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板主公告,以及公告內簽名檔的質疑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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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摘自大法官釋字509號

版面是公眾的版面
每一個人都有發聲的權利
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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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 我們都太年輕 才會興致勃勃的說
『加油喔』、『要努力呦』、『我會支持你的』
或者類似什麼 『我喜歡你』、『我要永遠跟你在一起』
我們本身都承擔不起的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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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0-09-18
嘿阿嘿阿,憲法也保障立委諸公的言論自由,結果.....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9-22
只能說:「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啊!」
Ivy avatarIvy2010-09-26
要研究法律可以麻煩去法律板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9-28
這個時候可以不要誤導嗎 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這兩行字的
Doris avatarDoris2010-09-30
樓上要不要示範如何涵攝啊?
Mary avatarMary2010-10-02
譬如像原原po所引用的:"祝你得病死掉,這樣就不用去..."
可以受言論自由保障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10-05
我可以寄你站內信......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10-09
先上法院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