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妻)於今年五月透過電話告訴其丈夫之外遇對象,表示給予成全其丈夫與該外遇之兩人的感情,但事後於今年七月中旬又對其丈夫及外遇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今年九月刑事庭上該外遇對法官表示,妻曾在今年五月打電話給她表示成全兩人感情,法官亦詢問該妻三次,是否真有透過電話表示成全兩人感情之意?妻三次都回答「有」。表示成全當事人(妻)親口承認,庭上之一干人也聽見妻與法官的對答,若該妻要告丈夫通姦,根據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載明: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所謂「事前縱容」,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足以證明該妻無法對丈夫提出通姦告訴?請熟知這方面的法律專家幫助我解決疑問,謝謝
有關通姦告訴,請問這樣算「事前縱容」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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