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跟土地的問題.... - 感情
By Rosalind
at 2007-07-29T00:00
各位大大您好:有個麻煩的問題想請教:我是我叔叔收養的養女,最近養父因病過世,在他的名下有一塊土地(是爺爺登記給他的土地),我有繼承的權利,不確定他有沒有負債,辦理限定繼承是最安全的方法,但他的其他兄弟姐妹也想要分這塊土地,因為是爺爺留下來的,我該如何去處理這個問題??謝謝!
如果已合法收養,且戶籍登記有案,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你拋棄繼承,否則你養父的兄弟姐妹無繼承權!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自殺,反而連累家屬!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首先若你的養父為你的親叔叔或與你有血親關係,則依據民法第1073-1條第3項的規定:「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之輩分不相當者。」是禁止收養的,再依民法第1079條第4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所以,現在的情況下,你有無繼承權,端視當初的認養程序是否合法並經法院認可在案而定。收養程序完備之養子女,就養父母之財產繼承權,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婚生子女具有同樣之權利。假如收養行為無效(現況看來,無效成分居高),則依民法1138條有關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之規定,你並無法定繼承權,此時除非被繼承人於生前預立遺囑為遺贈,否則你所主張的遺產繼承權利並無法對抗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有關限定繼承的程序,你可以參照民法第1154~1163條之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一.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您叔叔名下的不動產,依民法第1138條,他的其他兄弟姐妹也想要分這塊土地,需前二順位的人拋棄繼承或身故且無子嗣,才有機會.二.因為您的問題涉及民法及土地相關法條,建議您依自己的情況查閱全國法規網相關最新法條....
先請教你一些問題...你叔叔有結婚有婚生子女嗎...你叔叔有曾經立下遺屬或有交代過要如何處理財產嗎...如果都沒有就讓它以法定繼承人去分摟...土地的問題你可以先去查查看...你有半年的時間去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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