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無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所有,夫妻不必擔負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國民年金法第15條卻規定,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和利息,配偶負連帶繳款之義務,若不繳的話,還要依第50條的罰責,罰配偶三千到一萬五千元。這是為什麼呢?如果是幫未成年的小孩付保費(如:健保)還說的過去,配偶不繳的話,另一方要負責,這不是跟之前法律所定的夫妻不必擔負為他方清償債務互相矛盾嗎?難道沒人發現國民年金法這個規定不合理嗎?如何能讓立委可以儘量修法,趕快把這種違反個人財產權的法律修改呢?...Showmore
國民年金法罰責的矛盾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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