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也是會被消磨殆盡的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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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9-12-09T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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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
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新法修正結婚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依據民法第73條及涉外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項,原PO
的婚姻「原則上」是合法有效。

很多人誤以為在台灣沒登記就沒事了,那是錯誤的想法,一定要處理好。

不然傻傻地以為沒事,而跟別人結婚,到時候不僅後婚被判決無效,也會可能因為重婚
罪而背上前科。


這個世界實在是太黑暗了...

以前曾看過一個例子,男方在台灣已經有配偶(舊法儀式婚),卻跑去國外跟別人結婚。

結果,後婚因為重婚而無效,在國外的配偶心有不甘,回來台灣想告先生重婚罪。

然而,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最輕本刑並不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台灣刑法。

台灣判決的慰撫金普遍又很低...刑事告不成,等於是沒辦法討個公道。

說真的,看到原PO這篇文章,腦海裡就浮現出這個例子。

(PS:若是相反的情形,先在國外結婚,回來國內再跟別人結婚,就會構成重婚罪。)

建議原PO先調查老公是不是在台灣已經有老婆。

不一定要請徵信社,徵信社通常都是吸錢鬼,找個三姑六婆去鄰居那邊打聽一下,就會
有答案了。

如果能查到證據,在美國告通常是比較有利的,尤其是他在美國有財產,有需要再去請
教當地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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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戲的傻子 碎碎念的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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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

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09-12-12T12:34
這篇原PO要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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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09-12-13T14:35
這篇專業的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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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9-12-15T06:13
這篇要M啊超專業!

離婚問題之戶口名簿

Dinah avatar
By Di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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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冷,愛很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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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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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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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來打心情的,但爬了一下...好像閃光比較適合(?) 呃...其實我是結婚剛滿一週年一個月! 在一起即將滿四週年... 我跟我老公是五專同學,不過他在專二轉學了... 而這兩年裡,我跟他算是完全不熟! 說過的話可用五根手指數的出來!!! 後來,畢業幾年後,我居然在無名連連看中找到他... 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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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戶口問題: 根據民法第第1062條第1項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所以理論上報誰的戶口都可以,但目前看來應以婚姻中的夫為優先,前夫則須經過認領。 民法第1062條第2項規定,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 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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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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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絕對瞎文+十八禁文 昨天晚上跟老公一起去刷牙準備睡搞搞 突然老公伸出了他的食指 於是我便牽著他的食指一起去刷牙 而老公另一隻手拿著準備沖洗的杯子 走出了房門 突然甩開被我牽著手指頭的手 拿起房門旁的垃圾桶順便倒垃圾 我小小牢騷說這樣我就沒有手指頭可以牽了 平常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