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重婚、通姦的罪刑 - 婚姻

By Cara
at 2012-03-27T11:55
at 2012-03-27T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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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ra (馬國王子)》之銘言:
: : → isaacc:我又不是學法律的,只是覺得很奇怪啊 03/26 23:39
: : → isaacc:我記得大陸是法令嚴格但是根本有性產業鏈的詭異國家 03/26 23:39
: : → isaacc:如果說只有違反道德,那天上人間又怎麼會被抄掉?呵呵 03/26 23:40
: : → drama:喔,通姦和性交易是兩種不同的法,我想問題可能是這個吧XD 03/26 23:41
: : → fairycakes:只有跟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才有罪...XD 危害國防安全嗎 03/26 23:41
: : → drama:台灣也一樣喔,如果每次與情婦性交後給錢,算性交易不算通姦 03/26 23:41
基本上依照臺灣刑法,每次與情婦性交後給錢能不能成立性交易要看該財物是否
係情婦提供性交易之對價,但既然都是情婦了,該贈與究係出於情感或係純粹出於
提供性交易之勞務報酬,難以嚴格區分,故通常只要情婦提出非性交易而係彼此愛
深情篤所甘負擔的生活雜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有性交易之事實,基於罪移惟輕原
則,法院不會認為成立性交易。
情婦與他人丈夫性交,即構成刑法第239條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或相姦)行為,
自然成立通姦罪,不是有給錢就不成立通姦罪。
: : 推 hira:通姦跟賣淫、嫖娼是不一樣的行為啦 03/27 08:10
: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性交易,
: 動用金錢或是權力是賣淫、嫖娼;什麼都沒給的是通姦。
這邊也是太過於簡略的分類,此處討論刑法需要有區分實益,
所以違法行為應與違法行為比較,而不是跟本不成立犯罪之行為相較
這是在法學方法上出現了邏輯的謬誤。事實上以大陸刑法而言,通姦行為跟賣淫嫖娼
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無罪,後者有罪,怎麼會討論到有無實現以金錢作性交易
舉例來說,討論臺灣竊盜罪與強盜罪的區別,關鍵在是否致使他人不能抗拒
但比較的基準,均係已構成犯罪的兩罪,就算討論大陸的刑法,
拿一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與犯罪行為討論兩者最大區別為有無實現以金錢為對價的性交易
行為,立論上即有欠嚴謹。況且就算你比較的是不成立犯罪的通姦與成立犯罪的賣淫、
嫖娼行為,區分的關鍵絕對不只一個,第一點是對方是否為有配偶之人,第二點
則為否以金錢作為合意性交對價。基本上,嫖客如果為無配偶之人,則根本排除
通姦的討論,只寫最大的區別為有無金錢交易,思考有欠周延。
文末補充一個概念,依臺灣刑法,賣淫者與有配偶之人為法定婚姻關係外之姦淫行為
(限男女間以性器接合之行為),可以同時成立通姦罪與性交易相關刑法
但通姦(或相姦)者,如非以金錢為對價而為姦淫行為,則不另成立性交易
,概念上要嚴予區分
: 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
: 是黨員及幹部的可以給予處分。
: : 推 isaacc:不過我聽說公務員嫖妓被抓還要單位去領,很多就判決離婚了 03/27 08:56
: : → isaacc:這樣也能說只有道德問題嗎?還是說法條本身沒有處罰? 03/27 08:57
: : → isaacc:法律實在是太複雜了,呵呵 03/27 08:57
: 在大陸,嫖娼判決離婚是因為婚姻法的司法解釋(1989年)有一條
: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所以配偶可以用此解釋來要求離婚
: 就跟我前面一篇被drama轉來文章裡面說的
: 通姦罪在大陸是除罪化,本身沒有任何罪刑處罰問題,
: 在1989年司法解釋裡面有通姦及非法同居的離婚條件,但是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
: 通姦及非法同居此段已經被拿掉了。
: 只有配偶與人同居(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另一方配偶可以申請准予離婚
: 而通姦部分在婚姻法沒有任何影響,甚至不能拿來當作是申請准予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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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saacc:我又不是學法律的,只是覺得很奇怪啊 03/26 23:39
: : → isaacc:我記得大陸是法令嚴格但是根本有性產業鏈的詭異國家 03/26 23:39
: : → isaacc:如果說只有違反道德,那天上人間又怎麼會被抄掉?呵呵 03/26 23:40
: : → drama:喔,通姦和性交易是兩種不同的法,我想問題可能是這個吧XD 03/26 23:41
: : → fairycakes:只有跟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才有罪...XD 危害國防安全嗎 03/26 23:41
: : → drama:台灣也一樣喔,如果每次與情婦性交後給錢,算性交易不算通姦 03/26 23:41
基本上依照臺灣刑法,每次與情婦性交後給錢能不能成立性交易要看該財物是否
係情婦提供性交易之對價,但既然都是情婦了,該贈與究係出於情感或係純粹出於
提供性交易之勞務報酬,難以嚴格區分,故通常只要情婦提出非性交易而係彼此愛
深情篤所甘負擔的生活雜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有性交易之事實,基於罪移惟輕原
則,法院不會認為成立性交易。
情婦與他人丈夫性交,即構成刑法第239條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或相姦)行為,
自然成立通姦罪,不是有給錢就不成立通姦罪。
: : 推 hira:通姦跟賣淫、嫖娼是不一樣的行為啦 03/27 08:10
: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性交易,
: 動用金錢或是權力是賣淫、嫖娼;什麼都沒給的是通姦。
這邊也是太過於簡略的分類,此處討論刑法需要有區分實益,
所以違法行為應與違法行為比較,而不是跟本不成立犯罪之行為相較
這是在法學方法上出現了邏輯的謬誤。事實上以大陸刑法而言,通姦行為跟賣淫嫖娼
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無罪,後者有罪,怎麼會討論到有無實現以金錢作性交易
舉例來說,討論臺灣竊盜罪與強盜罪的區別,關鍵在是否致使他人不能抗拒
但比較的基準,均係已構成犯罪的兩罪,就算討論大陸的刑法,
拿一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與犯罪行為討論兩者最大區別為有無實現以金錢為對價的性交易
行為,立論上即有欠嚴謹。況且就算你比較的是不成立犯罪的通姦與成立犯罪的賣淫、
嫖娼行為,區分的關鍵絕對不只一個,第一點是對方是否為有配偶之人,第二點
則為否以金錢作為合意性交對價。基本上,嫖客如果為無配偶之人,則根本排除
通姦的討論,只寫最大的區別為有無金錢交易,思考有欠周延。
文末補充一個概念,依臺灣刑法,賣淫者與有配偶之人為法定婚姻關係外之姦淫行為
(限男女間以性器接合之行為),可以同時成立通姦罪與性交易相關刑法
但通姦(或相姦)者,如非以金錢為對價而為姦淫行為,則不另成立性交易
,概念上要嚴予區分
: 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
: 是黨員及幹部的可以給予處分。
: : 推 isaacc:不過我聽說公務員嫖妓被抓還要單位去領,很多就判決離婚了 03/27 08:56
: : → isaacc:這樣也能說只有道德問題嗎?還是說法條本身沒有處罰? 03/27 08:57
: : → isaacc:法律實在是太複雜了,呵呵 03/27 08:57
: 在大陸,嫖娼判決離婚是因為婚姻法的司法解釋(1989年)有一條
: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所以配偶可以用此解釋來要求離婚
: 就跟我前面一篇被drama轉來文章裡面說的
: 通姦罪在大陸是除罪化,本身沒有任何罪刑處罰問題,
: 在1989年司法解釋裡面有通姦及非法同居的離婚條件,但是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
: 通姦及非法同居此段已經被拿掉了。
: 只有配偶與人同居(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另一方配偶可以申請准予離婚
: 而通姦部分在婚姻法沒有任何影響,甚至不能拿來當作是申請准予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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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2-03-30T13:07
at 2012-03-30T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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