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合法愛情(定義是)?性行為的法律容許範圍? - 愛情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09-22T00:00
1.雙方都成年,女方提共性交易,男方付款,降兩人誰違法?什麼理由?2.雙方都成年,女方提共性交易,男方拒絕付款,降兩人誰違法?什麼理由?3.雙方都成年,男女方是男女朋友,並從事單純性行為(無金錢交易),降兩人誰違法?什麼理由?4.雙方都成年,男女方不是男女朋友,並從事單純性行為(無金錢交易),降兩人誰違法?什麼理由?5.離婚前有女友但未從事性行為,離婚後與女友結婚,整個過程合法嗎?6.(重點題)沒女友、沒妻子,是否有從事合法性行為的管道?7.身分先表明是人妻的朋友,私下勾引人妻(未從事性行為),誘導導致對方離婚,在彼此公開結婚,降過程合法嗎?8.搶人家女友違法嗎?9.已訂婚者,與其他朋友從事性行為,違法嗎?
就第一題、第二題而言,如不討論以提供性交易為職業(賣春、援交等等)者,就一般人就性提供交易者,是為訂立性為交易標的之契約(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才叫契約)民法方面:1.此雙方以"性"為標的所訂之契約,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是無效的,付不付款不是重點。故男女雙方都沒有依所定契約去履行之義務,即本契約自始無效,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但,如真的付款,錢也是不能因為契約無效而向對方要回的。刑法方面訂定性契約,刑法是沒有處罰的,除非有強暴或脅迫之事由,那又另當別論。社會秩序維護法方面社會秩序維法,我記得主管機關應是行政院,執行機關是警察或其他類似單位,除非有規定刑責外,原則上屬行政罰,如沒戴安全帽罰五百元之罰鍰,也是行政罰之一種。而其中第八十條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亦為行政罰。雖然上述性契約看似有包含其中,但實務上並沒有如此使用,主要是警察去取締賣春之行為,可開的罰單或帶回警局拘留,且處罰的對象為賣春之人,不處罰買春的人。且如有爭議,亦屬行政法院所管轄。以上答覆,前提是男女皆為成年人。如為未成年人,則可能有不同結果。第3、4、5、7、8、9點,皆未違法。原因:法律沒規定要處罰這樣的行為。第5點如果改為有發生性行為,則有通姦罪之處罰(刑239條)第9點因為訂婚是結婚的預約,因結婚須由當事人自由意思決定,法律不得強迫履行,訂婚時,雙方尚未成立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不會成立通姦罪,但對方可據此向通姦之一方提出解除婚姻,並提出民事之損害賠償。第6點。。。。。。。。。台灣的法律。。。。。沒有懲罰買春的人。。。。。。2008-09-2209:21:29補充:第7點也是,如改為有發生性行為,則亦有通姦罪之處罰。2008-09-2209:23:38補充:總而言之。。。。。。。。就你所問的前提下,皆沒有觸犯刑法。有的只是民事賠償責任,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2008-09-2309:53:31補充:依你所設的前提,都是成人的話,現階段是沒有處罰買春客,賣春的處罰也只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締、三日以下拘留、三萬元以下的開罰等等,並不是依刑法處罰(但如與未滿十八之人進行性交易,或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則有兒少法和刑法之處罰)警察會不會通知家人。。。那看情況和警察大人心情囉。這我不知++。。2008-09-2901:35:52補充:我想幽靈只是要提醒,依240條:不管有沒有發生性行為,只要對方未滿二十歲,行為人把對方帶離她的家庭,讓他老公找不到人,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的,都會成立這條誘拐罪.如有發生性行為更慘,和誘罪和通姦罪都成立.可以的話,只是想建議想介入人家家庭的人,如果是真心的愛對方,不會在乎是否發生性關係,也不會在乎要等對方多久,也請多考慮一下對方是已婚的身份和心情,如果根本做不到,那也只是個廉價的愛而已.另你問買春有沒有影響,基本上,應徵應該還好,但工作後,如有買春的習慣,一旦被知道,我想會同事間和老闆看待的眼光會嚴重的受影響2008-09-2912:26:46補充:忘了你的前提是成年人...如皆為成年人,則適用240條第二項,就算沒發生性行為,只要對方結婚了,只要行為人誘使她脫離家庭,讓她老公找不到,一樣會構成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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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略誘罪: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當手段拐誘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即成立略誘罪。保護對象也是包括未成年男女在內。第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為非告訴乃論(公訴)女方母親可以加告刑法第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歲)...
沒錯是違法的...因為只要立約或合約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氣.這份合約是沒有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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