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再提出財產重新分配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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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999年與前妻吵架分居,直到2005年才協議離婚。這婚姻存續期間有購置房屋一間,並育有一子。在分居期間前妻主張房屋是她名下的資產,所以用此做為離婚的條件。我為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沒有爭執這房屋的權利。也同意不可以用任何理由向她要小孩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的問題是因為最近生活出現經濟的困窘,我可以提出:一、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共有,那間房屋我有一半的權益嗎?應該如何爭取?二、小孩的相關費用,她是否可以因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而不用負擔費用?我可以追討這些生活教育費用嗎?如何進行?可以追溯到分居六年的費用嗎?感謝所有大德鼎力相助...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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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avatarOphelia2008-05-05
1.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固然可以提出,但離婚迄今超過兩年,一旦起訴,若被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提出時效抗辯,將遭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另若於離婚協議書內已載明不為任何請求,則被告也將以原告已經拋棄權利為抗辯,並為法院所接受。2.自然可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父親為訴訟代理人,母親為被告,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等,依據為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拙見以為亦可請求分居期間之費用。3.不過雖然依法有據,建議先行協商,或託親友(如前妻之父母、兄弟、阿姨、舅舅等)出面道德勸說,能達成協議為佳,避免上法庭傷感情,更徒增勞力時間費用之代價。也可先聲請調解委員會為調解,先禮後兵。...Showmore
Necoo avatarNecoo2008-05-03
一、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共有,那間房屋我有一半的權益嗎?應該如何爭取?不行,雖然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之規定,在婚姻續期間所取得之共有財產,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兩年內,雙方各有一半請求權,但這所謂的請求權是指從婚姻關係消滅後兩年內沒有針對夫妻共有產財提出請求,然依本案來判斷,當時雙方應是協議離婚,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初協議內容或過程並未違反公秩良俗,契約就生效率,也就是說,協議當時你已經放棄該請求權,因此現在並不能再重新主張(除非能提出當時是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立該協議書的有力證據,才可能有機會翻案)二、小孩的相關費用,她是否可以因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而不用負擔費用?我可以追討這些生活教育費用嗎?如何進行?可以追溯到分居六年的費用嗎?承上所述,雙方應遵守離婚協議之約定,因此,如果當時雙方同意免除女方的責任,現在你當然不能再向女方提出要求負擔小孩生活教育等費用而分居期間的法律效果已經被離婚協議所遮斷,除非協議書上有約定,否則自然不能提出這類請求...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