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遇到大麻煩??離婚很難嗎? - 感情
By Aaliyah
at 2008-05-04T00:00
我哥結婚後,生了兩個小孩,大嫂為了自己的工作把小孩丟給我這個上大學的人,剛開始我只是想幫忙,最後我畢業後就這樣被她認為理所當然的要幫她帶孩子,就這樣畢業後的三年我都帶著小孩,還是一毛不取哦,她也對小孩都默不關心,自己賺的錢自己花,小孩的花費全有我媽孩子的奶奶支付,還欠了卡債,我媽還幫她還,現在還欠幾萬塊,也不還銀行一直被追討,下班回家只會和我哥你一句我一句的吵架,家裡在做生意也不可能幫忙,我和我爸媽卻要一邊做生意一邊帶小孩,嫁來四年多卻沒幫忙過家事,也沒在和家裡的人說話,五個月前家中發生一些爭吵,我大嫂的媽媽說要把她帶回去管教,幾天後再回來,結果她都沒回來,還來偷把小孩帶回去外婆家,我爸把給她說叫她回來,大嫂的媽媽說她還要管教女兒一陣子,就這樣一待就是五個多月,大哥覺得己經不能再和她相處下去了,想跟她談離婚的事,因為她都不想回來了就成全她好了,但是她卻一哭二鬧的說要談離婚的話她就要去死,一直不停的威脅我哥,其實她根本就不可能去死,她想要從我們家要點什麼,她的媽媽一直要她抱走一個小孩,我媽說她從沒帶過小孩也對小孩沒感情為什麼要給她,所以想以法律訴請離婚,這樣可以嗎?她沒有對小孩付起責任和義務算不算對小孩造成遺棄,離家多久才可以算??要有什麼證具和方法才可以證明她的離家行為和對小孩的不負責??還有小孩兩個都可以留在我們身邉嗎?...Showmore
只要提出證明大嫂沒住在家裡惡意離開不履行婚姻關西還有小孩過去娘家,是用強制沒經過你ㄇ同意滴在路上碰到刻意裝做不認識低有證人可以證明相信申請離婚跟小孩扶養權的勝算會比較高一點重點是在於你哥哥怎麼想...有決心要解決事情ㄇ惡意遺棄成立可以訴請離婚有證人或鄰居可證明他離家行為或幼稚園老師鄭名母親都沒來探視都可以成立遺棄當人証據越多對你ㄇ月有利加油.......Showmore
孩子和父親住是父親的好條件.最好再和她溝通.能否復合.如真無法履行同居義務再訴請離婚.可到縣市或鄉鎮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一定可以解決.最後才上法院民事庭去請求離婚!2008-06-2314:45:57補充:先把孩子要回來與父親和你住加以撫養是父親的優越條件.再要求母親回家履行同居義務.可以哥哥即父親名義發存證信函給她.或去娘家請她回家!過一段時間再不回家.就可到市公所要求調解.如調解不成.再到法院民事庭訴請離婚!...Showmore
名 稱:民法(民國97年01月09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五節離婚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1051條(刪除)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第1055-2條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以上條文.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Showmore
看了你此種的的狀況,當然是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壓,而且一步一步的來處理,是不困難的,只是會比較耗時間,不知你大嫂是何時離家的??小孩分別都幾歲了??你是否可證明小孩都是你們家在扶養的呢??小孩跟母親的相處狀況如何??你哥和大嫂之間是否有談過離婚的問題??其實方法有很多種,最主要是要看你們的要求是什麼,如你們是要針對遺棄小孩這部份的話,就要事實的舉證出來,這樣對你們來說會比較有利!!2008-05-0610:33:00補充:離婚訴訟要打很久嗎??要視你們的情況而定,如果快的話是3~6個月,慢的話時間可能會再拉長,畢竟在這中間過程,法院也是會跑一些流程,所以也是要看你們雙方的態度如何,或是你們想要快速一點的話,不妨試試先請人幫你們互相談談看,如果順利的話,說不定就可以不用跑法院訴訟了,如有不懂得可來信!!...Showmore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要件)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所謂「惡意遺棄」,此處所指的是無正當理由而不為同居且亦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只要有證據證明女方確實有故意無故離家及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可直接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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