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求助 - 婚姻
By Margaret
at 2009-12-02T11:24
at 2009-12-02T11:24
Table of Contents
1.報戶口問題:
根據民法第第1062條第1項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所以理論上報誰的戶口都可以,但目前看來應以婚姻中的夫為優先,前夫則須經過認領。
民法第1062條第2項規定,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
胎期間。
除非產生爭議,女方(或男方)可以證明是在哪個時間點受胎,這時就以證明為準。
2.不為事實之法律行為因應(不是報在生父的名下時)
若女方選擇報的戶口,非生父名下,
1)目前的丈夫:則搭配民法第1063條,婚姻中的夫可提起否認之訴。
2)前夫:首先目前應取得生父認領才可能登記在其名下,若前夫非生父,拒絕即可。
後面若發生其他法律問題再討論。
※ 引述《yawchang (日子還久的很~~)》之銘言:
: 女方一月離婚
: 三月再婚
: 十月生下一小孩
: 小孩出生離婚未滿302天
: 但再婚超過181天
: 報戶口是算誰的,怎麼報
: 還有法律上的父親是算誰
: 會有什麼糾紛嗎??
--
有陽光的地方....
就有我的祝福.......:)
--
根據民法第第1062條第1項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所以理論上報誰的戶口都可以,但目前看來應以婚姻中的夫為優先,前夫則須經過認領。
民法第1062條第2項規定,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
胎期間。
除非產生爭議,女方(或男方)可以證明是在哪個時間點受胎,這時就以證明為準。
2.不為事實之法律行為因應(不是報在生父的名下時)
若女方選擇報的戶口,非生父名下,
1)目前的丈夫:則搭配民法第1063條,婚姻中的夫可提起否認之訴。
2)前夫:首先目前應取得生父認領才可能登記在其名下,若前夫非生父,拒絕即可。
後面若發生其他法律問題再討論。
※ 引述《yawchang (日子還久的很~~)》之銘言:
: 女方一月離婚
: 三月再婚
: 十月生下一小孩
: 小孩出生離婚未滿302天
: 但再婚超過181天
: 報戶口是算誰的,怎麼報
: 還有法律上的父親是算誰
: 會有什麼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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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陽光的地方....
就有我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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