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想要離婚了(前情可看之前的文章14705)
但是跟她先生,關於贍養費怎麼樣都無法協調
她們夫妻分居已經四年(先生是因為外遇搬出)
兩個小孩一直都跟朋友生活
先生的收入是七萬左右
太太的收入不固定,有時一萬起跳、最多可能有四五萬
之前分居期間,先生負責支付房貸、相關險稅二萬多(房子是朋友的)
與小孩勞健保、再加上教育費一萬五
其他生活開銷都是朋友支付的,朋友常常抱怨負擔很重
所幸當時她先生離開時
她有將先生所有財產移轉至自己名下(房子、現金約一百多萬、股票約三十萬已賣出)
這幾年生活並沒有太大困難,只是現金部分因為自己開店而耗盡了
因為朋友認識了新對象,決定離婚
但朋友離婚的條件是
如果小孩跟她,小孩扶養費各兩萬+房貸二萬,共六萬
而男方只願意給小孩的扶養費各二萬,共四萬(意指房貸要朋友自己背)
但朋友認為自己並不固定的收入,如果再付房貸
會負擔不起小孩將來的開銷
只是男方也堅持自己的收入負擔四萬已經很辛苦,不可能付到六萬
(男方有一萬的孝親費+自己租屋一萬多的固定支出)
協談的過程中僵持不下
最後朋友說,如果男方不肯給六萬
那小孩跟男方,男方只要付房貸
男方認為既然小孩跟他,他負擔小孩生活即可,不願再付房貸
(還說他都沒有跟朋友拿小孩的扶養費已經很好了,還付房貸?!)
總之無法達成共識
想請問大家,究竟如何分配會比較合理呢?
(兩人居住地區都是在台北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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