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999年與前妻吵架分居,直到2005年才協議離婚。這婚姻存續期間有購置房屋一間,並育有一子。在分居期間前妻主張房屋是她名下的資產,所以用此做為離婚的條件。我為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沒有爭執這房屋的權利。也同意不可以用任何理由向她要小孩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的問題是因為最近生活出現經濟的困窘,我可以提出:一、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共有,那間房屋我有一半的權益嗎?應該如何爭取?二、小孩的相關費用,她是否可以因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而不用負擔費用?我可以追討這些生活教育費用嗎?如何進行?可以追溯到分居六年的費用嗎?感謝所有大德鼎力相助...Showmore
離婚後可以再提出財產重新分配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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