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會歸我嗎?? - 感情
By Noah
at 2008-11-01T00:00
我跟老公因為個性不合三不五時都一直在爭吵我不想再過那種吵架的日子所以想要跟我老公離婚我的小孩才3個多月而已可是我老公不願把小孩讓給我我有固定的工作平常下班小孩都是我在顧的我老公有工作可是他是開拖車的工作都不固定領的薪水他自己都不夠用了也沒給我家用都是我自己在支出而且他信月破產欠了200多萬請問這樣小孩子的監護權會判給我嗎??...Showmore
你好很高興能為你解答:基本上由你的自述來看小孩再你那的機會是九成你只要老實跟法官說明原因那監護權就會在你這不過你將會過著單親沒人照顧的日子往後要獨立扶養小朋友你可一定要想清楚再決定喔......以上的回答希望你能滿意祝福你心想事成事事順心...Showmore
雖然判給您的機會很大,但是法律在乎證據,所以問題在如何提出證據.除此之外,您的健康狀況生活情況當您沒空照顧寶寶時,何人能代替您照顧?也很重要.法院所做的裁定,是以孩子為考量重心,監護權給誰比較好?就判給誰的.(那是一個綜合考量)另外,法官還會通知社工師到您家中來實際看看!所以時間稍要久一些,安心等待吧!
夫妻離婚後,子女之監護權該歸誰?答:在舊法中,原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兩願離婚後子女之監護權一律由夫得之【舊第1051條】。判決離婚亦適用此條文,只是法院有權為子女之利益著想酌定監護人【舊第1055條】。但立法院已在1996年9月6日將第1051條條文刪除,並修正第1055條如下:*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除此之外又增定第1055-1條和第1055-2條,條文內容如下:【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第1055-2條】: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合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照法律其監護人之順位為何?答: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第1094條﹞。...Showmore
只要您提出證明他破產2百多萬小孩一定歸您.然後您在跟法官說他.小孩生下來都沒有拿家用給您.她的工作又不穩定~這一定會判給您的祝您跟您的小孩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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