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父母雙亡、想辦低收入戶。急!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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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09-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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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3年4月中出生的,應該算是未滿16歲吧?我母親再今年的二月初去世,勞保有退2萬7(保額)乘以35個月,還有一間房子(只有5分之1的名子),跟好幾筆銀行負債(房子+負債遲早會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父親早在兩年前去世。然後我的扶養權順位是到奶奶那裏,他今年70了吧,目前重病在床。然後我奶奶有好幾個兒子跟一個女兒(也就是我的伯、叔、姑)奶奶的兒子女兒們都有房子跟工作了!請問這會影響我辦理低收入戶證明嗎?還是說,我扶養權可以不屬於任何一個人?也就是他們都不要之類的,然後讓我自己獨立戶?孤兒之類的,然後讓我辦理低收入戶?我的想法會不會太天真了?怎交我要用拋棄還限定,然後再來該怎辦理?我目前那筆勞保薪資的是暫離用奶奶的存款簿去提領。原本是打算先用奶奶當扶養人,提領完以後扶養權再說。怎麼辦?我真的好煩惱!拜託有這方面知識的趕緊回答我好嗎?拜託……感激不盡!!!!!!!...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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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9-02-19T04:10
只要未滿二十歲除非已經結婚,否則視同未成年人,一定有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故申請低收入戶,要你奶奶為申請人,這時要算你伯父.叔父,及未出嫁姑姑的所得及財產,故建議你申請特殊家庭生活扶助。勞保給付雖不算遺產,但會影響到你申請社會救助之申請,因為任何社會救助案,一定有排富條款,特殊家庭生活扶助也是一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後,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一、限定繼承意義: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二、法令依據:(一)、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二、父母(不含繼父母)。三、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四、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二).、民法第1154條: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二、期間:民法第1156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PS.此三個月之起算點,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繼承開始時」。至於如何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三、方式: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為一種「要式行為」。(一)、開具「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故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二)、呈報法院1.此之『法院』,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2.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四、效力:(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二)、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2009-02-1822:40:36補充:你可以請你祖母向公所申請馬上關懷!2009-02-1822:43:11補充: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以免被你雙親負債拖累。2009-02-1921:02:14補充:勞工保險一、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一)喪葬津貼: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2009-02-1921:03:15補充:(二)遺屬津貼: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2.給付標準:(1)普通傷病死亡:A.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2009-02-1921:04:53補充:2.給付標準:(1)普通傷病死亡:C.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二)遺屬津貼:2.給付標準:(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2009-02-1921:05:31補充:(二)遺屬津貼:3.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2009-02-1921:07:31補充:限於字數,請參考意見欄,尤其是最後一個,那你可以放心了吧,記得請人辦限定繼承●...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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