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姦告訴,請問這樣算「事前縱容」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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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妻)於今年五月透過電話告訴其丈夫之外遇對象,表示給予成全其丈夫與該外遇之兩人的感情,但事後於今年七月中旬又對其丈夫及外遇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今年九月刑事庭上該外遇對法官表示,妻曾在今年五月打電話給她表示成全兩人感情,法官亦詢問該妻三次,是否真有透過電話表示成全兩人感情之意?妻三次都回答「有」。表示成全當事人(妻)親口承認,庭上之一干人也聽見妻與法官的對答,若該妻要告丈夫通姦,根據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載明: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所謂「事前縱容」,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足以證明該妻無法對丈夫提出通姦告訴?請熟知這方面的法律專家幫助我解決疑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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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07-10-31
有關通姦告訴,請問這樣算「事前縱容」嗎?以下有一則相似之案例陳述http://search.lifelaw.com.tw/search003_in.asp?nid=...老爸外遇,老媽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呢?問題我家是一個代工的,所以要請人家來這裡做衣服,在某一天我家來了一位女生,也就是我老爸現在外遇的對象,現在聽說她也有了一個小孩子,老爸現在也吵著要她進來,如果老媽不答應他就要搬出去住,等到五年法律上他們就可以離婚,跟那女人結婚,而我說要打官司,我老爸說不能打了,因為這已經過了好幾年,而且大家知道,在法律上對我老媽比較不利,所以他們用拖延戰術,而我們卻不能做什麼。請問我老媽現在在法律上有哪些保障以及權力呢?解答一、有關離婚或通姦罪訴訟上有時效之問題,依民法第1053條之規定「他方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便喪失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權利」係指民事上請求離婚之權利之時效,但刑事上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間自可告訴之人﹝配偶﹞知悉通姦事實及該通姦之外遇對象時起算六個月。故由台端之描述可知已尚失法律上之權利。二、然我國主張一夫一妻制,故台端之父親須先結束與母親之婚姻關係後始能結婚,今若母親無任何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父親唯一僅能走協議離婚,此時你們能主張一些贍養費,免得人財兩失。三、若父母親之財產無約定則為聯合財產,故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參考永豐餘大老婆日前之訴訟。法律保障中心法律保障中心本律師55885服務簡碼為1101。如律師不在線上或不克接聽歡迎留言(瞭解更多詳情)。...
Faithe avatarFaithe2007-10-28
這是有爭議的,妻雖表示成全丈夫與該外遇之兩人的感情,但她並沒有說願意放棄法律追訴權呀,且追訴權時效還在六個月內,她要提出告訴,是屬合理。這跟「事前縱容」,有點認知是不一樣的。通常會「事前縱容」來作答辯,主要是追訴權時效已過,但你的案例,追訴權還沒過,所以會成立的機會還滿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