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也是會被消磨殆盡的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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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
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新法修正結婚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依據民法第73條及涉外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項,原PO
的婚姻「原則上」是合法有效。

很多人誤以為在台灣沒登記就沒事了,那是錯誤的想法,一定要處理好。

不然傻傻地以為沒事,而跟別人結婚,到時候不僅後婚被判決無效,也會可能因為重婚
罪而背上前科。


這個世界實在是太黑暗了...

以前曾看過一個例子,男方在台灣已經有配偶(舊法儀式婚),卻跑去國外跟別人結婚。

結果,後婚因為重婚而無效,在國外的配偶心有不甘,回來台灣想告先生重婚罪。

然而,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最輕本刑並不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台灣刑法。

台灣判決的慰撫金普遍又很低...刑事告不成,等於是沒辦法討個公道。

說真的,看到原PO這篇文章,腦海裡就浮現出這個例子。

(PS:若是相反的情形,先在國外結婚,回來國內再跟別人結婚,就會構成重婚罪。)

建議原PO先調查老公是不是在台灣已經有老婆。

不一定要請徵信社,徵信社通常都是吸錢鬼,找個三姑六婆去鄰居那邊打聽一下,就會
有答案了。

如果能查到證據,在美國告通常是比較有利的,尤其是他在美國有財產,有需要再去請
教當地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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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戲的傻子 碎碎念的傻子

http://blog.roodo.com/m_m_mi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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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12-12
這篇原PO要看啊。
Carol avatarCarol2009-12-13
這篇專業的XDD
Agnes avatarAgnes2009-12-15
這篇要M啊超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