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求達人幫忙!)內容有點長.. - 感情
By Jacob
at 2010-05-20T00:00
和先生去年2/21結婚,結婚一年多這期間發生了許多事情!導致我們是分居狀態!(約1年時間,目前繼續中)我已經沒有辦法跟他相處他也沒辦法與我相處!我有提離婚但是他始終不面對問題!關於他的一切都是婚後才發現ㄉ!例如:結婚前一天我才知道他有到電玩場賭博的習性!並且那天就輸了10萬元!他的經濟不穩定!10萬元對我們而言相當的大!我當時懷著身孕已進五個月!對我的打擊相當的大!他為了籌錢還賭債在結婚前一天四處借錢!而對婚事漠不關心,我當時真的慌了!礙於喜帖,大餅…等皆已告知親友,顧及長輩我還是跟他結婚!當然婚後第一天我們也做了溝通!我選擇原諒他!因為我們是在外租屋(5坪套房)我懷孕結婚後娘家給了我一筆錢!約新台幣35萬元,我也一直住在娘家養胎,婚後生活我對先生都是選擇相信!期間他看起來沒什麼不一樣!突然有一天他二弟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先生在租屋處與其他樓層的女房客發生多次性關係!並且不止1人!還說先生仍然有在賭博,運動彩卷及電子遊藝場..這使我相當震驚!我打電話給先生也是吵了起來!因為我傻傻的匯款給他多次!他跟我借錢的理由都是要生活費及工人的薪水!另外他的貨款有多次也是叫我先幫他處理!(都有郵政的匯款證明)都說會還給我!這些錢是準備孩子生下來的開銷!前前後後就拿走了近20萬!就連我生孩子住院期間的開銷(如月子餐及用品)和住院的費用也都是我自己出錢!我待念他是孩子的爸我都不于計較!他也承諾會打拼賺錢給我們母子好生活!但漫長日子一直過去,他越來越淪落!我的錢也早已用光….俗話說;貧賤夫妻百事哀!這道理我有很身體悟!目前小孩也11個月大快要1歲了!這個父親很不稱職!在分居的期間顯少來探視,小孩的開銷更是沒有出過幾次錢!小孩開銷幾乎是外公在支付!預防針(6合一)奶粉尿布衣物用品…等等我有題到離婚他其實知道他也沒辦法與我相處(他說我打電話就是要錢)但他就是不願意簽字!他有答應要離(簡訊多次有提)但都沒有行動!我也跟他父親談過,(因為他都不理會)公公說;他這兒子沒用了、愛賭!他都知道!他也認為我們的婚姻遲早會離婚!並且也告訴我他兒子有賺錢!只是不願意養家罷了!因為他已沉迷於賭博!沒救了……現在,我有簡訊告知他還是有養孩子的義務!不能夠逃避!我想寫存證信涵給他該怎麼寫!?另外,寫存證信涵對於離婚有幫助嗎!?還是我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難以維持婚姻!我要小孩監護!他沒有辦法養小孩他家人也沒有辦法!他們家三兄弟工作都不穩定!二弟也兩個孩子是靠他大陸老婆打零工養家!公公婆婆也都在家沒有上班!(靠賭博,在家給朋友來賭抽錢..)所以生活環境也不好!髒亂煙味檳榔味….我想請問怎樣做最有勝算?因為我查了好多資料,發現離婚真不簡單!即使像我這樣了都不能離!我不想在被遷就!不想與他們有瓜葛!!!...Showmore
您好~Summer不喜歡以不切實際的方式張貼法規來賺取分數,以下將依依根據您的問題詳述解答:問題一:我想寫存證信涵給他該怎麼寫?此存證信函您要以何等明目來撰寫,就目前先生所有在外之舉止或許有許多方面確實都已構成離婚要件,但實務上您確實掌握了哪些依據來證實這一切,畢竟在家事法庭上一切講求證據,法官主要還是針對原告與被告所提供之依據來做考量,其次才是供詞。而並非口述上之陳述就能讓法官採信!為人父母者都有教養子女之義務,然而您的需求在於離婚與未成年之子女監護權,原則上只要您將諸多事證與物證蒐集完全,對於將來爭取監護權都昰絕對有相當大的幫助。包括:養育子女所有費用明細、子女目前長期居住環境與先生確實無任何來訪關心之依據、先生家庭背景不適任掌有監護權之各項因素與證據…….等等,諸如此類的依據是您必定先行掌握的籌碼。問題二:寫存證信涵對於離婚有幫助嗎?就目前情況而定您是無需有這項程序,因對於離婚一點益處都沒有。奉勸您先做好萬全的準備後再來考量下依步該怎麼走!問題三:還是我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難以維持婚姻!以上兩項問題之回覆內容,深信您已大致上略有概念,冒然的訴諸離婚昰絶對不可行的,在家事法庭上法官在審判離婚案件時主要是針對現行法律明文裡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作為主要考量之一。在台灣結婚容易,離婚難啊!夫妻雙方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和平協議離婚,那麼要結束這段婚姻是相當艱辛的,除非夫妻一方有觸犯到法律明文所規定這十項之其中一項,另依方即可訴諸法定離婚。但前提是您還是必須掌握到充足的依據來證實這一切才會勝訴。以下提供離婚十大要件給您參考:裁判離婚之原因?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裁判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或許這場婚姻一切都只是個騙局,或許先生不願妥協離婚之原因只是礙於面子與經濟考量之因素。然而當初先生二弟又是在什麼動機之下告知您這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用意何在呢?描述詳情完全屬實嗎?其實先生在外有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這部分可能性極大,但是否真是與二弟所描述之對象,這就有待查證了。或許您應當先行暗地裡徹底了解先生平時在外所接觸的人..事..物……後,在來考量下一步該怎麼走!應當針對什麼明目來結束這段婚姻關係,應當如何確保您的種種權益與保障。倘若先生二弟所描述一切屬實,那麼您也可以朝這方向訴諸離婚,另依方面則能夠夠爭取許多受害者本身所涉及到的法律之權益,包括:未成年之子女監護權、子女教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生與第三者雙方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都是您夠透過法律的力量進而爭取之保障。倘若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可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祝福您順心~...Showmore
建議你還是去寫文去法院申請並寫下種種因素並為小朋友辦理拋棄繼承然後法院會回文回覆你駁回但這也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在何年何月何時你已無意願再與妳老公再續姻緣另一方面再找縣政府的??忘了就是有社工會到家裡訪查那個會到你家實際探訪如同你所說的都沒工作這樣以後爭扶養權時社工的訪查報告也可拿出來用個人想法............請多問相關專業人士再行事2010-05-2212:04:53補充:去調你跟她弟的通聯紀錄記得多備份幾份==...Showmore
我想妳應該把他日常生活記錄下來妳說他的行為應該在法院會判妳們離婚主要是妳心理問題有時候要賭上妳將來所以要確定離婚不然妳就跟他過苦日子要幫忙可以寫信給我希望妳一切順利開心可以寫信到我信箱祝妳跟小朋友平安快樂早一點離開那裡
存函基本上以您上述情形應該是沒什麼作用雖然依民法規定之離婚要件以您目前情形可能無較為符合之要件但以您所陳述之總總情形還是可以聲請離婚畢竟這樣拖只是在浪費您們雙方時間依民法1052條規定下列情形得以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Showmore
我的回答跟[[魚兒]]一樣離婚吧該怎樣做要問專家幹嘛把麻煩放在身上當初就不要結婚現在你是找麻煩呀一個人帶孩子是負擔但是是甜蜜的加油祝福你...Showmore
離婚吧看妳這樣無奈的寫文章真是會讓人看了也難過帶著小孩自己勇敢的去過生活吧祝福妳哦
結婚前一天知道這情況就該緊急煞車更不該為了顧及長輩面子因這攸關你一輩子幸福且受傷最重的是小孩你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離婚即使對方不簽字也是一樣達到離婚效果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夫妻裁判離婚,關於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解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已不同於婚姻關係存在時,故為維持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得於提起離婚之訴時,併同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由法院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何方行使與負擔之。 而依前述民法之規定,承辦法院會先委請各縣市政府之社工2010-05-2014:17:07補充:裁判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夫或妻,能否與子女會面交往?**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而子女成長過程尤須父母雙方之關懷照顧,方能正常之發展,故父母子女見面交往,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而夫妻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2010-05-2014:19:35補充:最重要一點要記得去申請拋棄繼承權以免對方不願意負責這債務時法院是會找上你或小孩...Showmore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以及訴訟(判決)離婚判決離婚需有符合以下之情形才有勝算唷離婚十大要項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欲以此法條離婚者需注意的是請求之期限是有限制的。對於第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離婚登記注意事項一、申請人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3、受委託人:協議離婚登記之申請,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二、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1、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2、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3、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隻資料以便通報)4、國外離婚者,書約需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法)需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已完全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成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5、大陸離婚者(1)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2)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3)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4)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駐1}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駐2}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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