補充:●「免稅額」: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七百七十九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2008-05-0815:19:40補充:●「稅率」:一.六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二.超過六十七萬元至一百六十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三.超過一百六十七萬元至三百三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四.超過三百三十四萬元至五百零一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五.超過五百零一萬元至六百六十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六.超過六百六十八萬元至一千一百一十三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2008-05-0815:20:35補充:七.超過一千一百一十三萬元至一千六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八.超過一千六百七十萬元至四千四百五十三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九.超過四千四百五十三萬元至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十.超過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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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08-05-10T13:31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您父親與世隔絕是一件相當難過的事情,但現實生活中的事物也必須面對,所以你要振作起來,把父親永遠的放在心中,您問到有關善後處理的事物有些有重要時效所以您要依照步驟去一一辦理才不至於有所損失。1.您父親所有的存款或有價證卷都須提領或過戶,以免戶籍撤銷時無法提領,這有時效規定,所以這件要先辦。2.勞保與團保都可以請領死亡給付,帶勞保證明書與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與家屬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到勞保局洽詢,或可先去電詢問勞保局專案人員,他們都會為您服務。3.關於遺產稅與贈與稅問題您可請教,當地可信任的代書代為處理,若財產不會很龐大或是很多筆酬金不會很多,因為此項比較複雜,一般人都難以處理,如果你想要自己辦理的話,你可上網查稅捐處,遺產稅及相關稅務說明,都可以查到的。4.您父親的車子若是家中無人使用的話,您可請當地可信任的二手車商估價出售,以免如您所說他人想要此車。5.還有您提到若您父親有欠人債的話,可依據借據還債,若是金額龐大,可商請分期攤還,若是口頭借款無借據或質押之證明者一律都不可聽信...

申請中低收入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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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8-05-08T00:00
我申請中低收入的資格符合,但是我為公司負責人會有影響嗎?資本額300萬

辦公室戀情,射手女的想法?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8-05-08T00:00
我是魔羯,她是射手,在一起一年多分手,原因是因為我們是不倫戀,一年後我發現愛的還是她,但是我卻不敢再 ...

對安平追想曲的歌詞看法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08-05-08T00:00
對and#34;安平追想曲and#34;這首個歌的看法歌詞的看法感想也可以詞的意境

個性不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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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08-05-07T00:00
我跟我男朋友常常為了個性不合的事情在吵架..但我們雖然常常吵架可是我們都不想分手~那這樣該怎麼辦???

楓之谷-盜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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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08-05-07T00:00
最近粉無聊 去戀惹1之盜賊(全幸) 再選擇二轉職業時遇到惹一些小困難 請各位大大幫忙回答以下問題 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