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台灣人,作為一個男性/丈夫/父親
有時候我真的覺得許多國人的法治觀念很糟糕
這位太太你徹底搞錯了一件事, 導致你們溝通出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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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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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子女的姓是父母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的, 所以你只要告訴你先生:
你要行使民法賦與你行使子女姓氏要父姓或母姓中, 立下約定的權力
而這個權利只有作為父母的你們二人有, 而你要立的約定是: [母姓]
他不要就是抽籤
然後告訴他你話講完了, 他們家長有意見請他們自己拿條件來談
條件好到大於民法賦與你的權利你再權衡考慮是否要放棄你的法定權利
妳 ! 才是手上有權利的人 !!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你才有可能好好的爭取到你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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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我自己讓我家二個小孩和我太太姓, 因為我爽
二個小孩現在長這麼大了, 前幾篇推文裡的什麼狗屁毛問題都沒有
我周遭從母姓的原住民朋友也從來沒有這種母姓困擾
小孩長大的關係還是在作父母的夠不夠用心的教養, 少牽託在姓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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