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同虛設的自刪條款 - 婚姻
By Noah
at 2018-09-25T11:46
at 2018-09-25T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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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dra80032 (頻語兒)》之銘言:
: 180天是申請系統取消刪文功能前的暫行措施,用來取代系統卡關。
: 過渡期 5/20~5/26 短短一周,就有11人因為「真的刪文」而被禁言了180天。
: 但現在系統已經卡死刪文功能了,
: 已經不會有人「真的刪文」了,當然也不適用180天罰。
: 而且我在5/20的公告同時就已經說了,禁自刪並沒有「禁編輯」
: 但那些人還是寧可用刪的比較快,所以被桶180天一點也不冤枉。
: 至於「修文者」是否也要罰180天,這是要分開討論的
: 「過渡期"刪文"者被桶180天,所以現在"修文"的人也應該要比照辦理」
: 這邏輯上是很奇怪的。
"禁自刪並沒有禁編輯" 就是爭議來源了.
若可透過編輯的方式達到自刪或接近自刪的效果時,
代表的是對於禁自刪條款的相關配套需要檢討或甚至有後門未關緊的疑慮.
現實中法律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例如勞資法規定雇主違法時需要罰款, 用以防止資方違法以保障勞方.
但罰則比雇主違法所能得的利益還低.
導致雇主寧願被罰.
又如加班有加班費, 但法律另訂加班時數可用補修替換.
有趣的是, 替換補修的時數不需要按加班的增加比例去算.
相同的地方在於, 該被重視且執行的主角, 卻有配套得以規避.
而當人們提出質疑時, 還可以說一切符合規定, 依法行事.
: 這你誤會太大了吧...
: 我確實在先前的公告有說「第一階段投票前,我覺得反方比較能說服我」
: 但後來投出來是禁止自刪,
: 我不也說「這樣的投票結果有跡可循,因為當時自刪太嚴重」嗎?
: 且當下投完我也馬上就去申請禁自刪功能了,被你說的好像我想推翻投票結果似的...
: : 然而現行版規確有此規定,版主即應依版規執行
: 我也都有依板規執行,你這句話似乎在說我都沒有照板規做。
: 覺得罰則太輕,你要討論修板規,歡迎討論。
: 說我沒有照板規做,拿證據。否則我會覺得你在暗指我瀆職。
要這樣說其實也對.
就像政府會說 要依勞資雙方協議.
或是, 我是依法行政, 也有規定加班費計算方法和資方違法罰則.
大方向也都和政見一致, 只是 "解釋的方法不同".
若覺得罰則太輕, 可以再討論.
這樣說可以將事情導向於 : 雖然有針對禁刪文做投票.
但對於禁刪文如何規定, 顯然有些人是有想法上的落差.
有些板友認為禁刪文該是被徹底執行的, (猶如加班就該拿到加班費)
但板主回應 : 我們有禁刪文的規定也有執行, 只是我們不禁編輯.
(猶如我們有勞基法, 只是還有其他配套(解套))
支持的人會支持, 反對的人會覺得受騙.
當時會通過硬性禁止自刪, 我個人是覺得意外.
但既然通過的是"硬性"禁止, 重點在於"硬性"這兩個字.
硬性是個蠻清楚且強烈的概念.
問題是, 目前的配套真的是要實踐"硬性"的理念嗎?
問題是, "若覺得罰則太輕,可以再討論" 那會有針對爭議的再次投票嗎?
: ======================================
: 1. 罰則加重:原文的50%內容被刪除,即視為「變相自刪」,禁言60天。
: 2. 豁免條款:
: a. 發文後10分鐘內修改內文,可視為誤發文章,由板主代刪,不罰。
: b. 文章發表3個月後可向申請板主代刪,不罰,但會備份在精華區隱板。
: 板主會每週統一公告由板主代刪的文章列表 (會有ID及文章標題)
: c. 我還沒想到,以下歡迎補充。
基於硬性自刪的概念, 我認為"修文"應該用"增補"的方式.
我自己PO的文有錯或是碰上牙膏文, 我也是用補充的方式做修改.
而不會透過"刪掉"部分原文改作新文的方式.
當然我也會改錯字, 或是維持文意做編排.
這不可能造成50%內容的刪除.
我不解硬性自刪的前提下,為何可容忍50%內容的刪除.
加在一起解釋等於 : 硬性限制自刪50%的內容.
: ======================================
: 我知道這樣的修改一定還是有人不滿意,
: 覺得50%太多,覺得60天太輕,覺得不需要豁免條款...blahblah
: 覺得60天太輕的,我不接受,因為申訴信是我在處理,我有權力決定決定罰則輕重。
: 如果有人願意出來幫忙處理申訴信,那你想支持永桶我也不反對。
: 至於豁免條款...通常就是等自己被桶的時候才會發現很需要,
: 商鞅變法的故事大家都讀過。
不管申訴信是不是板主處理, 實際執行都是板主權力.
板主對於申訴信要如何處理, 板友也插不了手. 這才是現實.
我了解豁免條款都是自己需要時才會發現很需要,
但我也認為在PTT環境下, 若要針對申訴信做投票,
結果很高機率也是 "自己發文或操作要小心", 後果自負.
如同禁止自刪一樣 "自己發文自己負責"
所以這可能是板主自己擔心太多.
面面俱到很難, 但按多數決的方針走沒那麼難.
板主給我的印象一直都是認真管板,想做到最好.
這不是針對板主, 而是對事.
--------------------
針對於禁止自刪, 其實我不傾向於用懲罰的方式.
解決自刪的問題需要其他的方式補助.
我認為50%太高, 這就像是說我們只硬性限制自刪50%,
鼓勵利用50%的空間.
但對於罰則看法就像前篇Festo板友所說的, 會刪(修)的還是會刪拉.
人家真的刪掉了, 罰他個60天或180天 意義不大.
且真要用腹黑一點角度, 越沒有罰則, 其實越容易出現奇文.
發文前腦動的越少, 越容易發出奇文給大家共賞.
既然目的是要達到保留文章,我也是推備份運動.
作法大概是 :
1.新增"備份" 分類.
2.修改板規一, 得有一人(第一人)利用備份分類回文, 且可做純備分的回文.
不須滿足板規一中的任一項.
3.保障備份的用戶, 推文中不可針對備份用戶做噓文,
亦不可連續噓文. 備份用戶保有檢舉的權力.
要想的配套大概是如何避免第一時間大家搶備份造成重複備份的問題.
--
: 180天是申請系統取消刪文功能前的暫行措施,用來取代系統卡關。
: 過渡期 5/20~5/26 短短一周,就有11人因為「真的刪文」而被禁言了180天。
: 但現在系統已經卡死刪文功能了,
: 已經不會有人「真的刪文」了,當然也不適用180天罰。
: 而且我在5/20的公告同時就已經說了,禁自刪並沒有「禁編輯」
: 但那些人還是寧可用刪的比較快,所以被桶180天一點也不冤枉。
: 至於「修文者」是否也要罰180天,這是要分開討論的
: 「過渡期"刪文"者被桶180天,所以現在"修文"的人也應該要比照辦理」
: 這邏輯上是很奇怪的。
"禁自刪並沒有禁編輯" 就是爭議來源了.
若可透過編輯的方式達到自刪或接近自刪的效果時,
代表的是對於禁自刪條款的相關配套需要檢討或甚至有後門未關緊的疑慮.
現實中法律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例如勞資法規定雇主違法時需要罰款, 用以防止資方違法以保障勞方.
但罰則比雇主違法所能得的利益還低.
導致雇主寧願被罰.
又如加班有加班費, 但法律另訂加班時數可用補修替換.
有趣的是, 替換補修的時數不需要按加班的增加比例去算.
相同的地方在於, 該被重視且執行的主角, 卻有配套得以規避.
而當人們提出質疑時, 還可以說一切符合規定, 依法行事.
: 這你誤會太大了吧...
: 我確實在先前的公告有說「第一階段投票前,我覺得反方比較能說服我」
: 但後來投出來是禁止自刪,
: 我不也說「這樣的投票結果有跡可循,因為當時自刪太嚴重」嗎?
: 且當下投完我也馬上就去申請禁自刪功能了,被你說的好像我想推翻投票結果似的...
: : 然而現行版規確有此規定,版主即應依版規執行
: 我也都有依板規執行,你這句話似乎在說我都沒有照板規做。
: 覺得罰則太輕,你要討論修板規,歡迎討論。
: 說我沒有照板規做,拿證據。否則我會覺得你在暗指我瀆職。
要這樣說其實也對.
就像政府會說 要依勞資雙方協議.
或是, 我是依法行政, 也有規定加班費計算方法和資方違法罰則.
大方向也都和政見一致, 只是 "解釋的方法不同".
若覺得罰則太輕, 可以再討論.
這樣說可以將事情導向於 : 雖然有針對禁刪文做投票.
但對於禁刪文如何規定, 顯然有些人是有想法上的落差.
有些板友認為禁刪文該是被徹底執行的, (猶如加班就該拿到加班費)
但板主回應 : 我們有禁刪文的規定也有執行, 只是我們不禁編輯.
(猶如我們有勞基法, 只是還有其他配套(解套))
支持的人會支持, 反對的人會覺得受騙.
當時會通過硬性禁止自刪, 我個人是覺得意外.
但既然通過的是"硬性"禁止, 重點在於"硬性"這兩個字.
硬性是個蠻清楚且強烈的概念.
問題是, 目前的配套真的是要實踐"硬性"的理念嗎?
問題是, "若覺得罰則太輕,可以再討論" 那會有針對爭議的再次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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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罰則加重:原文的50%內容被刪除,即視為「變相自刪」,禁言60天。
: 2. 豁免條款:
: a. 發文後10分鐘內修改內文,可視為誤發文章,由板主代刪,不罰。
: b. 文章發表3個月後可向申請板主代刪,不罰,但會備份在精華區隱板。
: 板主會每週統一公告由板主代刪的文章列表 (會有ID及文章標題)
: c. 我還沒想到,以下歡迎補充。
基於硬性自刪的概念, 我認為"修文"應該用"增補"的方式.
我自己PO的文有錯或是碰上牙膏文, 我也是用補充的方式做修改.
而不會透過"刪掉"部分原文改作新文的方式.
當然我也會改錯字, 或是維持文意做編排.
這不可能造成50%內容的刪除.
我不解硬性自刪的前提下,為何可容忍50%內容的刪除.
加在一起解釋等於 : 硬性限制自刪50%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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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這樣的修改一定還是有人不滿意,
: 覺得50%太多,覺得60天太輕,覺得不需要豁免條款...blahblah
: 覺得60天太輕的,我不接受,因為申訴信是我在處理,我有權力決定決定罰則輕重。
: 如果有人願意出來幫忙處理申訴信,那你想支持永桶我也不反對。
: 至於豁免條款...通常就是等自己被桶的時候才會發現很需要,
: 商鞅變法的故事大家都讀過。
不管申訴信是不是板主處理, 實際執行都是板主權力.
板主對於申訴信要如何處理, 板友也插不了手. 這才是現實.
我了解豁免條款都是自己需要時才會發現很需要,
但我也認為在PTT環境下, 若要針對申訴信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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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大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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