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贈點+急]滿18但是未滿20所簽的本票及其他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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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08-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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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他父親生前跟老婆離婚的十幾年,而且欠了一些錢,然後就受不了自殺掛了,現在住在"他父親生前認識的女朋友的家,家人有父親的女朋友以及女朋友的父母"(那個女朋友的父母先稱爺爺奶奶吧)現在因為吵架,我的朋友要搬出去,結果那個奶奶拿出了一張紙,列出了很多項目,加加減減共十幾萬,並且要我那朋友簽本票證明"我的那個朋友有要給(或是欠?)這比十幾萬的錢。但是我朋友再他父親掛了的時候,因為不想背債務而辦了"限定繼承",而且他在很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也就是說他現在住的那個家(就是他父親生前認識的女朋友的家),一點任何的血緣關係都沒有。所以,監護權一開始在父親手上,父親掛了,依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在離婚的母親那裡,但是母親早已經不知去向。(本票部分有喪葬費,我朋友說他覺得只有父親的喪葬費是應該給的..)我想問說1.現在我的朋友要是真的簽了本票,真的有用?2.他真的有義務簽嘛?另外我有查到就是本票的效力有三年,那是不是21歲成年了就一定要還?(想到還會補充)...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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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8-10-09T23:11
一、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二、您朋友未成年且未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要他簽本票,他可以說:依法我的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即生母允許,找她出來經她允許我才有能簽。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我可拒簽。如在不得已情況下簽了,要注意發票日期(通常直式本票在左方,橫式本票在下方,皆靠近簽名蓋章的地方),要填寫實際簽發的日期,千萬不可以寫成年後的日期。如發票日是未成年時,因票據行為係單獨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票據行為無效,除非對方能舉證業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三、如果是18歲簽了本票,發票日寫的是未成年時的日期,到期了是21歲,除非對方能證明簽本票時業經他的母親即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同樣是無效。對方若追討,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就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若聲請支付命令或或起訴給付票款,就要提出無效抗辯。四、切記,簽本票時發票日一定不可以空白或是寫成年後的日期。父親喪葬費在合理範圍下,他成年了有經濟能力了,包含人家代扶養的生活費用,有志氣是該還人家的。我打字很慢用了很多時間回答,快結束時又跳掉重新打字,只希望他簽本票時要謹慎及對他的祝福。...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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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08-10-08T13:59
額外我補充一下2008-10-0823:07:37補充:目前簽發票據的行為性質通說被認為是法律上的單獨行為您朋友未滿20為法律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能力行為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故該張本票並無效力可言...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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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8-10-08T13:19
本票需要註明日期,發票人,收票人,金額(效期一年)能不簽就不簽,比支票效力大所謂本票,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三)。本票係由自己為付款人而支付之證券,因本票之執票人於本票未到期券,亦因為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本票,故本票亦為信用證券之一,因此本票亦有如前述匯票關於信用利用與節省通貨之功能。此外,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票發票人不付款時,本票執票人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對債權人而言,收受本票較收受支票更有保障。所謂「商業本票」(即企業自製或至文具店所購買之本票,或稱為「玩具本票」),如果符合本票之要件,仍有本票之效力。而通稱之「銀行本票」,有時指受款人為銀行之本票(常見於向銀行貸款時,銀行會要求貸款人開立本票作為貸款的擔保),有時則指銀行為發票人或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案例: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總有一天等到你設小吳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乙紙,並於該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作為向阿風購買貨物之買賣價金,嗣後阿風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東東,因東東出國唸書,七年始回國。小吳 → 阿風 → 東東    開本票背書試問:東東得否向小吳及阿風請求清償票款?解析:所謂「利益償還請求權」,又稱為「受益償還請求權」或「利得償還請求權」,係指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致歸於消滅,而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仍得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其利益之權利。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到期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本案例執票人東東對本票發票人小吳之付款請求權,已因經過三年時效期間而消滅,東東已不得對小吳或阿風請求票據上之權利。東東既已不得對小吳或阿風請求票據上之權利,則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之規定,東東僅得對發票人小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阿風行使,且其範圍亦以發票人所受利益為限。小吳於東東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時,即應負遲延責任,故東東得自請求之日起,併同請求小吳償還依法定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律師的話: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效,依最高法院判例及通說見解,認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另外,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之起算,票據法雖未規定,通說認為應自票據權利罹於時效或權利保全手續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另外,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之權利,通說認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並無須提示該票據,不過為迅速且有效證明權利之存在,仍以提示票據為宜,故票據權利縱以因時效而消滅,仍應妥為保存票據作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證據。參考依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Showmore

工作家庭所得補助方案快被盜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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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8-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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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男朋友或男性朋友是做吃的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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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08-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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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8-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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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8-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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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8-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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