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在美國通姦在法律上並不被重視 - 離婚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20-07-13T15:11
at 2020-07-13T15:11
Table of Contents
剛好有機會看到這篇舊文,因為台美離婚文化的不同也是在下論文的課題之一,
提出一些補充和見解 , agill 大的文章是很準確的,我只是補一些他剛好沒提到的差別
(1) 美國離婚率,一般的印象是 很高,至少比台灣高。不過離婚率的計算
因為時間的因素,其實正確的計算有點困難,在美國比較普遍的說法是
離婚率約百分之五十,再婚的離婚率更高,據從事婚姻諮詢的朋友說
有百分之七十。
(2) 美國比較沒有勸和不勸離的文化,是比較台灣而言,但是並不是完全沒有
尤其夫妻雙方有小孩,知名的電台節目主持人 Dr. Laura Schlessinger
本身是婚姻諮商心理師出身。
以勸和出名,但她多年來常被女性主義者罵到臭頭,
立場也有改變。值得一提的是她並不是宗教原因 (基督徒) 而勸和,
美國的教會也是一堆人離婚,上教會與不上教會根本沒差別。
基本上 Dr. Laura 的論點是如果結婚前已經知道伴侶的缺點
(不重衛生,脾氣不好,亂花錢,喜歡把妹 etc)
那結婚後有小孩後,有小孩後,有小孩後 (很重要的因素,沒有小孩的話她完全不勸和)
就不要以這些理由來離婚。但是家暴例外。
想要離婚的話,至少等到小孩成年,在小孩還未成年的階段,不管如何
都要想辦法為孩子營造快樂家庭的 "假象"? 當然這些話很少美國人能聽得進去
不過她的節目也作了三十年之久
(3) 美國人比台灣人 多簽婚前協議,不過也不是每一個美國人都會簽
或要求對方一定要簽。很多人覺得自己沒什麼資產,所以婚前根本沒想到這個議題。
婚前協議也很多規定,必須遵受 (判例曾表示 簽的時間 不能離 婚禮的時間 過近)
(4) 美國人雖是無過失離婚制,但都要上法院,不能兩人簽字去戶政事務所就解決
從這兩個一易一難的不同規定下,很難說美國比台灣離婚還容易
應該說是一方想離婚基本上都沒問題,不需要什麼特別的原因 (原則上,也看州法)
但是法院絕對會介入,尤其是有小孩,更是由法院來決定監視權撫養費等問題,
幾乎不太可能有所謂的淨身出戶的情形,也因為有法院的介入,其實對孩子的影響
幾乎無法避免,也就是孩子會知道父母是爭吵狀態下分開,也因為這個原因,
有些州 (像加州) 在有孩子的離婚案件,必須強制先行調解。也是因為法院的介入,
離婚時,雇用律師幾乎無法避免。
(5) agill 大對於美國人對於通姦的看法,說得完全沒錯。美國法律上幾乎沒有所謂
保障通姦受害人的觀念,所以也沒有像台灣有 抓姦 這樣的行為,
因為抓到也完全沒有說對將來的離婚訴訟任何幫助或是影響。
也幾乎沒有案例是告第三者 妨害家庭的,我問過美國的離婚律師,
她們的意見是,當然第三者道德上是有瑕疵的,但是法律上 privity 的約束雙方
是夫妻,不涉及第三者。不是不能告,而是這不是離婚的重點。
※ 引述《agill (Deportivo)》之銘言:
: 我自己在美國經歷整個離婚的過程,發現有很多跟台灣觀念上是有差異的
: 台灣有所謂妨礙家庭或是通姦罪
: 在美國是沒有的,法官非常少會拿來參考
: 頂多是你舉證對方有通姦,就可以作為提出離婚的依據
: 但是要在獲得賠償或是拿到多一點財產是完全無關的
: 財產的分配完全是依據公平的方式去分配的,並不會說通姦的一方就應該分得比較少
: 受害的一方就分的比較多
: 還有美國採取no fault離婚原則
: 就是離婚並不是因為某一方過錯了所以叛離
: 反而是有一方提出要離婚,法官通常會准
: 但是當然法官的態度還是會盡量要求是以協議離婚收場
: 但是一方想要拖不協議,那是沒用的,托的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會不利
: 某種程度上美國認為假如婚姻感情已經生變,算是鼓勵離婚
: 我沒有在台灣經歷過離婚,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觀念有錯誤
: 但每個律師都不願意要幫我因為有對方通姦證據而提告
: 因為這是沒用的
: 只能說美國不鼓勵有些人因為好像有法律保障婚姻了,因為對方會怕
: 所以就不積極去維繫婚姻,這時候美國法律並不保護通姦的受害者
: 贍養費的認定的確是保護收入弱勢的一方
: 但很多時候在美國老婆賺的錢也不少
: 反而收入少的老公通姦了,老婆離婚還怕老公跟他討贍養費的怪現象
--
提出一些補充和見解 , agill 大的文章是很準確的,我只是補一些他剛好沒提到的差別
(1) 美國離婚率,一般的印象是 很高,至少比台灣高。不過離婚率的計算
因為時間的因素,其實正確的計算有點困難,在美國比較普遍的說法是
離婚率約百分之五十,再婚的離婚率更高,據從事婚姻諮詢的朋友說
有百分之七十。
(2) 美國比較沒有勸和不勸離的文化,是比較台灣而言,但是並不是完全沒有
尤其夫妻雙方有小孩,知名的電台節目主持人 Dr. Laura Schlessinger
本身是婚姻諮商心理師出身。
以勸和出名,但她多年來常被女性主義者罵到臭頭,
立場也有改變。值得一提的是她並不是宗教原因 (基督徒) 而勸和,
美國的教會也是一堆人離婚,上教會與不上教會根本沒差別。
基本上 Dr. Laura 的論點是如果結婚前已經知道伴侶的缺點
(不重衛生,脾氣不好,亂花錢,喜歡把妹 etc)
那結婚後有小孩後,有小孩後,有小孩後 (很重要的因素,沒有小孩的話她完全不勸和)
就不要以這些理由來離婚。但是家暴例外。
想要離婚的話,至少等到小孩成年,在小孩還未成年的階段,不管如何
都要想辦法為孩子營造快樂家庭的 "假象"? 當然這些話很少美國人能聽得進去
不過她的節目也作了三十年之久
(3) 美國人比台灣人 多簽婚前協議,不過也不是每一個美國人都會簽
或要求對方一定要簽。很多人覺得自己沒什麼資產,所以婚前根本沒想到這個議題。
婚前協議也很多規定,必須遵受 (判例曾表示 簽的時間 不能離 婚禮的時間 過近)
(4) 美國人雖是無過失離婚制,但都要上法院,不能兩人簽字去戶政事務所就解決
從這兩個一易一難的不同規定下,很難說美國比台灣離婚還容易
應該說是一方想離婚基本上都沒問題,不需要什麼特別的原因 (原則上,也看州法)
但是法院絕對會介入,尤其是有小孩,更是由法院來決定監視權撫養費等問題,
幾乎不太可能有所謂的淨身出戶的情形,也因為有法院的介入,其實對孩子的影響
幾乎無法避免,也就是孩子會知道父母是爭吵狀態下分開,也因為這個原因,
有些州 (像加州) 在有孩子的離婚案件,必須強制先行調解。也是因為法院的介入,
離婚時,雇用律師幾乎無法避免。
(5) agill 大對於美國人對於通姦的看法,說得完全沒錯。美國法律上幾乎沒有所謂
保障通姦受害人的觀念,所以也沒有像台灣有 抓姦 這樣的行為,
因為抓到也完全沒有說對將來的離婚訴訟任何幫助或是影響。
也幾乎沒有案例是告第三者 妨害家庭的,我問過美國的離婚律師,
她們的意見是,當然第三者道德上是有瑕疵的,但是法律上 privity 的約束雙方
是夫妻,不涉及第三者。不是不能告,而是這不是離婚的重點。
※ 引述《agill (Deportivo)》之銘言:
: 我自己在美國經歷整個離婚的過程,發現有很多跟台灣觀念上是有差異的
: 台灣有所謂妨礙家庭或是通姦罪
: 在美國是沒有的,法官非常少會拿來參考
: 頂多是你舉證對方有通姦,就可以作為提出離婚的依據
: 但是要在獲得賠償或是拿到多一點財產是完全無關的
: 財產的分配完全是依據公平的方式去分配的,並不會說通姦的一方就應該分得比較少
: 受害的一方就分的比較多
: 還有美國採取no fault離婚原則
: 就是離婚並不是因為某一方過錯了所以叛離
: 反而是有一方提出要離婚,法官通常會准
: 但是當然法官的態度還是會盡量要求是以協議離婚收場
: 但是一方想要拖不協議,那是沒用的,托的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會不利
: 某種程度上美國認為假如婚姻感情已經生變,算是鼓勵離婚
: 我沒有在台灣經歷過離婚,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觀念有錯誤
: 但每個律師都不願意要幫我因為有對方通姦證據而提告
: 因為這是沒用的
: 只能說美國不鼓勵有些人因為好像有法律保障婚姻了,因為對方會怕
: 所以就不積極去維繫婚姻,這時候美國法律並不保護通姦的受害者
: 贍養費的認定的確是保護收入弱勢的一方
: 但很多時候在美國老婆賺的錢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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