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理由及子女監護權及財產的問題 - 感情
By Steve
at 2008-04-20T00:00
我與先生結婚已將近15年,他是獨子,我跟婆婆的相處沒有互動,都沒有在說話(我沒有公公;與婆婆住在一起),因為我先生孤兒寡母的關係,先生已經40多歲了,還是沒有主見,什麼事情都要我或婆婆處理;婆婆因為作生意,先生從小在家裡幫忙,沒有出過社會,所有生活開銷均仰賴婆婆;所以婆婆掌權也掌錢;因為我在100大企業工作已近10年,小有積蓄,前一陣子貸款買了一間房子(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先生.婆婆完全沒有出到錢),先生沒有什麼不良嗜好;也沒有外遇;現在也因為家中生意不好而外出工作,但是他常會說謊,常會因為遇到問題無法處理,而當縮頭烏龜,或者是心情不好的時候,莫名其妙的對我發脾氣,讓我越來越反感;我們曾經因為吵架而他動手打我,但那時候不懂得要去驗傷;因為婆婆的好面子,所以我們在鄰居面前,是一對婚姻沒有問題的夫妻;我想離婚,但是我先生不肯;之前曾經有一次我先生"捲款落跑"的事件發生,是我幫他處理好之後才沒事,但是也沒有留下證明是我出的錢來處理的;也因為那次事件,我將我的戶籍遷出來到我自己買的房子裡(但是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沒有搬過去);我想請問:1..我沒辦法讓他"兩願離婚",我們也沒有構成"裁判離婚"的條件,我該怎麼跟他離婚?如果我搬回我買的房子一段時間,是否可以構成"分居"狀態訴請離婚?又:我是否因為這樣"不履行同居義務",爭取獨生女的監護權利就會較弱?2..我想爭取女兒的監護權,我有正當工作,有房子(有貸款,所以"資產"是負債的狀態),父母親也都還可以幫忙照顧孩子(女兒已念國中),我的勝算是否較大?3..如果真的離成了,我的房子.車子,他是否都可以要求"共享"?我只想帶著孩子離開他;我們之間沒有第3者;我也不要求膳養費,只要他不要跟我要錢就好了;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在每個月繳完房貸之後,我所剩下的錢,勉強夠我養活我和孩子,我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支付其他的開銷!
1..我沒辦法讓他"兩願離婚",我們也沒有構成"裁判離婚"的條件,我該怎麼跟他離婚? 我實話實說,依您的陳述狀況,除非您們協議兩願離婚或他對您發生家暴行為,否則您們實在沒有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如果我搬回我買的房子一段時間,是否可以構成"分居"狀態訴請離婚?又:我是否因為這樣"不履行同居義務",爭取獨生女的監護權利就會較弱? 很抱歉,如此做也是無法達成您的期望的。莫說我國的司法制度分居制尚未立法通過,即使您以遷址欲以分居成就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情事,以您仍與家人同住僅遷址之事實,即無訴請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的理由,亦很難說服法官認同您有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只要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就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取的問題,您想太多了。2..我想爭取女兒的監護權,我有正當工作,有房子(有貸款,所以"資產"是負債的狀態),父母親也都還可以幫忙照顧孩子(女兒已念國中),我的勝算是否較大? 以您的狀況,只能在您先生也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達成協議離婚,若是如此,則監護權可以你情我願的協議方式達成協議。此外,因您女兒已上國中,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他均已有足夠能力足以表達他願跟誰同住之意願了,無論是社工員或法官也多會以其意願為主要考量因素。3..如果真的離成了,我的房子.車子,他是否都可以要求"共享"? 如若您們是協議離婚,當然夫妻財產您們可以協議如何分配,只要能達成協議即可。我在此以夫妻法定財產制中民法第一0三0之一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解釋,因為您購置房屋時已婚且房地登記在您名下,該房地屬於您的婚後財產,但是因為您為購置該房地辦有貨款屬於您婚後的負債,所以就該地而言,房地公告現值扣除負債,若無所餘則無平均分配之餘地。以此為例您可以參酌該民法法條,自行估算。我只想帶著孩子離開他;我們之間沒有第3者;我也不要求膳養費,只要他不要跟我要錢就好了; 已如前述,依您提問所陳述之狀況,您們若不經由兩願離婚,只有若發生家暴事件時訴請離婚。至於他跟您要錢的問題,若是他的債務問題,以目前夫妻法定財產制來說,您並沒有提供他金錢之義務,但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現實問題則不在此討論。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在每個月繳完房貸之後,我所剩下的錢,勉強夠我養活我和孩子,我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支付其他的開銷! 在您名下的財產,如您的薪資,您名下的車子、房地產,您均有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民法一0一八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的責任,即使您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的債務時,雖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您仍有權請求他償還(民法第一0二三條)。所以您若無力或不想支付他的花費,是可以不必支付的。以上說明請參酌^^...
1.我國民法中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造成判決離婚的要件,就算有,也是要你先生提起訴訟,因為這是你主動分居的.而如果判決離婚成立,法院會依下列狀況來判決監護人的歸屬:第一千零五十五之一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而你所發問的第二題,也是由法官依社輔人員的調查來做基準.3.至於離婚後的財產問題規定如下: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所以綜觀上述條文,你們夫妻所有之特有財產是不因離婚而有所影響的,而至於婚後所產生的共有財產,因為一般夫妻都未辦理夫妻財產制,所以都以法定財產論之,故婚後的共同財產於婚姻結束時就必須共同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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