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持卡消費的問題,請問我能怎麼做?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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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essa (艾默莎)》之銘言:
: 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帶著孩子離開臺灣吧
: 這樣以他的專業還可以在國外拿到更好的收入
: 至於婆婆每個月給她固定的生活費讓她去還債
: 其他的等她掛了後再拋棄繼承吧
: 有那樣的婆婆你們再繼續留下去
這是個法律小常識,
若你確定你婆婆的債務大於留下來的財產,
要辦的可不是拋棄繼承,要辦限定繼承,
在知道你婆婆過世後三個月內就要去辦了!
拋棄繼承是每一個親屬都要去辦,
限定繼承只要辦一次,免的有親戚被你婆婆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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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代表我的生活又更豐富更精彩了!
http://blog.pixnet.net/vitori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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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Lauren2008-03-15
看婚姻板長知識
Sandy avatarSandy2008-03-17
如果不確定財產和債務那個大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辦限定繼承哩
Valerie avatarValerie2008-03-21
樓上 當然可以囉 辦一下比較保險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8-03-24
不管怎麼樣都以限定繼承為準,不會吃虧。
Quanna avatarQuanna2008-03-27
民法一直要修這部分,偏偏立委被銀行等壓力壓著不敢修。
Doris avatarDoris2008-03-31
限定繼承的部分已經修正了唷,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來看看
Dora avatarDora2008-04-02
修正的幅度不大,我記得只有保障未成年孩子的部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8-04-07
現行修法只保障未成年 限定繼承需要整理財產清單之類的
Xanthe avatarXanthe2008-04-11
並經過法院程序 全面實施會造成法院負擔太大
Ula avatarUla2008-04-13
法院負擔太大不可以成為不修法的理由,其實就是利益問題
讓立委有壓力不敢修法罷了。
限定繼承本就應該是遺產處理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