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問題想不透請大家幫我想想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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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法條可參考嗎?1.下列人民選舉權所行使的對象中,何者不是由我國現行憲法規定,而是由法律所規定?(A)副總統(B)立法委員(C)縣市議員(D)鄉鎮市長可以解釋一下嗎?2.以下何者並非民法上的法律行為?(a)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之"同意"(B)債務之免除(C)締結買賣契約(d)出賣人對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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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 avatarUna2013-06-20
第一題:答案是(D)(A)副總統: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都有規定。憲法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B)立法委員: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都有規定。憲法第3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 西藏選出者。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C)縣市議員: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都有規定。憲法第124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D)鄉鎮市長:只有在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第二題:答案是(A)。(B)締結買賣契約:契約行為(C)債務之免除:單獨行為(D)出賣人對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契約行為(A)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之「同意」→因為子女已經「成年」,所以結婚時不需要父母「同意」。因此,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之「同意」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倫理道德上的同意。...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6-20
一、答案:(D)鄉鎮市長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第1、2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憲法 第124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地方制度法 第20條第1款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三)鄉(鎮、市)新聞行政。二、答案:(a)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之"同意"(B)締結買賣契約-契約行為(C)債務之免除-單獨行為(D)出賣人對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