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這樣算結婚了麼 - 感情
By Victoria
at 2008-05-23T00:00
去年我跟老公訂婚..有辦筵席我老公這邊還沒辦也沒有辦登記可是法律上結婚ㄉ要件不是要有公開ㄉ場合然後訂婚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ㄉ我想問ㄉ是...納以後如果我跟我老公分開我有新ㄉ對象時他告我重婚罪..走上法院我可以跟法官說我們只是訂婚ㄇ罪名會成立ㄇ...Showmore
哇喔,我實在是看不習慣注音文呢,如果可以,你能不能不要出現注音?回答你的問題:首先,當時你們辦的是『訂婚』的筵席吧,也就是在場的人都是來看你們訂婚的,結婚的法定成立生效要件於今年已經修訂了,但依舊法,結婚的要件是『於公開場合以結婚為目的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以此要件,當初你們既然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舉辦筵席,則當然是沒有結婚啊,既然成立要件不成立,也就沒有婚姻關係所賦予之法律上權利義務,但是我必須要告訴你,訂婚在法律上不是沒有效力,只是不會構成如婚姻關係般的權利義務,妳最想問的是會不會被告重婚罪,答案是不會。但重點是,萬一你的未婚夫真的告你,那麼你要怎麼舉證,你當然會說當初只是訂婚,但如果他說當時的筵席是結婚宴席呢?你要怎麼舉證?這才是問題點。不過如果是他先提民事訴訟,那麼主張權利的未婚夫先生就必須負舉證責任,由他舉證你們之間具婚姻關係,當然這是細部的訴訟程序問題,萬一真的走上法庭相信你也會聘律師,所以這種細節我就留給你的律師了。另,婚約的效力,請見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一節。...Showmore
無罪~因為只是訂婚~也沒辦登記~所以你們是自己認定結婚~而不是法律上認定的~以現行法律來看~你們的結婚無效~因為由以前的儀式制改成登記制~所以只要沒登記在法律上就不算結婚~沒有結婚也就沒重婚罪~...Showmore
婚姻第二章婚姻第一節婚約第九百七十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九百七十三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九百七十四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九百七十五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第九百七十六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一婚約訂定後,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九百七十八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九百七十九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九百七十九之一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第九百七十九之二條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艾督婚禮顧問公司的經驗及網路資料...Showmore
目前的法律是以到法院登記公証才算完成結婚手續,以往那種公開場合宴客、宣佈,已經不適用了。還有疑問的話,你可以到政府機關的網站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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